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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规则意识是领导干部的核心素质

2019-12-14童世骏

哲学分析 2019年1期
关键词:规则道德意识

童世骏

领导干部要胜任岗位、实现价值,必须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比如先锋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当然还有最近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我觉得这些意识都与下面要讲的规则意识有关;在我看来,良好的规则意识是上述意识的基础,也是上述意识的表现;一个领导干部如果没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很难说他会有良好的先锋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和刚才说的“四个意 识”。

这里说的“意识”,不仅是一种“认识”,而且是一种“意向”;不仅是一种可以表达于口头中的“显性知识”,而且是一种真正体现在行动中的“默会知识”——也就是说,本文要说的规则意识,不仅仅与领导干部的“言”或“知”有关,而且与领导干部的“行”和行动能力有关。说一个领导干部具有规则意识,是说他在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德能兼备的意义上具有规则意 识。

值得我们关注的不仅是规则意识“有没有”的问题,而且是规则意识“好不好”的问题。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做人“循规蹈矩”,做事“中规中矩”。做人“循规蹈矩”、做事“中规中矩”当然不错,但是不够。我希望我在下面的讨论中能说清楚这个道理,能说清楚在何种意义上领导干部不仅要具有“规则意识”,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规则意 识”。

本文的讨论分四个部 分。

第一部分,从“对错”问题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第二部分,从“利害”问题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第三部分,从“好坏”问题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第四部分,从普遍规则与特殊语境之间关系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先讲第一点,从“对错”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会自我反思,会自我评价,包括会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自我评价。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自我评价的最基本角度是“对错”——是值得肯定的,还是需要否定的。如果要追问这种“肯定”或“否定”的根源是什么,大概无外乎是利益和价值两类,因此就有“利害”和“好坏”这两种评 价。

“对错”评价的深层根据可以是利益或价值,但“对错”评价的直接标准则是规则——规则就是告诉我们该怎么行动的普遍要求。规则是一种行动要求,而不是事实描述,也不是态度表达;规则是对某一类行动在某一类情况下的普遍要求,而不仅仅是对某一个行动在某一次情况下的特殊要求。“路上的车辆都在马路右侧行驶”是描述,不是规则;“你开车必须在路的右侧走”是要求,但不是普遍的要求,因此也不是规则;只有“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必须靠右侧行驶”不仅是要求,而且是普遍的要求,所以它是一条规 则。

有了规则,我们就知道了该怎么行动,或者说,我们就知道了怎样“正确地”行动。车辆行驶、行人行走是否正确、是对的还是错的,交通规则是判断的依据;用某种外语说一个句子说得对不对,那种外语的语法规则是判断的依据。规则与“对错”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规则提供了行动对错的判断依据。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也可以说,“不以规则,不能知对 错”。

进一步说,仅仅知“对错”还不够,还要知不同意义上的“对错”,因为在不同的情形下,“对错”可能是不同程度的,也可能是不同性质的,不能一概而论。媒体好几次报道公交车上年长者逼青少年让座位,有的长者甚至坐在年轻人腿上、把孩子的书包扔出窗外,甚至扇年轻人耳光。这里涉及了多种意义上的“对错”:公交车上年轻人该不该给年长者让座位,年长者该不该要求年轻人让座,多少年纪的年长者可以要求年轻人让座,哪种座位(比如是不是“爱心座位”)上的年轻人更应该给年长者让座位,年长者该不该强行要求年轻人给他让座,年长者该不该对不让座的年轻人实施暴力,等等。这些“该不该”要区别清楚,最好的办法,是诉诸相应的行动规则:一般意义上的“让座给老弱病残怀孕妇女等有特殊需要者”这条规则,与针对“爱心专座”而言的让座要求,是有区别的;同样的让座规则,对大学生的意义,与对小学生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公交车上的让座规则,与任何时候都不得伤害他人的规则,当然也具有非常不同的约束效 力。

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 则。

技术规则的依据是客观规律;违反某条技术规则(比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就是违反某条客观规律(比如易燃物到一定温度就会燃 烧)。

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人际约定;违反某条游戏规则(比如违反足球规则)就是违反某个人群的约定(如国际足联的规 定)。

那道德规则的依据 呢?

