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
2019-12-14邓小兰
邓小兰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概念界定和改革目标
首先,民法基本规则并不仅仅只是单存的指向《民法总则》里面的一些规定和原则,它也包含了其他的各类原则,各类规章制度。
其次,民法基本规则所表达出来的是想要新设、改变、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措施,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把民事法律制度包含进去,并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再次提出新的要求和制度。
最后,民法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相比较是大不相同的,民法具体规则可以理解为是民法典针对民事权利和行使权利两个方面,不断的深化内容,详细制定要求和措施。
二、《民法总则》成功改革民法基本规则的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权利客体的改革
1.《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创新性规定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属于民事权利宣言书。①这样的评论是正确却也是不全面的,虽然,《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这一论点,出处来源地是《民法通则》,但其实因为后期社会发展不断地演变,其内容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首先,对一般人格权做出了定义解释说明。《民法总则》的第109条,详细解释了人格尊严的基本内涵,其实人格尊严等同于一般人格权。这种说法来自于德国民法,因为《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这一理论的解释说明稍有弱化,从而在后期间接引用了《德国基本法》的相关言论。②我国《民法通则》在解释具体人格权方面也是力度不够深,范围不够广,并且还把人格尊严拉低了档次,所以我国在借鉴德国民法传统时候,第一要素就是将人格尊严作为整体事物的核心地位,以此来保护其他类型人群的自身利益。
(二)《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基本规则的改革
1.统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系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个文案,这两个文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是不具备统一性,存在着对立性的,它们分别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分为上下两个层面,这样不具备统一性的解释,让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混淆,造成了概念逻辑不清的现象,容易给社会群众带来误解,造成民事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质疑,因此,目前便是需要合理的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二者的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理解,把一些累赘,没有作用的说明条件进行完全清除。《民法总则》的出台,让整个民事法律的概念不能跟从前一样,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做了很好的统一,使内容更加具体丰富,真正的做到民事法律成为了为社会大众而服务的一项制度。从而更深层次的保护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体系应该具有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真正的从根源上解决了30多年来《民法通则》一直在为社会大众灌输不正确的概念和制度的问题。
2.突出规定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民法通则》在第55条这项内容中,表达了民事法律应该在特定的框架下面,具备怎么的条件,以及如何行使其具备的权利和发挥其作用,但是具备最重要的条件是要可以拥有真实表达意思的能力。《民法总则》着重的说明了意思表示的的确确应当占据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最主要位置,同时也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专门阐述了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对相关内容有了较为系统的整体描述,让社会群众可以明确了解清楚其意义所在。例如文章中对分别针对有相对特性的意思表示、无相对特性的意思表示、或者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具体成立的时间、对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意思表示都做了明确的解释说明。这一点,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面证实民事法律行为改革具有成功性。
三、《民法总则》改革民法基本规则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
我国民法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并取得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
第一点,《民法总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基础变化的时代,在那个时代提出变革要求是应趋势之潮流。第二点,《民法总则》所呈现出来的整体内容和思想,是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能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被实施30多年的《民法通则》,因为社会改革开放的大势所趋,人治观念已逐渐转向为法治观念,所以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理论这三大板块才可以通过一次次的研究分析,最终迈向改革成功的道路。
[ 注 释 ]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89.
②姚辉.人格权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