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心理主义:一种信念修正的视角
2019-12-14曹青春
曹青春
心理主义把主体的心理经验当作唯一或基本的对象的哲学倾向,从狭义上讲,它是19 世纪的一个技术产物,用于分析人类心灵并试图以此为基础建立哲学话语的一种学说。洛克的观念论、笛卡尔的外部世界知识的基础、英国经验论者的认识论问题以及康德的形而上学观被不同学者视为心理主义的来源。虽然在心理主义的思想来源上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观点,但是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穆勒首次把心理学的观念引入逻辑学,这一点却能形成共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穆勒被认为是逻辑心理主义的代表,由此,逻辑心理主义受到广泛讨论与关注。加之受康德启发的德国哲学家约翰·雅各布·弗里斯(Johann Jakob Fries)和弗里德里希·埃蒙德·贝内克(Friedrich Edmund Beneke)的工作,强调了内在体验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了心理主义作为一种方法论在哲学研究上的重要 性。
一、逻辑心理主义的思想特质
1847 年,美国的布朗逊在其《本体论主义与心理主义》一文中指出:“地道的心理主义把主体当作自己的对象,或者,它起码是从其独立于实在的客观真理系统的自身源泉中提供了它的对象。”①彭漪涟、马钦荣:《逻辑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36 页。20 世纪之后,形成了对心理主义的狭义与广义两个视角的解读。在狭义层面上,很多学者把心理学当作逻辑学的基础,持这种观点的有穆勒父子、汉密尔顿、托马斯·里德等,他们也被称为逻辑心理主义者,流行于英国。从广义上看,心理主义则是指,把任何研究对象从心理学方面进行解释的“心理主义化”的倾向,持这种观点的有弗里斯、贝内克、布伦塔诺、冯特等,流行于德国。无论从哪个视角解读心理主义,它们都与盛行于17—19 世纪的一种意义理论——观念论相关联,都是当时西方哲学中“认识论转向”和心理学作为领先科学这两个现象的产物。②陈波:《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及其困境(初稿)》,载《第二届分析哲学讨论会论文集》2006 年4 月。
心理学之于逻辑的作用有强弱之分,相应地有强逻辑心理主义与弱逻辑心理主义之分,通常,把“自然主义或还原论的心理主义”归为前者,强调心理学之于逻辑的基础性地位,认为把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同于某种主观的心智过程,试图凭借心理图像和心理过程去研究逻辑推演和逻辑运算,从心理要素和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归纳总结出我们应该如何思维。③同上。弱逻辑心理主义认为,逻辑规律源自人的心理活动,在它成为指导人们推理规则演化的过程中,慢慢脱离心理活动,最终得以形成。无论是强逻辑心理主义还是弱逻辑心理主义,它们的共同点是把逻辑学与心理学联系起来,强调心理规律之于推理的作用;不同之处是,弱逻辑心理主义较强逻辑主义更为柔和与宽容,它没有彻底规避逻辑的规范性特质,体现了逻辑学与心理学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的特 质。
穆勒第一次把心理学观念应用到逻辑之中,并在其对《汉密尔顿哲学考察》一书中详细阐述了二者的关联,他也因此成为逻辑心理主义的代言人。穆勒指出,“逻辑学不是思维之理论,而是有效之思维理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思维之理论,而是正确思维之理论。它并不是一门与心理学不同的科学,也不是与心理学关系密切或并列的科学。逻辑学从根本上讲是一门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但又不同于心理学,一方面,它们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另一方面,逻辑作为技艺不同于心理学,它包含了尽可能多的心理学内容,都用于确证技艺的规则。”①John Stuart Mill,“An Examination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 and of Principal Philosophy Questions Discussed in His Writings”,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IX,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8.这段话成为指明穆勒是逻辑心理主义者的标志,也是穆勒强逻辑心理主义思想的经典表述,同时也是最易引起人们产生不同看法之 处。