道德规则的依据不是客观规律;尽管人们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实际生活中,这常常只是善良人们的一种善良愿望。两千多年前司马迁就对人们常说的“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的说法提出质疑,说伯夷、叔齐、颜回这样的好人,或者饿死,或者病死,而盗蹠这样的坏人,则居然得以寿终,“余甚惑焉,傥所谓天道,是邪非邪?”这与违反技术规则终将受到惩罚的情况不一样,比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则的情况与发生消防事故的概率之间,有相当确定的关联。一两次没有关闭高温实验设备就离开实验室,不一定每次都会造成实验室火灾;但缺乏对实验室进行严格安全管理的学校、研究所,一定会有较大的概率发生安全事 故。

道德规则的依据也不是人际约定;尽管道德规则的具体表现与特定群体的约定有关,比如有些学校规定老师进教室的时候学生要起立致敬,有些学校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学生要尊敬老师,老师要关心学生,这样的道德规则,却是不依赖于特定群体的约定,而具有其特有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违反道德规则虽然不像违反基于客观规律的技术规则那样会启动一个客观的因果过程,如在高温空间储存易燃品会引起火灾,却往往也无法像违反给予人际约定的游戏规则那样可以指望通过向他人隐瞒或求他人宽恕而躲避惩罚的。读过奥古斯丁和卢梭在中老年时写的《忏悔录》的人,都会对他们道德上的“悔其少作”留下深刻印象。一些在那个疯狂时代殴打过老师的当年的“红卫兵”,几十年后走到老师及其家属们面前表达沉痛忏悔、真诚道歉,也体现了道德规则发挥作用的独特方 式。

这里可以看到,道德规则的依据既不在于外部客观世界,也不在于外部人际约定,而在于人们的内心,确切些说,在于那些把道德规则当作道德规则而不是游戏规则的人们的内心,在于康德所说的“我心中的道德律”;对具有这种内在道德意识的人们来说,哪怕自己的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违规行为虽然被发现了但被宽恕了,自己还是会受到惩罚的,因为“我心中的道德律”的约束强度,与“我头顶的星空”所遵循的自然律的约束强度,是有可比之处的。“文革”前华东师大党委书记常溪萍被誉为“焦裕禄式的领导干部”,人们谈起常溪萍,往往会提到这样一件事情:常溪萍作为校领导,在家里是有学校安装的电话机可用的;但他知道学校给他家里装这个电话机,是为了让他用于工作的;于是,他在电话机旁边放一个小盒子,自己或家人用这个电话机每打一个私人电话,就按照当时公用电话的收费标准放4分钱,集中起来交给学校。对于常溪萍来说,“不能损公济私”这条规则是否得到遵守,违反以后该有什么样的处理,是不需要外力和他人发挥作用的,他自己内在的道德意识就一直在默默履 职。

总之,培育良好的规则意识,不仅意味着我们要根据规则来确定自己行动的对错,而且要根据规则的不同类型,来明确自己行动之对错的意义,而不能把不同性质的对错混淆起 来。

第一,不能把技术规则与游戏规则混淆起来。一方面,如果把技术规则混同于游戏规则,就会轻视作为技术规则之基础的客观规律,以为违反技术规则就像违反游戏规则那样,是可以通过隐瞒违规事实,或者通过请求宽恕甚至通过贿赂收买而逃避惩罚的。“豆腐渣工程”哪怕挂满奖状锦旗,也免不了到头来楼倒桥塌的可悲结局。另一方面,如果把游戏规则混同于技术规则,会忽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是可以甚至必须改变规则的。比方说,所有车辆都必须在道路同一侧行驶,这是没法改变的,因为不同车辆在同一车道相向而行一定会发生碰撞、以一定速度碰撞的两车一定会酿成大祸,这是有客观规律的根据的;但根据交通状况对规定哪些车牌号的车辆哪些天能上路行驶,则是完全可以做出人为规定、进行人为调整 的。

