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公益诉讼的完善探析

2019-12-14毕邵玉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公民公益案件

毕邵玉

常州大学,江苏 常州 213000

一、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为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逐渐增多,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公益诉讼并无统一的认识与定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消费者在消费行为过程中往往是弱势一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在法律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允许有关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着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重大一步。

201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确保了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对公益诉讼的建设热情,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提高国家、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经济建设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目前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原告主体资格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47条规定使得我国大陆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在其诉讼主体的规定范围方面具有局限性。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推广与实行受到了限制,也同样使得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并不全面。另外,缺乏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滥诉,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一般公民不具有专业知识,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辨别能力。

第二,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有如下几点性质:涉案范围较广,涉案金额较大。一般公益诉讼组织难以处理相应的事务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传统诉讼模式趋于模式化,模式化的程序耗费了人力物力,产生了许多法律费用。其中案件诉讼费用以及原告被告双方各自的律师费往往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案件代理费用居高不下,使得原告极有可能因费用问题最终放弃了诉讼。

第三,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举证不充分或者不明确,一切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这一规定大大加重了作为原告方的消费者们的诉讼成本。而得益于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诉讼提起方的消费者协会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或是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则应当支持原告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被告也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未实行侵害行为或未导致损害结果,则法院需要被告提供反证。

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一)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体系

一是完善消费者协会的原告资格。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范围扩大至地市一级。一方面可大大增加具有起诉资格的团体数量,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并且提高诉讼效率。消费者协会因其结构导致其缺乏独立性,这体现在其设立程序以及人员管理方面。消协作为一个团体性、规范性的组织,必须保持它的先进性,在给予权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规范,加强监督,防止权利滥用。现如今,地域差异可能导致各地的消协还未具备全面的资格承担诉讼,面对一些县区级难以处理的案件,可相应的允许地一级消费者协会担任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则相应的负责地一级难以解决的,具有较大不良影响的案件。

二是增加检察机关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于检察机关本身而言,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其自身作用及优势更能够规范检察机关的职能,体现起职能机关的公正性。此外检察机关担任着国家公职部门的身份,在消费公益诉讼中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这不仅能够增强消费者对消费公益诉讼的信心,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不法企业或组织的意图与行为。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提起方并由法院审理和裁判,此举能够弥补两者各自制度上不足与缺陷,提高各部门对于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视程度以及参与程度。

三是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公民是消费纠纷中最直接的参与者以及当事人。庞大是数量也同样作为维权的主力军存在着。我国应拓宽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渠道,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目前从我国看来,我国公民群众基数大,普遍缺乏专业的素养,容易出现滥诉问题。为有效保护到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应在适时引导的基础上规范公民作为原告的权利,设定相关程序,制定规范并加以限制,同时对滥诉的公民进行相应的惩处。

(二)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体系

第一,制定诉讼前置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前置程序可大大缓解滥诉现象的出现。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之前,权益受害方以及侵害方应尽可能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尝试解决纠纷。若无法解决,再选取消费公益诉讼的办法。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大大提高消费者对与案件审理这场“拉锯战”的积极性,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消费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旨在调动诉讼积极性,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但是,我们在本文中所建议的激励机制仅是针对消费者个人或是其团体发起的消费公益诉讼而言的,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构,其成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并不不适用该项奖励制度。

(四)消费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

建立滥诉防范机制。首先,人民法院应加强前期立案审查程序,严格做好案件前期的审理与筛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拒绝立案。同时进行相关法制科普,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其次,将滥用权利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加以规定,诉讼权利的滥用不仅仅是对自己所拥有的诉讼权利的不尊重,更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因此在当事人自身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恢复名誉等补偿措施。只有依靠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规范,才会对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有威慑力,才会让他们审慎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五)消费公益诉讼费用分担问题处理

首先,法院针对个人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在原告胜诉后,由被告承担一切费用,法院可裁定该费用是否包含前文中的减免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在原告败诉后,法院可减免或免去败诉费用。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的捐赠、公益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金等皆可作为公益诉讼基金的来源。再次,可以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为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逐渐增多,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消费公益诉讼。虽然消费者个人的基数庞大,单就个人而言,消费者仍然在多数情况下以弱势群体的身份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等,举证困难,相关法律费用昂贵常常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走得异常的艰难。建立科学,完善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良好消费环境的构建,有利于生产经营环境的规范与监管,同时也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猜你喜欢

公民公益案件
论公民美育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