穆勒从技艺与科学两个层面表达了逻辑学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有效性的特殊科学,心理学则是研究思维本身的一般科学,因此作为技艺的逻辑学与心理学不同,而作为科学的逻辑学则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在这里,穆勒从技术上解读逻辑,当把逻辑置于不同的视角谈论时,它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会随之不同。因此,如果只刻意强调逻辑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实际上不能完全表明穆勒在逻辑与心理学这两个学科之间关系上的态度,就如同有学者指出,穆勒对待逻辑与心理学的关系,有时表现的不够坚定。大卫·戈登(David M. Goden)认为,穆勒不是一位心理学意义上的逻辑学家,他认为穆勒在演绎逻辑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时是断裂式的,有时从心理学视角看待逻辑,有时则不是。②David M Godden,“Psychologism in the Logic of John Stuart Mill:Mill on the subject Matter and Foundations of Ratiocinative Logic”,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Logic,Vol.26,2005,pp.115—143.之所以会引起这样的判断,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穆勒在阐述逻辑与心理学关系时,更多地是从解读汉密尔顿哲学的视角出发阐述,而没有真正扎根于自己的逻辑体系反思二者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后来学者从表达某种观点的论证立场出发,指出穆勒对于逻辑与心理学关系的判断,缺乏对穆勒思想整体的、系统的宏观把握。由此产生了认为穆勒在逻辑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上态度不一致的观 点。
在穆勒逻辑思想中谈及的技艺与科学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穆勒如何看待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这往往是穆勒逻辑心理主义观点的聚焦之处。穆勒认为,在科学的逻辑学层面,逻辑学与心理学关系紧密,而作为技艺的逻辑学则与心理学无关。因此,这就为从什么立场出发来谈穆勒的逻辑心理主义思想指明了视角,也让人们能较为客观地评价与看待穆勒逻辑心理主义思想特质及其在当时的合理之处。即使有弗雷格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特别是对穆勒逻辑心理主义的猛烈抨击,但这也不能完全否定很多逻辑学家接纳穆勒思想的事实。像莫里茨·石里克这样重要的哲学家仍然同情心理主义的立场,认为“心理主义的错误更多地是在于粗疏的表达方式,这是一种把某些问题推在一边的倾向,而不是完全不能理解真实的情况”③莫里斯·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年版,第170 页。,并认为它没有逻辑主义那么危险:“在我看来,这种心理主义的错误对于哲学基础造成的危险并不像那种认为逻辑结构构成自己的范围,即独立于实在世界而‘存在’的观念的领域的明确而又仔细思考了的理论所造成的危险那么严重。如果我们在恰当的意义上来理解这里的‘存在’和‘独立’,那么这种理论并不错”①莫里斯·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71 页。。石里克对心理主义也没有完全认同,他觉得心理主义虽然与逻辑主义相比有其优势,但也有严重的不足。②童世骏:《认识论中的社会学主义及其与心理主义和逻辑主义的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1993 年第5 期。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穆勒以后的逻辑学著作,都不免带有认识论、方法理论和心理学特征。而且“穆勒的归纳逻辑也是一种认识论,这种认识论的主要目标在于理解人们追求客观知识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找到如何才能求得真知的一套法则”③李国山:《约翰·穆勒的心理主义辨析》,载《南开学报》2009 年第5 期。。
穆勒在《汉密尔顿哲学考察》中集中阐述了逻辑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但他的逻辑思想却是在其巨著《逻辑体系》中系统论述的。深刻理解并把握穆勒的逻辑思想,对于明晰他的逻辑心理主义非常重要。穆勒在《逻辑体系》中将他的逻辑思想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推理科学,二是推理技艺。前者主要描述、解释心理学学科以及分析心智地运作,具有描述性;后者则是为人们应当如何推理提供规则,具有规范性。但如果从整体上把逻辑作为指引思想的准则来看,穆勒将逻辑划分为这两个部分的做法,就会显露出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推理技艺独立于心理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推理技艺的规范性并不能使其摆脱心理学的怀抱。这就要考虑到穆勒推理科学思想所涉及的两个层面:研究主题与方法 论。