第二,不能把道德规则与游戏规则混淆起来。一方面,如果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游戏规则,就会动脑筋回避对违规行为的外部惩罚,而忽视“敬畏”“内疚”和“自责”等内在道德心理机制的作用。严格地来说,像“助人为乐”这样的规则,如果只是为了得到外部赞许或为了逃避外部惩罚而去遵守它,它就不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道德规则,而成了游戏规则。孔子很反感的“乡愿”(“乡愿,德之贼也”),就是那种只是为了取悦于乡党邻人而做好事的人。孔子认为,不能因为“乡人皆好之”就说可以,因为“乡人皆恶之”就说不可以,而“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另一方面,如果把游戏规则等同于道德规则,就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必要的上纲上线,动不动就指责人家“标新立异”“旁门左道”;一种是不必要的内疚自责,比如因为工作中无意违反了最近才做出的某条操作规定而受到处分,可以(也必须)认错、检讨,但如果因此而抬不起头、见不得人了,却大可不必。有时候,同样一条规则,既可以被理解为是有道德意义的,也可以被理解为是没有道德意义的。比如“借钱要还”这条规则,可以被理解为“借钱”这个“游戏”或“活动”或“实践方式”的题中应有之意,因而被理解为一条游戏规则,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不得强取他人金钱”这条道德规则的一种表述。在实际生活中,某人违反了“借钱要还”这条规则,是不是意味着他犯了一个道德错误,判断这一点,要根据他自己和相关者对他的行为做什么理解。比方说,假如我女儿向我借钱,后来不还了,我作为父亲或许会说她违反了借钱的游戏规则,但决不会说她违反了道德规则,因为她实际上是不跟我玩“借钱”这个游戏了,而转向了“要钱”这个游戏;对于父亲来说,女儿跟他玩“要钱”这个游戏,通常是会乐意配合 的。

第三,不能把道德规则与技术规则混淆起来。一方面,不能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技术规则。道德规则的依据是人性法则,技术规则的依据是自然法则,在英语中“人性”和“自然”都是nature,从这个角度讲,道德规则和技术规则都不能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约定,而具有客观的、刚性的依据。但人性并不是与人类实践无关的非历史的现成之物,而是在人类实践的历史过程中构成的,并不是如董仲舒所说的那样,“天不变道亦不变”,如果这里的“天”是指大自然的话。在以往的历史上,一些可以说当时道德水平最高的人,也曾赞同过蓄奴、多偶、酷刑、男尊女卑等等,可见即使自然之“天”不变,道德之“道”也是可能变化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技术规则混同于道德规则,不能给违反技术规则的行动及其后果赋予不必要的道德含义。毕竟,因为没有遵守实验操作规则而导致的实验失败,与因为没有遵守廉政纪律而造成的风气败坏,不是同一个范畴的事情。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中的“宽容失败”,可以从这个角度加以理 解。

上面对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分别作了论述,但在现实生活中,规则常常是三种规则兼而有之的。确切些说,任何规则,只要是被一个群体认可、并且被一个群体当作评价对错之依据的,就都是“游戏规则”,比如消防规则、交通规则,它们是消防部门和交管部门制定和执行的有关消防行为和交通行为的规则。消防行为和交通行为就像足球、象棋一样,是有一些活动参加者应该或必须认可的规则的,因而我们也把这种规则叫作“游戏规则”,这里的游戏是指一种game,一种practice,一种有明确定义的活动方式。消防规则或交通规则与足球规则或象棋规则的不同在于,消防规则和交通规则的制定要更多地考虑有关消防和交通的客观规律,所以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客观规律的技术规则。消防规则和交通规则的制定也要考虑道德的因素,比如必须对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的人们一视同仁,从这个意义上说,消防规则和交通规则也有道德规则的成分。但不同的规则,其中的“游戏规则”成分、“技术规则”成分和“道德规则”成分是不同的,因此,同样是违规,我们要搞清楚它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同样是要防止违规,我们要弄明白该采取什么针对性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仅要有规则意识、不仅要愿意遵守规则,而且要有良好的规则意识、要善于遵守规 则。

