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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警法

2019-12-14韦强

南洋资料译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海警船只越南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海警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调整范围

该法规定了越南海警的地位、职能、任务、权限、组织和活动,对越南海警的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词语解释

在该法中,以下词语可以理解为:

1.在越南海域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指预防、发现、斗争和处理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域违反关于越南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活动。

2.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包括越南海警编制内的军官、专业技术军人、士官、士兵、职工和文职人员。

第三条越南海警的地位和职能

1.越南海警是人民武装力量、国家专职力量以及海上执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海上秩序和安全的核心力量。

2.越南海警具有以下职能:向国防部长依据职权颁布或向党、国家提出维护国家安全和海上秩序与安全的政策和法律献策;在越南海域内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权限范围内维护安全和秩序,确保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越南海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受越南共产党绝对、直接和全面领导,国家主席统帅,政府统一管理和国防部长的直接指导和指挥。

2.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

3.从越南海警司令部到基层单位,按照级别集中、统一组织。

4.主动预防、发现、阻止、斗争和处理违法行为。

5.将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与发展海洋经济结合起来。

6.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的力量,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五条建设越南海警

1.国家建设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和现代化的越南海警;把资源优先用于发展越南海警。

2.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参与建设纯洁、强大的越南海警。

第六条机关、组织和个人参与、配合、协助越南海警工作的责任和制度、政策

1.在越南海域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参与越南海警工作,配合、协助越南海警履行职能、完成任务、行使权力。

2.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配合越南海警做出调用职能机关人员、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的决定,以在越南海域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3.机关、组织和个人参与、配合、协助越南海警工作,当有需要时将受到国家保护并为其保密;当有成绩时将获得奖励;当财产受到损害时将得到补偿;当名誉和尊严受到损害时,将得以恢复;当健康和性命受到伤害时,自己和家人将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七条被禁止行为

1.抵抗、阻碍越南海警的活动;威胁、侵犯在开展公务或与公务相关事项的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性命、健康、名誉和尊严。

2.收买、贿赂或强迫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做违背自身职责、任务和权限的事情。

3.冒充越南海警干部、战士;伪造越南海警的船只、工具;非法伪造、买卖、使用越南海警的服装、印章和文件。

4.利用、滥用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工作职务、权限和地位做违法的事;侵犯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越南海警干部、战士骚扰、刁难在海上合法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6.违反本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越南海警的任务和权限

第八条越南海警的任务

1.搜集信息,分析、评价和预判情况,由此提出捍卫国家安全和海上执法的主张、办法和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和预判,向上级职能部门颁布关于在越南海域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国家安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斗争预防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等政策、法律献策。

2.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国家安全、民族利益;保护海上资源和环境;保护在海上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

3.斗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开展海上救援救护救难,并参与克服海上环境事故。

4.参与建设海上国防安全阵势和处理海上国防安全情况。

5.开展法律宣传、推广和教育。

6.接收、使用可以调用的人员、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在越南海域参加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7.在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与越南海警职能、任务、权限有关的国际协议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第九条越南海警的权限

1.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巡查、检查越南海上人员、船只、货物和行李。

2.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武器、爆炸性物质和辅助工具。

3.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业务上的工具和技术设备。

4.根据《行政违法处罚法》规定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5.根据《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一些刑事调查活动。

6.驱逐海上违法船只。

7.在紧急情况下调用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人员、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

8.在紧急情况下给在越南海域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帮助。

9.根据法律规定扣押海上船只。

10.采取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办法。

第十条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义务和责任

1.对祖国、人民、党和国家绝对忠诚,严格贯彻执行党的主张路线、国家政策法律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命令。

2.坚决在越南海域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斗争预防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维护越南海域和平、稳定和发展。

3.保持警惕,保守国家和工作机密;严格执行越南海警的工作办法。

4.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与越南海警职能、任务、权限有关的国际协议。

5.经常学习提高政治本领、法律知识、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纪律意识,经常锻炼身体。

6.在执行任务时,在法律和上级面前,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

第三章 越南海警的活动

第一节 越南海警的活动范围和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海警的活动范围

1.越南海警在越南海域活动,以履行该法规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

2.在以人道主义、和平、斗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的场合,越南海警可在越南外海活动;越南海警在外海活动时,要遵守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与越南海警职能、任务、权限有关的国际协议。

第十二条越南海警的工作办法

1.越南海警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动员群众、法律、外交、经济、科技、业务、武装等办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

2.越南海警司令决定本条第1款各种工作办法的使用,并在法律和上级面前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第二节 越南海警的海上执法

第十三条巡逻、检查

1.越南海警巡查、检查人员、船只、货物和行李,以发现、阻止和处理海上违法行为。

2.要求停船进行检查的场合包括:

(1)直接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迹象;

(2)通过专业技术工具设备发现、检测到违法行为或违法迹象;

(3)有关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情报;

(4)有职能机关关于驱逐、扣押违法人员、船只和工具的提议文件;