尽管推理的对象比心理学研究对象更为具体,但是心理学规律不能完全脱离推理科学,因为任何一条规律的发现都离不开试验方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技艺的逻辑学似乎也不能完全独立于心理学。穆勒认为,心理学推理科学之于推理技艺有三种作用。第一,推理技艺的规范性只是初步认定它独立于心理学。穆勒指出,心理学所做的就是在推理的任何时候都会有分析心智的过程,而推理技艺必须给出正确的推理规则。怎么理解这里的“初步认定”呢?从穆勒的这句话可以看出,他把心理与推理过程视为相伴随的两个进路,同时把推理技艺的作用规定在推理过程上,但又缺乏彻底将心理过程与推理过程分开之法,如此似乎应当能理解推理技艺的规范性了。第二,必须从心理学视角出发,正确理解思维的过程,如此才能体现推理技艺的规范性。第三,心理学对于推理技艺的确证而言是必要的。“为技艺进行辩护的只有作为科学的逻辑学,而不关心理学本身的事儿。因此,剩下来需要认真考虑的就只有作为科学的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而这种考虑直接关乎穆勒心理主义的核心主张。”④同上。从穆勒的这些代表性论断来看,他在整体上没有将推理技艺的规范性表述得十分清楚且一致,这造成理解他在对待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不能保持一贯的立场,然而,这对于理解穆勒强调心理学之于推理的必要性的基本主张而言是有帮助的,也揭示了穆勒较为明显的逻辑心理主义思想的倾向 性。
推理逻辑的基础是心理式的,它具有规范作用。穆勒正是通过阐述推理逻辑的基础特性体现其逻辑心理主义思想。穆勒认为,相对于逻辑研究对象而言,逻辑原理独立于心理学,心理过程是某种理解的运作,逻辑研究主题则是思维对象。穆勒的这种解释体现出他在逻辑研究主题上的不连贯性或者断裂性,这表现在:他一方面认为逻辑的研究主题是心理过程,另一方面则是认为逻辑关注真理,而且逻辑的语义和证据特质是从思维内容得来的。但问题是,穆勒的这种分析,既不能解释思维对象,也不能解释思想行动,而只是将逻辑从对心理学的依靠上孤立出来,没有形成充分的论证。穆勒觉得,逻辑的性质和特质一定程度上是由思维过程中的偶然事实决定的;为了指引思维过程,逻辑规律必须反映出这些思维过程实际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细节。在这一点上,穆勒的想法似乎揭示出逻辑规律不仅仅是联想律的一个子集,这是一种明显的心理主义倾 向。
穆勒通过逻辑与真理的内在关联,指出了思想的描述性。如果逻辑的主题是推理行动而不是行动自身,那又如何解释推理的性质呢?如果放弃概念论立场,从约定主义立场出发,辅之以经验论者的助推,穆勒则是以心理主义者的身份解释了逻辑的主题。如此来看,逻辑和科学的主题没有什么不同,要说它们的不同之处,那就是对一般性的解释不同。因为既可以把一般性解释为逻辑的主题,也可以解释为科学的主题。因此,仅从穆勒的经验论立场出发,看待逻辑推理的性质和功能,阐述穆勒逻辑心理主义的特质是不够的,也不能表明逻辑主题是思维对象而不是判断行动;即使这样做了,也不能让穆勒摆脱使逻辑原理依赖于心理学的事实。在此,我们不是想通过这样的论证为穆勒的逻辑心理主义特质作辩护,而是想要表明,仅从逻辑推理出发还不足以完全呈现逻辑心理主义的思想特征,需要将研究的视野拓展到穆勒的信念思想上。正是在思考传统经验主义时,穆勒忽视了行动与主体问题,从而形成了他的两种信念观:一是自我意识与有矛盾心理的信念,二是批判传统经验主义思想的信念。同时也要注意的是,穆勒信念思想的社会化维度。信念作为社交附属品的一部分,是集体心智的体现,它会对社交媒介和信念群体发生作用与影 响。
穆勒在区分行动、内容和判断对象时拒绝接受概念论。这是因为,在穆勒看来,概念论把判断对象视为一种心智,并将命题用于表述两种观念之间的关系,这是不合适的。穆勒断定,命题不是关于对某事物思想的断定,而是关于事物自身的一种断定。穆勒的判断理论体现出他带有反心理主义的倾向,这与逻辑追求真理是一种理智运作的观点不一致。这是因为,心理主义者把概念等同于观念和印象,而反心理主义者则使用柏拉图式的理念世界解释概念,穆勒对概念的态度正是介于二者之间。所以戈登指出,穆勒对研究对象的思考陷入循环,又回到了心理主义路径上。戈登进一步通过对传递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同一律的说明,指出穆勒的逻辑理论既是心理主义式的又有某些反对心理主义因素的矛盾之处。①David M. Godden:“Psychologism in the Logic of John Stuart Mill:Mill on the subject Matter and Foundations of Ratiocinative Logic”.
穆勒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但在他看来只有归纳推理才是真正的推理,因为其结论不包含在前提之中。穆勒也强调了演绎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演绎作为一种必然性推理,是对归纳结论的解释。虽然他的归纳逻辑思想以惠威尔的归纳思想为基础,把归纳视为社会科学的基础,并由此出发重新讨论了逻辑的性质、范围以及方法,但是穆勒的逻辑思想是三段论式的命题理论,而且他把逻辑规律解释为心理学事实,认为心理学规律能操控心灵的运作,是经验的和非必要的。不过,穆勒时期的逻辑学作为三段论式的一般命题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很好地将逻辑心理主义思想纳入逻辑体系中。佩尔蒂埃作出这种论断的理由是:一是穆勒没有为心理学对逻辑的基础作用作出清晰论证,二是他的论证也没有契合他的思想;三是他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那就是如果把心理学作为经验学科看待将会怎 样?