从“对错”的角度理解规则和规则意识,不仅要求我们根据规则来确定对错、根据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规则来判断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对错,而且要求我们重视规则本身也有一个对错问题。领导干部对规则的形成和制定承担更大责任,所以对规则本身的对错问题应该更加重 视。

规则本身的对错,表现在规则的内容、形式和规则形成的程序三个方 面。

规则的内容,是指规则要求人们做的是一些什么事情。在2015年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讲了三个故事,都是与规则(即办事规则或相关政策)的内容的正当性有关的,其中一个是说,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 妈”!

规则的形式,是指规则对人们的要求,是以什么方式提出的。这方面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同普通民众利益密切的一些文件和政策,常常是内部掌握的。政务公开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有一部分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有一项重要任务,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 开。

规则形成的程序,指规则是以借助于哪种方式、经历过哪些过程制定出来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潜规则”之所以很成问题,不仅是因为它的内容往往藏污纳垢,它的形式往往云里雾里,而且是因为它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完全没有经过现代社会的规则通常要经过的形成过程,亦即由身份明确的规则制定者按照表达明确的规则制定程序而制定出来的。自己或家人住过医院动过手术的,往往有这方面的独特体会,觉得要不要送红包、给谁送红包、怎么送红包、送多少大的红包等,真是一门高深莫测的“学 问”。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规则制定之程序的正当性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往往表现在社会的公共秩序是否受经过正当程序而制定的公共规则(其主要形式是法律)的支配。规则制定程序的正当性有两个最重要的条件,分别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说理过程和规则制定过程的参与人员有关。以垃圾分类规则为例。现在已经不必再讨论垃圾要不要分类的问题,但怎么对垃圾进行分类,还是大有讲究的,需要有一个涉及物理、化学、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许多知识领域的科学论证过程。垃圾分类造福于民,也有赖于民,因此垃圾分类规则的制定过程不仅要有科学性,而且要有民主性,要让居民们广泛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现代社会要制定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规则,已经很难指望由神圣文本提供神圣依据,或者由权威人格保障权威效力,而越来越把现代社会成员的这样一种观念作为前提:我要遵守的规则,最好是由我自己参与制定的规则。在一个人数较多的社群或集体当中,“参与”的方式很难是直接的,而往往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以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授权的方式,让少数人代表多数人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过程,体现他们的意见和意 志。

接下去讲第二点,从“利害”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利害”与“对错”虽然常常是重叠的,但它们的含义不一样。我们大概都会赞成,“符合人民利益的”就是“对”的,“损害人民利益的”就是“不对”的,从这点上说,利害问题与对错问题是统一的。但是,这种“统一”只是外延上的统一,而不是内涵上的统一,而且,这种统一只适用于赞成用人民利益作为对错标准的人们。但是实际上,就算是在口头上,也并不是谁都把人民利益作为对错标准的。更何况,即使都说是把人民利益作为对错标准的,对什么是人民利益、什么叫符合人民利益,常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人民利益”这样宏大叙事之外,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体会,“对的”事情却会对我们“不利”,对我们“有利”的事情却恰恰是“错的”事情。因此,就培育良好的规则意识而言,这样的问题绝对不是可以轻易绕过去的:遵守规则有什么用?当遵守某条规则会对我们不利的时候,我们是否仍然愿意遵守这条规 则?

