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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分则总则合同法

丁 浩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纵观我国的《合同法》,通过接近20年的实际检验证明,民法中的《合同法》是一部集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部适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同样也是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法律。并且《合同法》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同现实中的市场交易实践共同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优势,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合同法》更加需要同新的环境相适应,以便其能够发挥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一、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合同编的关系

民法典的编纂我们要做到充分协调好各编之间的关系,在这其中,既要避免每一编中的冲突,又要充分的发挥其在现实中的作用。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的《民法总则》同现行的《合同法》之间的规则存在众多的重复之处。所以我们在民法分则的合同编中要注意避免这些冲突,尽量做到民法分则合同编的实际适用性。在这其中,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首先是相关原则上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民法总则》相关层面的内容,我们都清楚,在《民法总则》中有了详细规定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就没有再继续重复的必要。假若再次赘述,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比如“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被称为民法的霸王条款,我们清楚其应当适用于民法的整个法律规范之中,所以在《合同法》的制定中就没有必要再次进行重复。第二,《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也没有必要再次进行重复申述[2]。合同编中应当从合同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出发,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在笔者看来,新的合同编中,重要的应当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描述,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更加充分的介绍。从而使得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加详细的法律规范可以遵循。另外,关于第三方代理的合同问题,新的合同编中也没有必要再次进行更加详细的表述,对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即《民法总则》中有的详细的规定,新的合同编就要做到尽可能的避免。从而达到物尽其用[1]。

二、民法分则合同编应当发挥的功能

在我国的民法分则合同编的制定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在相关的法律部门关系中要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其一,在债法中的功能。《合同法》在制定和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和债法相关联。因此,为了让合同编在一定的程度上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编的制定过程中要发挥债法总则的相关功能,使得其从一定的程度上更好地发挥其在完成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其二,更加充分的发挥《合同法》在经济组织上的功能。《合同法》作为经济领域的立法,在很多的方面发挥了其组织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法》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合同法》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的预期效益,使得他们能够在风险莫测的市场环境下或者在一个陌生的场合下能够更加放心的从事相关交易,《合同法》相当于纽带一般,牵连着合同的双方。促进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对合同的制定和履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新的合同编中,为了更加合理充分的发挥合同法的经济组织功能,在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其在经济组织上的功能,能够有更加接近完美的合同问题解决方案。其三,合同编应当顺应现在交易的实践发展,完善相关方面的规则。比如近年的电子交易类电商。更多的立法应该贴近于现在电子平台交易,原有的线下交易的法律已经足以应对某些问题。积极的借鉴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学家的观点,以此来应对新的挑战。完善在电商领域立法的不足。这其中包括电商的地位,订立合同的方式等等。其四,完善合同的履行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充分的论证,特别是要注意针对善意第三人,要更多的保护其合法的利益不被侵犯。在代物清偿,合同保全中规定的更加的合理。《民法总则》在一定的程度上没有进行详细的描述,所以在民法分则合同编的立法上更加需要注意。从而让《民法总则》更能够起到相关的作用,也让合同法的规定更能够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优势,做到让合同在订立上的安全,履行时的可靠,解除时的便捷[4]。

三、民法分则合同编应当完善的规则制度

民法分则合同编中相对于《民法总则》是具体的规定,在合同编的立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民法总则》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以此作出更加详细的解析。其一,完善合同解除方面的相关制度。合同自订立到履行,最终到履行完毕,或者因履行不能或者违约等情况的发生后,该如何更好的解决合同纠纷,这时就需要完善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以此来规范市场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这其中要明确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后应当负的法律后果。使双方能够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也能够让双方在相互平和的状态下解除合同。其二,完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完善相关基础利益的赔偿,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进行也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约定的情况进行赔偿,当然这些都要全部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要明确不能履行是所能够主张的损害赔偿。假若在经过一定的安排之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同样也需要安排好继续履行和相关赔偿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能够随意乱用法律。其三,完善合同解释的相关制度。新的合同编制定出来之后,就必然涉及到相关的解释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认识到,在法官适用法律时应该做到怎样的解释,才会更加合理合法的适用解决案件冲突等问题。笔者建议,在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解释之外,更要系统的全方位的解释合同,遵循基本的解释方法。但更应该积极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释的重要规则作出更加合理的具体的规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顾更加清楚的了解该法条应该如何适用。从而更好的发挥民法分则中合同编的作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更能够充分的节省时间,提高法律运行的效率,节约法院资源,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运转效率[3]。

四、结束语

民法分则合同编在制定的过程中,从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积极的针对新事物(电子商务)作出更加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出相关的法律依据,让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在新的条件下依旧能够保持鲜活的生命力。民法典的编纂更是为合同法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支柱。通过对合同法的整体进行整理,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进行修改,对新的事物进行法律补充制定,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的立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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