二、反逻辑心理主义的思想特质
人们认为逻辑和数学不关注人的内部状态及心智过程,是纯粹的非经验科学。具体来讲,逻辑不专门聚焦于具体事物的研究,数学则是更多地研究关于数的特征,那么逻辑与数学如何以心理学作为基础 呢?
弗雷格在《算术基础》的序言中,提出了逻辑研究要遵循的三条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区别开来”②弗雷格:《算术基础》,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8 页。。弗雷格认为,心理学的东西是主观的,而逻辑学的东西则是客观的,因此要对二者加以区分。弗雷格进一步指出:“对逻辑进行任何心理学的处理都是有害的。逻辑这门学科的任务正是从所有不同种类的东西、因而也从心理学的东西中提炼出的逻辑,并通过揭示语言在逻辑上的不完善性使思维从思维的束缚下解放出来。逻辑探讨的是真的规律,而不探讨被看作真的规律;不讨论如何进行思维的问题,而讨论如何做才不能偏离真的问题。”③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228 页。因此,逻辑不探讨心理学关注的思维规律,而是探讨思维的规范问题。弗雷格在《思想》一文中就“外在事物”“思想”和“心理表象”展开了充分的论证,试图将心理学从逻辑和数学的怀抱中挣脱出去。弗雷格鲜明的反心理主义立场,不仅清理了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更捍卫了逻辑学的尊 严。
弗雷格正是沿袭柏拉图主义将心理学与逻辑严格划界,把心理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相区分。他的这一做法受到后来很多学者的支持,他们都认为弗雷格的逻辑思想超越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逻辑思想,能将逻辑与心理学划分为不同的学科类别,这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逻辑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它也面临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不能解释思考活动中逻辑规律的合法化现象,而这恰恰是逻辑与心理学是否彻底划界的关键所在,也容易被后来者提出反驳之处。不过,要想缓解弗雷格思想中的柏拉图主义所带来的问题,一种做法是,借助弗雷格对证成的解释,判断逻辑规律在解释思考和推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知晓逻辑规律的合法化之处,这样的论证似乎可以让最易遭到反驳的方面暂时得到缓 解。
弗雷格认为,逻辑规律具有规范性和构成性,它与物理等科学不同,不具有描述性。这意味着,信念理论(实际思维)背后的反心理主义思想是弗雷格贯彻逻辑主义纲领的逻辑观并将反心理主义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的表现。但是,“像弗雷格仅仅指出心理之物与意义内容的存在差别,或者像波普尔那样设定观念世界的独立存在性,都是不够的,因为在此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认识,并具有引入心理学研究的可能性和价值。反心理主义的单纯‘存在属性差别’论证无法获得必然性和普遍性。只有辅以认识种类条件,才能赋予反心理主义以明晰的真理性”①崔平:《对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之争的超越性批判——为反心理主义制作“认识断裂”论证》,载《学术月刊》2009 年第9 期。。
逻辑学是以规范性科学与心理学相对应,还是以实在科学与心理学相对应,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围绕这个主题讨论了逻辑学的性质。胡塞尔的工作不只是批判心理主义,更重要的是要明确逻辑学的观念科学的性质。无论胡塞尔如何界定逻辑学,他反对经验主义、搁置形而上学的做法和态度,就会让人们觉得,对逻辑规律本质的理解,是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争论的焦点。逻辑规律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呢?胡塞尔告诉我们,心理学研究的是思维的自然规律,逻辑学研究的是思维的规范规律。反心理主义者认为,逻辑学和伦理学一样具有规范的性质,因此,它们都无法从人类的自然生活和心理状况中推导出来。②倪梁康:《心理主义的问题与理论哲学的观念——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 卷的主题思想》,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4 期。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学独立于心理学,它不是从心理学中推导出来的一个分支或者子集,就如同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一样。总之,心理主义经过胡塞尔的批判后受到重创,沉寂了一段时间,尽管期间也仍然在西方逻辑学思想中发挥作用,但显然与其在穆勒时期的影响不可同日而语。随着认知科学与心理学、逻辑学交叉研究的发展,也产生了当代反心理主义的新观 点。