举一个例子,在地铁站候车,先下后上、排队上车,是一条基本的公共规则。但在大家都在排队候车时,你虽然后来才到却挤进队伍前面;地铁到站后,候车的人们都在等最后一位下车者走出车门,你却一下子挤进车厢。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觉得,别人遵守规则吃亏了,你不遵守规则却占便宜 了。

再举一个领导干部们经常会碰到的情况作为例子:考核评比。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某部门信心满满地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评比,但最后的结果却排名很靠后,于是那部门负责人就大为不满,说考核评比不公平,不承认考核评比结果。考核评比很有可能不公平,考核评比之后提意见很正常,甚至正式提出申诉也很合理,但仅仅是自己部门没有被评为先进,不能拿来作为说考核评比不公平的论据,不然就是在循环论证。要判断考核评比是否不公平,最重要的是看考核评比的程序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果程序没有问题,再去看参与程序的人们是怎样运用工作绩效的评价标准的。“程序公平”往往不等于“实质公平”,而“程序公平”实际上就是指事先被各方都认可的规则,哪怕规则运用的结果某方觉得非常不能接受,却是得到了遵守的。普通人经常会问的这个问题,领导干部要作出更深思熟虑的回答:在规则运用结果对我不利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对待相关的规 则?

考察规则与“利害”问题的关系,至少有三个角 度。

第一,从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来看。规则对个人是否有利与对集体是否有利,可能是不重叠的;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尊重那些虽然对自己不利、但对集体有利的规则。就上面举的单位考核评比例子而言,如果考核评比总体上是对集体的运行和发展有利的,如果考核评比的程序总体上是公平的、是能在考核评比之前被各方认可的,那么,单位的个体成员就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则,尽管与此同时他们可以甚至应该努力争取这规则被修改得更加公平合 理。

对领导干部来说,从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来看规则,还可以进一步说,对集体不利,其实也是对自己不利的,因为身为领导干部,你的最大的利益其实是把单位的工作做好。你在一个单位或地区做领导,你当然是希望你领导的单位或地区是有秩序的(规则带来秩序)、有效率的(规则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你不带头遵守纪律、遵守规则,那么,虽然在特定事情上你违规做成了,但因为大家可能都会学你的样,都不守规矩,你领导的单位或地区就要花多得多的精力和资源去管理和整 治。

作为领导干部,从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来看规则,还不能简单地满足于在规则对集体有利还是对个人有利之间作一个非此即彼的判断和选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集体有真假之分,而真正的集体是为集体中的个体成员服务的。说一条规则“对集体有利但对个人不利”,通常是指那规则对集体中的多数个体成员有利,而对少数个体成员不利;而那种对多数成员不利的规则,是不可能真正对集体有利的。但值得强调的是,即使对这里所说的“少数成员”,也要作具体分析,看这些少数成员之所以为少数成员,是不是根据一些与他们的努力和选择无关的因素来进行的选择的结果。在当今中国,由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就,由于近几年来党和政府的精准扶贫的努力,低于贫困线以下的地区和家庭,在全国无疑是属于“少数”的,但国家的政策法律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少数而弃之不 顾。

作为领导干部,从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来看规则,还有必要关注营造照章行事、依法治理的社会状况所需要的文化基础问题。妨碍人们遵守规则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大家都争前恐后,我一个人排队没有用”这样的个体心理,以及“独木不成林”“法不责众”这样的社会状况。要改变这种局面,每个人都应该下决心“从我做起”“现在做起”;但与普通社会成员相比,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改变这样的局面,多了一些责任,那就是,不仅通过自己的带头作用,而且通过只有领导岗位上才能有效推进的集体行动,来营造相应的“法律文化”或“规则文 化”。

第二,从近期和长远的关系来看。规则对我们近期是否有利与对我们长远是否有利,可能是不重叠的;一般来说,如果某条规则在长远对我们是有利的,我们就不能因为它对我们近期是不利的,而不去遵 守。

拿刚才举的那个地铁排队的例子来说。虽然在某一天,看到大家都排队上车、先下后上时,我不遵守规则挤到前面、抢先上车,会占到便宜;但如果第二天在我的这种行为影响下,大家都不排队了,也不先下后上了,车辆到站,大家蜂拥而上,争相上车;地铁的班次还是那些,车上的座位还是那些,坐上车子、坐到位子的人数还是那些,但包括我在内的每个人都为乘上车子、坐上位子,付出了许多额外的力 气。

