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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适用探讨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期限

胡 菁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31

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简述

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行政救济法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无效判决属于独立的判决方式,该判决方式的运用直接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内容,而且为更好地实施司法救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确认无效行政判决是一种独立的判决类型,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讼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简单来说就是从法律效力层面做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不够规范,将之前已经判决出来的结果重新判定为无效的一种判决方式。确认无效之诉指的是救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方式,这体现了无效判决的独立价值,同时也增加了公民救济权利的渠道,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适用现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管理条例,确认无效判决是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查中发现已经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或者案件判决选用的法律法规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而将之前认定的行政行为判决为无法律效力的判决方式。为了更加清楚明晰的了解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学习。第一个则是无效判决是法院做出的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监督和审核的行为,是法院在核查之后作出的和之前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一种诉讼结果。第二个则是确认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决一般都是案件中的原告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而出现的产物,这个无效判决的开出是需要案件中的原告方进行确认无效的。第三个则是要明确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实用范围,该判决方式主要的适用主体则是案件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而且其法律效力的判定是没有脱离行政诉讼合法性的审查原则的。简单来说,行政行为无效判决方式的选用就是基于违法和合法这两个层面上衍生出来的。为此,经过以上三点分析,可以明确归纳出确认无效判决的特点,总结出其几个主要的特征,便于以后的运用和理解。综合来看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补充性,而且无效判决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是归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范畴。当这种行为作出之后,法律效力不会再因为之后的任何事实情况再发生变化,之前的法律效率也会不起作用。因此,确认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决是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不能重新赋予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确认无效判决是一个独立的判决方式,该判决方式要发挥作用并不需要依赖于其他任何的判决方式。确认无效判决方式具有一定的补充性作用。相对人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常其优先进行选择的多是撤销诉讼,无效判决则多是处在一个补充的位置。简而言之,无效判决往往发生在其他的诉讼行为不能够产生救济作用的时候,选择确认诉讼是一个直接简单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撤销判决在实质正义上回应的缺失现象。

三、确认无效判决适用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运行,确认无效判决不断发展起来,进而引发了许多和行政行无效的案件。从司法机关的工作实践来看,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案件的数量在逐渐增加,涵盖了多种行政行为的类型,综合来看还是主要集中在行政确认、行政协议等相关方面。当前情况下,我国法院也在努力尝试适用确认行政无效判决,但是在其适用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确认无效判决的运行和发展。比如,在进行无效诉讼时经常会遇到起诉期限的限制问题,再加上我国并未针对这个起诉期限进行特殊规定,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在具体的判决中各级的法院会采取不同的做法。除此之外,在确认无效判决的过程中,很多法院对于适用对象不明确,或者是适用无效判决、撤销判决的范围认知模糊,对于无效确认案件的标准审查不一致,从而导致出现了很多同一个案件不同判别结果的现象。综合来看,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案件不同判别结果的问题,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判别标准不一致,而且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无效判决和其他判决方式之间的联系,进而导致出现判别方式不一致的现象。无效判决和撤销判决从整体上看是属于并列的关系,但是从逻辑补充关系上来看,无效判决则是处于一个补充的位置。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种新起来的判决形式,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为此就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努力寻求着解释的空间,从而可以有效增强判决的可操作性,进而在司法实务中充分发挥出其价值。

四、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适用的完善

(一)明确无效判决适用对象

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方式,在适用过程中首先应当理解清楚该判决适用的对象,阅读和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也就是说,运用无效判决首先要明确行政行为的主体,清楚地认识行政主体的资格和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运用该无效判决。其次则是要明确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判决转化等多个层面确认无效判决的特殊规则,使得无效判决方式的选择和运用更加科学合理。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无效判决的时候,应当综合事实情况、法律判断和法律效力这三个层面进行宣判,进而使得无效判决的适用制度更加完善。

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选用不单单只是涉及到理论知识层面的问题,其适用过程更是涉及到司法实践活动的客观化尝试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无效判决适用中将所有的适用对象和情况完全列举出来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但是仅仅将无效判决作为一个抽象的理论标准显得又过于简单。因此,在这个时候,就要标注出来那些属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可以以此作为一个参考。这样从整体上看无效判决的实行是以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且结合其内外要素进行估计和预测,从而可以将其真正建构起来。

(二)完善无效判决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诉讼的流程及运作方式是不同的。从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来看,我国其实并没有真正形成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只是将行政判决的方式做了规定,而且在一些要件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审理流程上面的运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为了使无效判决的审理准则更加科学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明确起诉期限、科学认定责任以及做好判决转化工作等几个方面来构建明确的无效判决的规则,进而使得无效判决的运用更加科学合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指的就是相对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核查的时间,这个期限的选择和制定是努力在公平和正义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起诉期限虽然有时间限制,但其实也是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有效平衡了相对人的诉讼权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另外,就是做好审理规则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例,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一方是可以对行政行为承担起举证责任的。

五、结束语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适用现状是我国行政审判实务发展的需要,无效判决方式的运用和出现丰富了我国的行政审判方式,进而更加高效的实现了对于相对人的正常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决方式各项运行制度还不够完善,跟传统的撤销判决方式相比,无效判决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都还处于模糊的状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这种新兴的判决模式更是受到了人们的尊重和认可。为此,为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决方式,相关人员要弄清楚无证判决的适用对象、申请期限还有判决转化的方式,充分发挥出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作用,更加合理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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