自莱布尼茨提出“普遍语言”的理想之后,逻辑学沿着这一理想,经由布尔、弗雷格和罗素的努力,已经在数学方向发展了半个多世纪后,出现了认知转向,开始关注认知过程中的逻辑结构。“要从起源于弗雷格的以数学基础为研究背景的逻辑学,转向构造认知过程的规范性或描述性模型的逻辑学。认知过程逻辑结构的研究包含两个方向:认知逻辑和心理逻辑”①鞠实儿:《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6 期。。皮亚杰建立的第一个心理逻辑系统作为逻辑学认知转向的标志,为解决逻辑认识论问题提供了某种方案,是逻辑学认知转向上的重要推进。与此同时,很多心理学家开始构造心理逻辑系统与心理模型理论,这都为刻画推理过程提供了技术与理论上的支持。到了当代,很多学者从认知科学出发,继续探究逻辑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当代的反逻辑心理主义的新观 点。
汉斯·罗特(Hans Rott)概括了当代反逻辑心理主义的核心观点:第一,逻辑是理性认知能力研究认知行为的理由(好/坏),而心理学则研究因果因素并阐明原因不是理由;第二,因为逻辑处理正确推理规则,逻辑规律不会与心理规律/心理事实相矛盾;第三,逻辑与人们如何推理或者应当如何推理无关。罗特的这三个核心观点是分别从逻辑学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推理规则以及逻辑与主体推理之间的关系出发阐述的。但是,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环节——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规则运用上的主观性与能动性,实际上,具有主体性的人在进行对象研究和规则的运用上,会受到经验事实与心理的影响。这一点是不能忽视 的。
反心理主义并不是弗雷格以来很多学者坚守的最终立场,而是他们基于不同视角阐明心理主义与逻辑学之间区别与联系的带有时代印记的思想观点。当我们把这样一场争论放到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待时,会发现对逻辑心理主义的指责更多的是:第一,从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隶属关系,探讨心理主义在逻辑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第二,从逻辑体系、逻辑研究主题与逻辑规则层面展开讨论,阐释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异同。在我们看来,以上两个方面的指责,都不能完整地呈现心理主义的全貌,也不能充分揭示19 世纪产生心理主义的深层原因,其症结在于这场争论忽略了一个思考心理主义合理性的重要维度,那就是要结合信念修正理论反观心理主 义。
三、信念修正理论对逻辑心理主义的辩护
信念修正是关于信念的理论,是指某种心智状态。如果信念状态由于输入新信息而受到干扰或者影响,那么就要改变这种信念状态,这就是信念修正理论的研究主题。①Hans Rott,Hannes Leitgeb,“A New Psychologism in Logic?Reflecton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Belief Revision”,Studia Logica,Vol.88,No.1,2008,pp.113—136.信念修正理论是否支持逻辑心理主义,我们虽然不能直接给出答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注重相关性、归属性、去理想化、计算机科学和信念合并或信念融合这五个方面的论证,能让我们获取某些积极提示,至少能让我们经历从“理性假设”到描述不同个体思考类型的过渡体验,感受从规范性解释到描述推理类型的走 向。
逻辑学家的一个目的是发现思维的规律并对其加以形式化,而信念修正研究者则是致力于识别改变信念的规律。我们这里对“思想”与“信念”不作本质上的区别,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规律”一词有不同的含义,正如弗雷格所指出的,“‘规律’一词的歧义性非常重要。它一方面是说规律是什么?另一方面则是描述规律应当是什么。只有在后者的意义上,逻辑规律才是思维的规律”②Gottlob Frege,“Selections from 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c,Vol.1(1893)”,in The Frege Reader,edited by Michael Beaney,translated by Michael Beaney,Oxford:Blackwell,1997,pp.194—223.。逻辑规律与经验科学层面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规律不同,后者属于自然科学规律,是描述性的;此外,通常谈论的道德体系和法律条款的规律是规定性 的。
人们接受弗雷格的逻辑观:逻辑具有规定性。但是怎样理解思想规律/信念规律的改变,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信念规律的改变,也有助于理解信念修正对逻辑心理主义辩护是否具有支撑作用。一个通常的解释是,当把改变信念的规律作为自然规律加以理解时,它可被视为经验科学的一个分支或部分,而成为信念修正支持逻辑心理主义的一个论据;当把它作为规范性规律看待时,其规范性特质继续保留,这就使得它不会成为经验科学的一个部分,也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部分。因为信念改变所涉及的公理,比如“理性假设”等,不是描述相信者如何行动,而是规定他们应该如何行动。一般来讲,描述理论属于经验性科学,规范理论则属于先验知识。相应地,描述理论属于心理学,规则不属于心理学范畴。因此心理主义的问题在于它不是由相关性决定,而是取决于规范性问题,从而与逻辑发生关 联。