同样的例子可以放大一下作点分析。在当今中国,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规则的,往往不是青少年,而是中老年;父母们或祖父母们带着很不情愿的男孩女孩闯红灯、抢座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这些年长者们我们可以这么说:即使生长在匮乏时代和无序环境的你们已经习惯于没有文明秩序的公共生活,你们也要为自己的孩子们着想,克制自己的不守规则的习惯,为孩子们和他们的孩子们留下一个文明有序的生活环 境。

就整个中华民族而言,我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成的最艰巨任务,大概不是法律制度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而是支撑法律制度发挥良好作用的法治文化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包括从上到下养成敬重法律、遵守规则的习惯和能力。毋庸讳言,我们之所以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的任务比较重,是因为我们的前辈们太热衷于按兵法不仅处理军务而且处理国务,太推崇“兵不厌诈”这样的传统智慧,太鄙视面对强敌袭来还坚持按某个既定规则出兵的“宋襄公式的仁义道德”。要按照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实现民族心理和群体文化的根本改造是一个长远任务,我们为完成这个长远任务要从现在做起;与我们的后代相比,我们为克服陋习或许要准备付出更多刻苦努 力。

第三,从做事和做人的关系来看。规则的具体内容是告诉我们做什么事,是与我们怎样“做事”有关的;但规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则涉及我们做什么人,是与我们怎样“做人”有关的。人脱离动物王国进入社会生活的根本标志,就是人能够遵守规则,而不仅仅是服从规律。人和动物以及世上万物一样,都要服从规律;但只有人,还能同时遵守规则,也就是程度不同地自觉按照人们约定的游戏规则行动,按照人们总结的技术规则行动,按照人们敬重的道德规则行动。为了保护一块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果园不受破坏,果园主人通常用两个办法:一个是竖立“私人果园(或集体果园),非请莫入”的牌子,一个是构筑围绕果园的栅栏。前者是针对可能进入果园的人的,后者是针对可能进入果园的动物的。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仍然有人会不顾警示、跨栏入园。从“做事”的角度讲,这样做或许是能得“利”的——能偷到果子,如果没有被抓住和罚款的话;但问题在于,违规行为即使从“做事”角度讲是赚了便宜的了,从“做人”的角度讲,却实际上是吃了大亏——让自己向动物水平靠拢了一 些。

从“做人”而不仅是“做事”的角度讲培育良好的规则意识,实际上已经涉及我要讲的第三点,即从“好坏”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好坏”与“对错”“利害”常常是重叠的,我们做的事情可能既是对的、有利的,同时也是好的。但仔细思考一下,我们有时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做一件事情我们虽然觉得是对的,却未必是有利的,或者我们觉得既是对的、也是有利的,但我们内心会觉得它却是不好的。到了一定年纪,回忆过去,我们常常会发现,自己在某时某刻随大流做的某件事情,虽然是“对”的——是符合当时的行为规则的,也是“有利”的——没有给集体添麻烦,也没有给自己添麻烦,甚至还给自己带来一些好处,但自己内心深处是觉得不“好”的——这里的“好”,是与我们在人格成熟阶段内心拥有的良好生活理想有关的,而不是与某条行动规则有 关。

我这里有意用了“人格成熟”这个说法,因为在我看来,是否拥有良好的规则意识,是人格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而“成熟”则是我们拥有良好生活的必要前提。成熟的人和善良的人通常是重合的,但我们也常常会看到,推开别人抢着上车、上车以后跟其他乘客争抢座位的那些中年妇女,其实是为了让随行的老人或孩子坐上位子、乘车舒服一点;不能说她们不善良,但从遵守公共规则的角度来说,她们或许是地方文明办常说的“小手拉大手”的帮助对 象。

前面我们说过,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动物只能服从规律,而人还能遵守规则。“服从”是被动的、盲目的,而“遵守”是主动的、尤其是自觉的——我知道我在遵守什么样的规则。果园外的动物不进果园是因为那栅栏的物理性质阻碍了它的进入,而果园外的人不进果园,则是因为那警示牌的符号告诉他不能进入,他理解了符号意义,并且选择用符号表达的意义来规范自己的行 为。

