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件侦查工作转型升级的思考
2019-12-14刘陆龙
刘陆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一、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现状
(一)犯罪数量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内地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突破300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10000家,债市规模与数量也不断上升,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经济条件的提升,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加,房市的持续低迷,个人投资者即散户对股债市的投资热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证券犯罪提供了丰富的成长环境。
(二)危害性不断提升
操纵证券犯罪危害严重,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操纵行为人通过操纵手段误导广大投资者。破坏作为证券市场脆弱的信任感,严重挑战法律底线,破坏市场运行的基石,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有效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造成繁荣假象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证券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获取证据难
操纵证券交易犯罪案件中由于案发时间滞后、证据的种类繁多且复杂,还有很多电子证据,其中书证包含大量的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财物会计信息,开户资料,交易流水以及公司内部管理重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资产抵押,是否共同犯罪等证据。这些证据不仅数量多,而且往往互相交织,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有些证据还是犯罪嫌疑人同为委托方式所生成的,行为较为隐蔽,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较大难度。另外,操纵证券犯罪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不是同步产生的,具备一定的滞后性,客观上也增加了取证的难度。第三,证券犯罪造成的影响通常比较大,涉及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涉及的管辖和侦查也给取证加大了难度。
(二)操纵手段认定难
操纵证券行为方式主要涉及证券、期货的知情人或相关单位,利用已知道的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买入卖出该证券,或者暗示他人从事卖出与买入,操纵行为具备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我国刑法规定操纵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操纵行为要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换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证券价格和数量的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一直是一个价格不断变换的场所,根据证券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的多因一果性,在犯罪发生时,不确定是否是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导致的价格变化,在这种模式下,侦查人员要想确定是行为人的操纵所引起的,必须要排除其合法合理因素。行为人还通过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对倒交易来操纵股价,这些行为是侦查实践活动中是很难认定和发现的。
三、证券犯罪侦查转型升级
针对证券犯罪的侦查难点以及侦查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要顺利破解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的难题,必须要创新目前从人到事或从事到人的传统侦查机制,以证券犯罪的基础点,以数据来指导侦查方向,通过完善侦查情报网的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对证券犯罪实施侦查。
(一)建设大数据情报导侦机制
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思维,大数据思维更加注重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而不是因果性,更加注重数据的复杂性而不是数据量的大小。这正好为证券犯罪的多因一果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对多维度和关联性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从而侦破犯罪。
具体措施是通过联网汇集各证券部门、资金查控平台,证券交易所,券商经纪公司,银行和电信公司的相关数据,通过情报金融专家的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向侦查机关提供最新的情报和案件线索,通过已建立的情报资金查控平台证券模块,物证分析中心,整合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机动车、以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梳理账户信息,发现其中的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条,从而为打击证券犯罪提供助力。
(二)建设多部门协作、一体化办案机制
操纵证券犯罪具有作案周期长、无明显案发现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且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并且该罪多发生在网络空间内,传统的单一某个警种很难成功发现并侦破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探索出新的侦查办案机制,打破部门之间信息不通畅的壁垒,实现数据共享,相互协作,共同为打击证券犯罪扫清障碍。公安机关要整合证券、银行等外部部门,同时探索经侦、网侦、技侦等内部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边研判分析,边侦查,从而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