去理想化论证试图借助“应该蕴涵能够”这个来自康德的至理名言,构建一种把逻辑作为心理学的一部分的逻辑研究范式。但是罗特和莱特布格(Hannnes Leitgeb)指出,这种做法不能作为支持新逻辑主义的有效路径。因为即使在这个方法设计之初就考虑到推理者的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有限性,也不能改变逻辑的主要特征。虽说边界条件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纯粹理性认知主体,但也只是轻微地减少了人们对理想认知主体的关注,而丝毫不能削减逻辑学家继续形式化公理和规则的初衷——告知主体(推理者)应当如何推理。如果以取消逻辑为代价保留心理学的重要地位,即使是提倡心理主义的穆勒也不能答应,因为,如果这样,他所提出“有效思想”和“正确推理”将毫无意 义。
如果不能把逻辑具体化为心理学,那是不是可以把心理学以某种方式解释为逻辑呢?这里需要注意如下情况:不把信念作为主体内部状态的表征,而把信念作为一个理论上的假定实体对待,它就能解释言语、行为和精神表征。如果这样理解,信念就被归属于某个人,而不是这个人的表征意象的一部分。尽管哲学上有很多这样的先验论证,其大意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念归属加以解释,那么归属信念集合则要一致。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论证揭示了解释的本质,也让我们接受相信者信念的一致性,但是因为还有通达信念真理的其他方式,所以还要留心相信者的教育背景、自我纠错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归属性不能借助理性标准出现在逻辑之中,我们也不能轻易假设最大宽容归属策略,以支持信念的一致性。因此将心理学解释为逻辑的做法不可取,也行不 通。
始于20 世纪70 年代的信念修正理论范式从逻辑层面讨论了认识论、规范性系统、反事实条件句的相关问题。信念修正研究与哲学和心理学关系紧密,但是就它们所共有的历史发展背景而言,心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门类,与计算机科学的关联不十分明显。因为心理学更多关注的是人的心理状态,而计算机处理的既不是人的心灵,也不是人的精神问题。从图灵的《计算机器与智能》到麦卡锡的“人工智能”概念;从普特南的《机器的心智生命》到明斯基的“情感机器”,这些大量与哲学相关的科学文献,不仅要揭示二者的紧密关系,而且还应从计算机情感方面研究人工智能。但是,即使有如此著名的思想家和学者通过其研究成果向我们展示哲学与人工智能之间的紧密关系,也试图将逻辑与人工智能推近心理学,可我们也要时刻注意到,逻辑性质仍是规范性的。我们要明白这两个问题:计算机应当做什么?在研发计算机时,我们希望计算机应当为我们做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蕴含着计算机科学家的职责——开发与研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他们不需要从经验层面关注机器心智,与此相关的问题应是计算机心理学家要做的事情,贝尔纳普的《计算机如何思考》一文或许能提供思考这个问题的新视角。①Hans Rott,Hannes Leitgeb,“A New Psychologism in Logic?Reflection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Belief Revision”.
信念合并或信念融合成为信念修正在逻辑方面研究的一个新趋势,它具有信念修正理论中主要范式的作用。②Konieczny,Pino Perez,“Merging Information Under Constraints:A Qualitative Framework”,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Vol.12,No.5,2002,pp.773—808.随着对信念合并或信念融合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有关信念修正的模型也在不断地更替与发展。围绕信念合并,从相关性、去理想化、归属性以及计算机科学等几个方面的论述来看,它们不能直接构成支撑逻辑心理主义在逻辑中的合法性。但是,当把这个问题置于信念修正研究的历史中重新思考时,似乎采取多主体(multi-agent)视角重新对其进行解释则能表明:心理学进入到了信念修正理论研究的图景中,而信念修正理论作为哲学逻辑,则是逻辑的一个重要分支。信念修正理论表征复杂信念状态的高层级(hierarchy)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内在必然性。如果只是从信念状态的低层级出发来看,几乎可以说信念修正就是规范性的,它规定了改变信念的理性假设。但是,当从信念状态低层级走向高层级的时候,人们则会进一步发现,规范性解释力度逐渐减少。这个变化过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种提示:规范解释要面向描述推理类型,并且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向度 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首先是坚持各司其职的做法。信念研究者应当仅是探寻不同语境中的最佳策略/方法。期间出现的不同例子或者反例只是加强了人们的直觉,指引人们如何描述不同类别的情境,比如保守偏好修正或者温和修正。这种做法能保证:无论是在偏好修正意义上还是在温和修正意义上,人们总能在可相信的理性物(rational thing)上达成一致。不过,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不能使我们认识到这点。但若是采用这种做法,对于从事信念修正研究的人而言,他们应当转向方法论的研究,寻求应用于不同语境的恰当的方法。其次是信念状态的不同层级。当到达信念状态的某个层级时,该层级就会限制理性的存在,但如果超越了这个层级,就可以描述人们改变偏好的不同方式。比如,当达到AGM①AGM 是由阿尔罗若(C. E. Alchourron)、加德福斯(P. Gardenfors)和梅金森(D. Markinson)提出的信念修正模型。假设的某个层级时,就能捕获信念理性的硬核,否则温和的修正比保守的或者激进的修正更具理性。按照这种做法,理性不能超越AGM 信念状态的第一层级,因此像保守的、温和的和激进的这类描述信念修正的术语仅仅是区分了信念特征。这种做法的一个特点是:从AGM 假设的低层级到高层级同时也是从理性假设到个性特征的逻辑模型的一个过渡,也就是说,倾向性是对信念干扰的一种反应。对我们而言,无需在意哪个环节实现了从规范性到描述性的转变。关键是基于第二种做法,逻辑就不再是纯粹规范性的和先验的,而是变为描述的和可经验的。第二种做法表明了信念修正理论支持逻辑心理主义——只不过是弱逻辑心理主义而 已。