但人要真正学会遵守他认可其正当性的规则,是有一个过程的。孩子一生下来与动物无异,唯一的区别是人类婴儿与其他动物的幼崽相比能力要弱得多。但人类婴儿拥有巨大的学习和掌握规则的能力。不出几年,孩子就能流利讲话,这也意味着他已经掌握了某种语言的复杂的语法规则;再过几年,孩子就能清楚地知道,与家人打交道和与其他人打交道有啥不同,与长辈交往和与同辈交往有啥不同。这些也都是掌握规则的结果。儿童成长的过程,就是这些社会规则逐步内化、逐步进入儿童的言语行为当中的过程,或者说,是儿童逐步学会根据这些规则来自觉或不自觉地判断自己或别人的话有没有说错、事有没有做对的过 程。

遗憾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自然年龄早就成熟,但文化年龄却还相当幼稚的情况。以前上海曾有“七不”规范,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这里所提的七种要求,本应该成为小学阶段的行为规范,却成为上海市文明委向全市市民提出的倡 议。

更令人遗憾的是,“七不”规范要求杜绝的那类行为,还常常被国人带出国境,出国际洋相。因此,中央文明办联合国家旅游局在十多年前公布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指南》,其中包括“衣着得体,请勿喧哗”“排队有序,不越黄线”“安静用餐,请勿浪费”这样一些要求。这些要求看上去非常“小儿科”,但实际上非常有针对 性。

遵守规则不仅与人的成熟有关,而且与人的尊严有关。成熟人格是真正超越动物水平的人类个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成熟本身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的重要基础。但尊严不仅涉及人和客观世界(动物世界)的关系,而且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里值得从人际关系的角度多说几 句。

人与人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空间中,他们的行为要相互协调,必须服从同样的规范要求。马克思曾从生产力发展和人性进步的双重角度来刻画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的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可以从规则的进化角度加以理解。所谓“人的依赖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们的行为不受人人适用的普遍规则的支配,而受特定人们(比如奴隶主、国君)的特定命令的支配,从而体现了不同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这个阶段上,人虽然不是动物,但并没有具备人所应得的人的尊严。所谓“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指支配人们行为的不再是特定人们的特定命令,而是表现得像客观自然规律那样的无人称的普遍规则。人们因为受这样的普遍规则支配,而不是受特定人们的特定命令支配,而获得了独立性,而彼此独立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因此也是平等的。“平等”是“尊严”的核心要素;法治和人治的区别,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在这第二阶段,这种普遍规则还并不是由规则的遵守者们自己制定的;或者,他们以为是自己参与制定的,但实际上受到了他们无力控制甚至并不自知的社会力量和意识形态的支配,所以,在这个阶段,人们对普遍规则的依赖,很大程度上仍然像是对物的力量的依赖一样,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有到了第三个阶段,人们所有遵守的社会规则,是他们既自觉又自愿地参与制定的,也就是说,是在既认识了客观规律又满足了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参与制定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才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个性,从而也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尊 严。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取得了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的伟大胜利。反腐败斗争的这三个目标——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或许可以从规则论的角度作这样的理解:它们分别对应于前面说的三类规则,即“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把“不敢腐”作为目标,就是要让规章制定执行得非常严格,就像高效率的技术规则那样,几乎一违反就会自动带来惩罚。可能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反腐败斗争中用来形容纪律“零容忍”的,往往是一些技术术语,如“高压线”“雷区”“笼子”,等等。把“不能腐”作为目标,就是要把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严密,就像高精度的游戏规则一样,什么空子都钻不了。可能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反腐败斗争中用来形容纪律“全覆盖”的,往往是一些博弈(游戏)术语,如“底线”“红线”“禁区”等。把“不想腐”作为目标,则是要把规章制度理解得非常严谨,就像高境界的道德规则一样,让人不屑于随波逐流。在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之所以要那么强调理论学习和理想教育,就是要让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干部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做尊严的人”的角度,从“做高贵的人”的角度,而不仅仅是从做“正确的事”的角度,从做“有利的事”的角度,来理解党纪国法和理想信念的要 求。

