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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2019-12-14高珊珊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前科司法制度犯罪分子

高珊珊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配套法律尚不健全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很多条款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但是,相比于其他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形成了专门法律体系的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问题的规定显然是不成熟的。无论是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以及审判执行上,我国都没有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标准和保护框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罚方法上,都是比照成年人的法律来进行。但未成年人的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理参照成年人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

(二)缺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做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免除了前科报告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只规定了附条件的前科免除报告,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处罚后被社会贴上标签,受到社会歧视的现象,但由于犯罪记录仍然实际存在,无法切实保证该记录不被再次翻出,无法给接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安全感,影响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同社会普通人一样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运行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大多移植于国外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未成年人到场等均出自于对国外类似制度的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制度的并没有起到立法设计时预计的的效果,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均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不同地区的法律也呈现出不同特征,因此将国外的法律本土化应该是一个逐步改进的过程,而此时,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正处于一个不完善的阶段,很多移植而来的制度不能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合,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立法

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专门化的立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年人的定罪量刑、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办法完全以成年人为标准是不合理的,对未成年人适用的法律应该参考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做出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规定,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改邪归正,重新回归社会。

(二)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必须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仅仅通过刑期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标准并不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未成年的心理层面和知识层面都没有到达成年人的认知程度,对其所触犯的刑法轻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认识程度较低,未成年人犯罪分子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代表其主观性恶大于被判处5年以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也不代表其不能改邪归正,因此,单从刑期来决定是否前科封存是片面的。这样只考虑刑期不考虑悔罪表现,会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后被社会排斥,不利于未成年重新回归社会,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虽然,我国所规定的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能够被社会所接受,但许多未成年人顾虑前科仍然存在,内心焦虑,无法正常融入社会。对那些因一时糊涂,悔罪表现良好且无再犯可能性的犯罪分子适用这项制度,对于未成年累犯、惯犯、主观恶性较强,犯罪手段残忍,且无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来说,适用这项制度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可以参照缓刑、假释,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间,在该期间内,却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可能性的未成人犯罪子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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