传统信念修正理论关注信念修正所遵循的逻辑公理。AGM 信念修正理论表明,某人的信念状态是由他相信为真的语句集所表征的。②C. E. Alchourron,P. Gardenfors,D. Makinson,“On the Logic of Theory Change:Partial Meet Contraction and Revision Functions”,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Vol.50,No.2,1985,pp.510—530.信念改变发生于当输入α时,其恰好与某人之前相信的信念集S 相矛盾的情况。现代动态认知逻辑的发展使得信念修正理论从开始研究新信息对主体知识状态的影响,发展为将信念修正问题纳入研究范围,开始关注动态信念修正的逻辑语句和语义,在动态信念逻辑中系统研究接受新信息之前与之后主体的认知变化。20 世纪70 年代的信念修正思想主要与认识论问题、规范性问题以及反事实问题关联紧密,而当代信念修正思想则主要发生在计算机科学领域。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心理学与计算机科学之间的区别是明显 的。
上述的信念修正发展走向,一定程度上能为新逻辑心理主义在逻辑中的合法身份提供支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支持只服务于弱心理主义立场。弱心理主义认为,只有某些逻辑可以划归为心理学,而不像强心理主义所声称的那样,所有的逻辑都可划归为心理学。因此,在弱心理主义意义上,信念修正理论能为其合理性提供辩护。心理主义回归哲学视野,表明了经验科学方法论对于探究真理、构建信念、注重具有主体性的人具有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意 义。
从广义的逻辑观念出发,逻辑学注重人与科学、科学与事实的关系,也就会有逻辑与事实相关、与人相关的情形产生,进一步则会形成对心理主义的新看法。这与逻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弗雷格提出的“反心理主义”观点的局限性有关。这种“新心理主义”可以概括为:逻辑理论源于生活实践,人类推理的经验、心理学以及认知科学都与逻辑保持适度联系。“新心理主义”倾向与弗雷格式的“逻辑与心理学”完全各自独立的反心理主义的思想观点,形成了新的论辩格局。在《逻辑与推理:事实重要吗?》一文中,范本特姆明确赞成“新心理主义”这一提法。“范本特姆持有一种广义的逻辑观念,他不赞成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而是赞成‘新心理主义’,认为逻辑与事实相关,即与推理的经验事实相关,与实践以及与经验的认知科学相关,而与弗雷格发起的根本改变相比,新心理主义只是将逻辑的方向盘移动了一点点。心理主义者的立场是自明且无害的。”①郭美云、周君:《试析约翰·范本特姆对逻辑“新心理主义”的辩护》,载《哲学研究》2013 年第8 期。范本特姆强调从事逻辑研究的学者应当有一个较为丰富且宽泛的逻辑观念。观念的产生源自生活经验世界,逻辑学的纵深发展应当吸收来自心理学等经验科学的鲜活素材以丰富自 身。
哈曼(Harman)也认为,推理本质上是信念修正,具有心理特征,推理为我们如何行动与应当如何进行推理提供指引,应当关注推理心理主义的认识论趋向。逻辑对于推理和信念是重要的,逻辑不只是纯粹规范性的/先验性的科学,它还具有一种描述性/经验性特征。哈曼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信念修正理论,为逻辑中的新心理主义提供证据。信念修正涉及人的信念动态,也适合解释某种特殊的心理。“认知主体所相信的信念构成了他的信念状态,信念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认知过程而增加或放弃信念。信念修正理论利用形式逻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工具探讨人如何修正信念这一重要认识论问题”②袁永峰:《信念修正的逻辑》,载《哲学动态》2017 年第4 期。,而认识论问题与逻辑与心理关系紧密。从这个意义上讲,信念修正支持逻辑心理主 义。
四、结 语
从历史上看,穆勒作为19 世纪伟大的思想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思想的影响,同时也受其家庭教育的熏陶。在穆勒形成逻辑思想的过程中,他会自然而然地把逻辑与经验、社会发展和文化相关联,思考思维的有效性与技艺规则的作用,将逻辑与心理现象、心理运作过程的某些特征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逻辑心理主义思想。这一思想虽然遭到以弗雷格、胡塞尔为代表的反心理主义的尖锐批判,但仍有追随者。这两个方向上的研究,将穆勒的思想与弗雷格的思想推向了非此即彼的对立面。无论如何,在促进分析哲学诞生的工作上,这两方面殊途同归,都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从他们的信念思想出发,在关注人这一主体维度上,逻辑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在阐发人的心智活动方面各有作用,逻辑与心理学有交叉融合的现实意 义。