(5)违法人员自觉上报违法行为。

3.当进行巡查、检查时,越南海警要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展示船只、飞机和其他工具的颜色,展示旗号、符号、识别标志和服装。

4.在越南海域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接受越南海警的检查。

5.国防部长规定越南海警巡查、检查的流程。

第十四条使用武器、爆炸性物质和辅助工具

1.当执行任务时,越南海警干部、战士使用军用武器、爆炸性物质和辅助工具,并可按照《武器、爆炸性物质和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规定开军用枪。

2.除了《武器、爆炸性物质和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规定开军用枪的情况以外,当执行斗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安全和秩序的任务时,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可以在以下场合中的一种向海上船只(除外交代表机构、外国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船只以及载人或携带人质的船只以外)开枪,以迫使对方停船:

(1)船只操控者进攻或直接威胁执法人员或他人的性命;

(2)当知道犯罪分子操控的船只故意逃脱;

(3)当知道运载犯罪分子或运载非法武器和爆炸性物质、反动材料、国家秘密、毒品和国家文物的船只故意逃脱;

(4)当载有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刑法认定的海盗、武装抢劫行为的对象的船只故意逃脱。

3.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开枪场合,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在向船只开枪之前,要通过行动、命令、话语或向天鸣枪示警;在执行有组织的任务时,要遵从指挥者的命令。

第十五条使用专业技术工具设备

1.越南海警使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所收集信息,在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和维护海上国家安全、民族利益过程中分析、评估、预判情况;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行政违法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扣留、调查、处理违法犯罪。

2.越南海警的专业技术工具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校准、试验和审批,确保安全。

3.政府规定越南海警专业技术工具设备的管理、使用和分类。

第十六条调用人力、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

1.在扣押违法人员、船只和工具,救援救难,应对、克服严重海上环境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可以调用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人员、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

2.本条第1款规定的调用,要符合被调用的人员、船只和民用技术工具设备的实际能力,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立刻归还。被调用执行任务的人员和财产遭到损害时,可依据本法第六条第3款规定享受相关制度、政策和补偿;接收被调用干部、战士的单位,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补偿问题。

3.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接受越南海警的调用。

4.在扣押违法人员、船只、工具,救援救难,应对、克服严重海上环境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可请求在越南海域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帮助。

第十七条行使驱逐海上船只的权利

1.越南海警在以下场合行使驱逐海上船只的权利:

(1)违反越南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不遵从本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场合中,越南海警要求停船的信号、号令;

(3)在驱逐活动中开展国际合作;

(4)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

2.越南海警驱逐海上船只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要遵循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布、通报和变更航海安全等级

越南海警司令部公布或变更航海安全等级,并向职能机关通报;接收、处理航海安全信息;通报对越南海域活动船只合理有用的航海安全措施。

第三节 越南海警的国际合作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原则

1.开展国际合作,要建立在遵守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职能机构制定的国际协议基础之上;要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要维护国家独立、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要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机关、组织、个人在海上的合法权益。

2.发挥内在的力量,赢取国际社会的拥护支持,确保海上法律的实施。

第二十条国际合作内容

1.预防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

2.在越南海警的任务和权限范围内,预防打击毒品犯罪,非法贩卖人口、武器,恐怖主义,非法出入境活动,向边境贩卖、运输违禁物品,非法开采海产资源和海上其他违法犯罪。

3.在越南海警的任务和权限范围内,预防打击污染,预防、应对、克服海上环境事故;检查海上资源的存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预防、预告灾害;人道主义援助、应对灾难;海上救援、救护、救难。

4.培训、锤炼业务,交流经验,移交装备、科技,以增强越南海警能力。

5.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以及与越南海警任务、权限有关的国际协议规定的其他国际合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际合作形式

1.就海上安全、秩序交流信息。

2.组织或出席关于海上安全、秩序和海上执法的国际会议、研讨会。

3.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与其他国家职能力量、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签订。

4.配合巡查、检查海上安全和秩序的维护,确保海上法律的执行。

5.参与演习训练;组织迎接、访问世界和区域国家海上执法力量。

6.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规定,开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常驻机构、联络机构举办的活动。

7.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之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规定的其他国际合作形式。

第四章 越南海警与机关、组织、职能力量之间在活动上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配合范围

1.越南海警按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持、配合中央部委、部委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机关、组织和职能力量,执行越南海警的任务,行使越南海警的权限。

2.国防部长规定越南海警与国防部各力量之间的配合。

第二十三条配合原则

1.配合工作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在中央部委、部委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机关、组织和职能力量的任务和权限的基础上;不得阻碍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海上的合法活动。

2.越南海警与中央部委、部委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机关、组织和职能力量直接进行配合,以及时解决各项事务,并互相协助执行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权限。

3.在配合过程中,确保主持、调配工作的集中统一,保守国防、安全信息和机关、组织和职能力量工作办法的秘密。

4.确保配合工作的主动、灵活、具体和有效,并将之与主持、配合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联系起来。

