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野下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研究*
2019-12-14李珂
李 珂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文化特性
什么是文化?一般认为学界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正如克莱德.克鲁克洪在1951年发表的《文化的研究》,他在其中搜集了100多种有关文化的定义。面对林林总总的文化的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分成2至3个明显不同的层次,一是广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一切人类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以辞海为代表,二是狭义的文化观,同样以辞海为代表,认为文化就是指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最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仅仅就是社会意识形态。但是,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文化观的区分仅仅是对文化概念外延意义上的区分,对于文化的概念纷繁不一,其中却有着两点共识:众多的学者无论如何论证文化是否包含物质财富、制度、组织、机构,唯一不曾争议的是文化的核心层——观念体系;同时,大家也都承认文化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
就法治文化而言,法治的观念意识是核心层次,在这种观念意识指引下发展出来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规范制度是规范层次,最后,法治文化的表层物质层次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是有关法治的象征意义的物,例如,法官的法袍、法槌等等具体的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因为这个层面的外延界定并不能把法治文化和类似概念——法律文化相区别开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换种思路。法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于人类主体而言,到底改造的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改造的是人类自身的行为方式,法治是同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认识到人治的种种弊端之后选择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观念与方式,在法治观念的影响下,逐渐发展出一套不同于人治社会的规范制度体系,进而改变了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法治文化应该只包含核心的观念层次与浅层的规范层次,它没有表层的物质层次。正如联合国遗产委员会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法治文化正是这样一种非物质文化。
因此,如果从文化的视角来给法治进行界定,它应该是这样的两个层面:一是一整套关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规范、制度以及对它们的普遍遵从;二是这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所体现出的价值、理念以及普遍认同。[2]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作为文化的法治,就必然带有文化的一些基本特征,在针对法治这个特殊的文化现象来看,文化的传承性和融合性是在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给予重视的。
从众多学者对西方“法治”考察的研究中,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西方的“法治”的发生是有着其特殊的土壤的,也是根植于其特定的文化氛围中的。正是因为文艺复兴对西方传统的再审视,引导着西方走上了现代法治之路。众多的研究给我们描绘出一幅法治发生的全景图。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要求破除封建主义对自由市场的束缚;其次,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的自由思想的解放,思想上的解放既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产生发展的结果,也是催生资本主义自由经济革命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不会凭空产生,思想家们从古希腊古罗马那里找到了传统,然后根据现实的要求进行了改造。可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解体了传统的家族宗族的社会结构,催生了市民社会的生成,这是法治产生的外部环境因素;市民社会中摆脱了家族束缚的个体自由意识的觉醒,为法治的产生提供了内生的动力;对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时期自由传统的继承则成为法治产生的着力点和力量源泉。因此,文化的传承在西方现代法治的生成过程中是产生了巨大作用力的。而我国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而是直接从落后的封建社会跨越式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具备了法治发生的外部环境和内生要求,但是却缺乏自由主义的传统。于是学者们纷纷论证法治的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认为应该借助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来对西方法治进行本土化改造,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在革命实践中对理想的选择也必将是人类的共同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将现实与理想相融合的实践探索,中国模式在21世纪的伟大成功,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的相结合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必然是在传承中融合,它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引领,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内核,以法治价值为纽带的融合与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马克思为引领,这样才能指导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内核,这样才能让人们从内心找到遵从法治的力量源泉,真正有效的实施依法之治;而在把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价值的纽带作用就能够凸显出来。法治的价值分为目标价值和内涵价值,在众多批判西方意识形态价值观的研究中,往往没有区分这两种价值,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鼓吹的“普世价值”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故意混淆两者的区别。法治的目标价值是指的法治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的价值;内涵价值是指这些目标价值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征。关于前者,虽然学界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外延界定,但是并不存在大的分歧,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张文显教授总结的十个目标价值。但是关于后者,它既是法治目标价值在实践中的表征,也是通往目标价值的路径表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意识形态,决定了我们在法治建设上不可能是相同的道路,因此法治价值内涵也必然不同于西方“法治”的内涵与实现路径。
因此,无论是从文化的传承性与融合性的特点来看,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最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必将走一条在传承中融合,在融合中创新的开创性道路。
三、在法律与文化的互动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从本文前述的法治文化的概念结构来看,法治文化分为规范层次和观念层次,只有当这两个层次的结构表征体现出和谐一致时,才能使文化发挥出最大的影响力量,一旦两者因为某些原因表现出不一致,导致张力的出现,就会相互抵消以致于无法发挥出法治应有的作用。例如,清末民初的立宪尝试,《钦定宪法大纲》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确定了议会这个组织机构,但是又舍不得放弃皇权的“千秋万代”;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表层意义上建立了更为完备的议会与责任内阁制度,但是却“因人设法,没有分权和制衡,基本特征上与宪法的特征不符,它追求和体现了一权独大,只是该一权从皇帝转到了议会而已”;这些都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一元的权力观念的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决定了革命党人的立宪尝试仅仅只是名义制宪而最终导致了立宪的失败,陷入追求一元权力的军阀混战。[4]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孙中山先生要坚持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路线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法治文化概念的两个层面来考察,一方面,观念层面孕育着规范层面,正如本文所述,现代法治的产生“它们的产生和形成依赖于社会内在力量的生成。换句话讲,主要依赖于其自身传统社会文明成果的积累,是一个‘内生’的过程。”[3]没有一定的观念层次的酝酿与成熟,孕育不出规范层面的法治和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反过来,规范层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观念层次的发展,制度规范在依靠了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与后盾之后,具有非常强烈的指引作用,它靠国家机器的暴力的强制指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进而通过行为固化人们的思想,从而形成一定的观念定式,久而久之成为一定的文化思维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法治文化两个层面的互动关系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加强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整合西方法治文化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注入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通过加强教育与宣传,使这些观念层面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培育深厚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土壤,当然这个过程会比较的漫长;另一方面通过规范与制度建设引领观念层面的生成,用“正义”的法律作人们价值观的导向,通过良好的制度建设“倒逼”观念层面的建设,以加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制度层面的建设上我们成绩斐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意义上的制度落实,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进头脑,进人心”,真正实现“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