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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法律救济途径

2019-12-14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预付会员卡救济

丁 欢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一、引言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会员卡在我国已经从高端消费领域扩散到美容美发店、餐饮店、健身房等各个行业。这种模式对经营者来说,一方面保证了客源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为资金的运转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可以凭借这种会员卡享受到一定的折扣和优惠。但由于法律规范不足、监管效力差等原因,消费者常常会遇见欺诈等问题,即使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损失也往往无人赔补。因此本文对预付式消费的定义、法律性质进行系统性的研究综述,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消费者提出可行救济途径,对规制现状提出思考。

二、预付式消费相关概念

1.定义

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预付费消费会员卡的存在十分普遍,但对其的名称以及界定都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规制都比我国成熟,几乎不会出现同我国一样的各种争议。

在我国,预付式消费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包哲钰和罗彪将预付式消费定义为提前消费,消费者以预先交付的费用获取会员卡,并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新型消费方式。叶林着眼于消费合同实质,将预付式消费定义为企业有权直接从消费者预存款项中扣除商品或服务对价的协议。王建文主要研究预付式消费卡的狭义概念,即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卡,在叶林的合同实质理论上,进一步提出“通常以预付式消费卡作为凭证”这一观点。

通过对各学者提出的相关概念的研究,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以商品或服务兑换作为内容的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交易双方达成的长期消费服务合同。

2.法律性质

在学理上,我国学者普遍认同单一合同说,结合司法实践,这种理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笔者结合已有理论认为,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缔约的长期消费服务合同。整个过程简化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具体来讲,经营者在“办卡”时提出的各种折扣优惠信息为要约邀请;消费者在此情况下预付一定金额,则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经营者在收到消费者预付款项后,将预付式消费卡作为合同履行的债务凭证。而消费者之后的持卡消费行为则为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关系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经营者应当履行缔约合同时承诺的相关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正常实施,若其未如约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三、消费者法律救济途径

消费者在合同中会遇见各种问题,例如合同欺诈、退卡和转让纠纷、条款不明或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和财产安全权、隐私权的情况。本文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着重分析消费者面对合同诈骗问题时的救济途径。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在预付式消费中这种交易模式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信用风险。最典型的情况之一则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发现经营者已经人去楼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经营者以欺诈的手段,在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消费者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被撤销后,经营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作为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若无法追踪经营者,则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要求柜台租赁者给予赔偿;对于租赁场地的出租方,法律也应尽可能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求场地出租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结语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模式,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交易双方以及监督者相互磨合,“事后追究不如事前预防”,我国应该更有效借鉴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范该领域的进入准则。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辨别意识和法律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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