5.在某一海域,当发现与多个机关、组织、力量的任务、权限有关的违法行为,哪个机关、组织和力量先发现,需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处理;当事件不归自己管辖,需向主持解决的职能机关、组织、力量移交档案、人员、赃物、违法船只和工具。主持解决的机关、组织和力量,有责任向移交的机关、组织和力量通报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配合内容

1.交流信息、材料;提出制定法律规范文本。

2.捍卫国家安全和国家海上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3.保护海上资源和环境;保护国家、组织和个人的财产;保护在海上合法活动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和尊严。

4.巡查、检查海上安全和秩序;预防、发现、阻止、斗争打击违法犯罪;斗争、预防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

5.预防抗击灾害;救援、救护、救难和应对、克服海上环境事故。

6.培训、培养越南海警干部、战士;向人民宣传、推广法律和进行法律教育。

7.开展国际合作。

8.落实相关的其他配合活动。

第二十五条部长、部委机关首长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配合越南海警活动中的责任

部长、部委机关首长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自己的任务和权限范围内,有责任按照政府规定在越南海警的活动上配合国防部长工作。

第五章 越南海警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越南海警的组织系统

1.越南海警的组织系统包括:

(1)越南海警司令部;

(2)越南海警海区司令部和越南海警司令部直属单位;

(3)基层单位。

2.政府规定本条款的具体细节。

第二十七条越南海警的传统节日

每年的8月28日是越南海警的传统节日。

第二十八条国际名称

越南海警的国际名称是越南海岸警卫队。

第二十九条越南海警工具设备的颜色、旗号、符号和识别标志

1.越南海警的船只、飞机和其他工具,有独立的颜色、旗号和识别标志。在执行任务时,越南海警船只要悬挂越南国旗和越南海警旗号。

2.政府规定本条款的具体细节。

第三十条越南海警的印章

越南海警在履行上级交付的职能、任务和权限时,使用带有国徽形状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越南海警的制服

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警号、级号、符号、警服和礼服,遵从政府规定。

第六章 越南海警的活动保障和对越南海警的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越南海警的经费和物质基础

1.国家为越南海警的活动提供经费和物质基础、土地、办公场所和工程保障。

2.国家优先为越南海警投资现代化装备,研究应用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越南海警的装备

1.越南海警装备有船只、飞机和其他工具,以及各类武器、爆炸性物质、辅助工具和专业技术设备,以履行职能任务,行使权利。

2.国防部长规定该条款的具体细节。

第三十四条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级别、军衔、职务、服役制度、政策制度和所享权利

1.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任职、免职、撤职、封赐、升职、降职、停级、军衔、加薪、减薪、培训、选用,以及服退役制度、政策制度和其他规定,按照《越南人民军军官法》《专业技术军人、职工和文职法》《军事义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落实。

2.越南海警现役干部、战士按照政府规定,享有与任务性质、活动地域相符的优待制度。

第三十五条越南海警选人的条件和标准

1.18岁以上的越南公民,不分性别,政治素质高,道德优良,身体健康,来历清楚,志愿长期在越南海警服役。

2.有专业技术文凭、证明,有与越南海警任务要求相符的技能。

3.国防部长规定本条款的具体细节。

第三十六条培训、培养越南海警干部、战士

越南海警干部、战士接受与上级交付职能和权限相符的政治、专业、法律、外语和其他必要知识的培训、培养;鼓励施展才能,在越南海警长期服役。

第七章 中央部委、部委机关、地方政府对越南海警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越南海警的管理内容

1.颁布或者上呈职能部门颁布,并组织落实越南海警法律规范文本。

2.组织、指导越南海警的活动。

3.培训、培养越南海警干部、战士。

4.落实对越南海警的制度、政策。

5.检查、清查和解决投诉和控告;对越南海警的活动进行小结、总结、表彰和惩处。

6.宣传、推广法律和进行法律教育。

7.促进越南海警的国际合作。

第三十八条对越南海警的管理责任

1.政府统一对越南海警实施管理。

2.国防部长对政府管理越南海警负责。

越南海警司令就越南海警活动的组织、管理、指挥和调控,对国防部长负责。

3.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在自己的任务和职权范围内,有责任配合国防部长落实对越南海警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大会、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各级人民大会、人民委员会,在自己的任务和职权范围内,要按照法规规定,为越南海警使用地方土地经费建立驻军机构、船舶停靠点、仓库、码头,宣传、推广和进行《越南海警法》教育,以及落实对越南海警干部、战士的社会住房政策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越南祖国阵线和阵线各成员组织的责任

越南祖国阵线和阵线各成员组织,在自己的任务和权限范围内,有责任按照法规规定,配合相关机关和组织,动员人民群众落实《越南海警法》,监督越南海警的活动。

第八章 实施条款

第四十一条实施效力

1.该法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2.2008年越南第12届国会常务委员会3号令——《越南海警力量法令》在本法生效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在2018年11月19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14次国会第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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