从方法论层面看,弗雷格和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占据了他们那个时代的理论制高点,但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情形是:对比科学归纳方法,演绎有效方法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不过,演绎逻辑发展至今的纯粹性(全称判断)还不能涵盖一切,它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个人、公共信念的构建、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等问题不能有效应对。这些问题还是要借助归纳方法,从经验层面加以解决。但是,我们的探讨也不能仅仅停留于简单阐述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科学归纳与演绎有效的胜负,而是要进一步拓展思路。与其说谁胜谁负,不如说归纳与演绎的有限性实际上是人的有限性的某种体现。因此,历史上双方的相互指责,实则是由于没有全方位了解对方思想全貌产生的误解所导 致。
从认知科学、自然主义、认识论以及推理过程看,任何科学理论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关注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多维展现,跳出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间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客观看待彼此的局限性,一方面能很好地理解人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能将注意力集中在有主体性的人身上。穆勒在进行逻辑研究的过程中,一直特别关注人的问题,这使得他的逻辑思想带有人文关怀,给予了他所处时代的人们切合实际的理性启蒙,也对社会的时代转型产生了重要影 响。
从当代的多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看,逻辑与心理学在某些方面有结合的必要性。佩尔蒂埃认为,逻辑心理主义作为人类心理的某个特征,是一种逻辑语义内容,其思想来自现代哲学中的“自然主义运动”。心理描述主义目的论的认知架构、理想认知者拓展了现代视域的心理主义范围,有的能规避某些反对心理主义的经典论证。弗拉维尔和米勒认为,皮亚杰的儿童心理研究刻画出推理中的许多认知变化——它既作为“纯粹的逻辑”也作为科学概念和推理。奎因的认识论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主张认识论的研究应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逻辑原则可以从心理学那里获得,再使用这些逻辑解释心理学。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也肯定了心理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价值,认为逻辑和心理的结合是必要的。①霍勇泉等:《历史上的反心理主义浪潮及当前“心理主义”回归》,载《心理学探新》2015 年第6 期。当前认知科学的快速发展,促使心理主义回归人们的视野;逻辑在认知科学背景下的认知转向,开启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逻辑发展新时代。逻辑学的认知转向想要达到的目标是给出知识获取、知识表达以及知识的扩展和修正的认知模式与方法。②鞠实儿:《逻辑学的认知转向》,载《光明日报》2003 年11 月3 日。
从信念修正的视角看,信念修正思想从逻辑理论与技术范式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为弱逻辑心理主义的合法性提供了辩护,这遭到很多学者的批判与质疑,没有完全使得逻辑心理主义在面对经典逻辑时具有合法性。但是逻辑的认知转向及其发展,为人们反思逻辑与心理学、认知科学、自然科学之间的内在关联提供了新路径。反观这一走向,我们发现:首先,在解读穆勒、弗雷格等有关心理主义思想的文本时,存在某种误判。有人认为他们的观点完全对立,然而重读他们的经典文本则可知,穆勒对其心理主义有严格规定,弗雷格是基于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发起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他们是从不同视角出发阐述心理主义观点。其次,逻辑认知化发展走向促使逻辑逐渐关注主体、社会、文化、公共生活等问题。再次,非经典逻辑的发展指向对主体认知能力、信念形成的研究。可以说,伴随认知转向,逻辑在思想路径上不断推进,从对人这个主体的关注出发,承认其认知的有限性,有助于重新思考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立场各自的合法性,从而揭示产生怀疑的思想源头,这也将推进自19 世纪以来逻辑在认识论上人文路径的进程。“让逻辑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参与当代秩序生活重建,推进新时代社会文化发展”③宁莉娜:《论秩序生活的逻辑基础》,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3 期。,这对于反思其对当下个人、社会信念形成及其构建公共理性具有现实指导意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