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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需要

2019-12-14郭晓雪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职务

郭晓雪

(100021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我国首部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3月4日,在1985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国首部专利法的规则条款是依据当时中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的,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所以专利法迄今为止经过了三次修正。1992年进行了对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正,主要修正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还延长了专利保护的期限。1998年进行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主要修正了对发明专利保护的强度和增强了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2008年进行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主要修正了有关发明专利授权标准的规定。

一、加强对专利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都比较注重对专利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专利产权的保护更是尤为重视。国家加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不仅能够保护专利发明人的劳动成果,而且还能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稳定,激发科技研发人员对新技术、新科技研发的积极性。我国增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而且这也符合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专利法的有些规定可能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专利法的修正就是对专利法中不适用于当今社会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以便使专利法能够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

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采用的双轨制度,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这种双轨制的专利保护制度非常符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专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市场秩序还不是很完善,所以盗用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专利保护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事件时,应该秉持着“时间短、效率高”的理念,及时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为了使专利保护执法部门能够更好的进行执法,专利法在此次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保护执法部门的法律效力,强化了专利保护执法部门的执法流程,增加了关于专利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补偿的条款。

(二)提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在新修正的专利法中对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做了一定的修正,在修正后的专利法中,专利产权人对于自己专利的许诺、销售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在新修正专利法的第十一条中还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的新增条款为专利发明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降低了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

二、激励科技创新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因为没有解决好科技研发人员和所属单位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从而导致科技研发人员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在专利法新增条例中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外,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新增的条例明确了科技研发人员和所属单位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权问题,而且对于科技研发人员非职务发明的专利也提供了保护,从而有利于激发科技研发人员对于产品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这个科学技术作为主要生产力的时代,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也逐渐增强了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意识。而我国专利法通过三次修正也日益完善,这也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和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现在我国专利法即将迎来第四次的修正,我国的专利保护事业也会在新专利法修正的契机迎来新的发展,专利工作体系会日益完善、高效,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也会不断加强,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够形成尊重发明、保护发明专利的社会氛围,使我国专利保护事业能够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契机得到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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