在我看来,从这样的角度,从做一个“好”人的角度,从做一个不仅善良,而且成熟的、有尊严的人的角度来理解党纪国法和理想信念的要求,是效果最好、效力最高的反腐倡廉手段——换句话说,道德规则意识是反腐倡廉的最坚固的堤 坝。最后,从普遍规则与特殊语境之间关系的角度谈如何培育良好的规则意 识。

典型的规则是普遍的,而实际的行动情境是特殊的;人作为理性存在的最重要任务,是要把理性地把握的普遍规则理性地运用于特殊情境。这种“运用”并不像课堂上老师教了某个普遍原理之后,举几个特殊例子来说明这个原理那么容易。这里的“理性”也不像是把科学定律运用于某个自然领域或某个工程领域那么确定。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某条普遍规则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往往取决于它被运用于特殊情境之中;而无数个特殊情境中哪个是与某条普遍规则相关的,恰恰又取决于对普遍规则的理解。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一个标志,是善于处理这类学者所谓“解释学循环”。对于培育良好规则意识这个任务来说,处理好普遍规则与特殊情境之间的关系,是层次最高的要求,也是难度最高的要求。在孟子那个时代,“男女授受不亲”是很重要的社会规则,但它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要在运用过程当中才真正明确。有人问孟子:“嫂溺则援之以手乎?”孟子回答说:“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经过这样的“极限测试”,“男女授受不亲”的普遍之礼的含义、它应该怎么加以运用,才比较清 楚。

孟子在这里所说的“权”是“权衡”的意思,不是权威的意思;规则意义的解释、规则运用方式的确定,常常要诉诸权威。但是,在众说纷纭之时靠权威来“定于一尊”,即使能适用于特定情形,也只能有效于特殊时刻。以变换的方式套用一句俗语,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生活当中,“没有规则是万万不能的,但规则并不是万能的”,需要运用规则的人们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规则的意义和要求作出具体理 解。

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是处理普遍规则与特殊语境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所谓“中庸”,是“无过无不及”的意思,但“过”和“不及”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项是什么,并不像1和3之间是2,2和4之间是3那么容易判断。儒家在解释“中庸”的时候所说的“时中”,就是要说到底什么是介于“过”和“不及”之间,取决于特定语境下的智慧判 断。

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大智慧很可能与小机智难分彼此,而在我们的民族传统当中,把“不及黄泉,无相见也”诠释为“阙地及泉,隧而相见”这样的“智慧”绵延不绝,“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这样的“智慧”也随处可见。要真正能培育其良好的规则意识,对这种貌似大智慧的小机智要特别警 惕。

为正确地处理好普遍规则与特殊语境的关系,我们尤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 系。

第一,规则与私情的关 系。

规则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必须是适用于每一类人的某一类行动的,是覆盖这里所说的“类”的所有个体的。现代社会是所谓“陌生人社会”,公共规则的适用者常常不限于熟人圈子;处理公务时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是现代社会中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领导干部素 质。

亲疏有别本身无可非议,与亲人打交道不同于与别人打交道也是人之常情。孟子说“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在制定和运用(以及诠释)普遍规则时要做到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是一道千年难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这么一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说明在规则制定的时候,在不考虑特定人的亲疏关系的前提下,是可以对亲疏之别作出特别规定的。但是,在规则的制定、执行和诠释过程中,称职的当事人是不能对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们给予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对待的。假如哪个法院院长命令下属法官让某被告的非直系亲属也享受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例外待遇(即不强制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到庭作证),那他无异于知法犯法,当然也谈不上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 了。

第二,规则与原则的关 系。

在我们把某条规则运用于某个情境的时候,有时会发现,正当的规则未必导致正当的结果。比方说,“不说假话”是一条普遍认可的行动规则,但假如你女儿的仇人拿着凶器问你女儿藏身在哪个地方,而你也确实是知道她正在何处的,你要不要如实相告呢?“言而有信”也是一条人人肯定的行为规则,但假定一个官员在公开承诺某事之后发现或被提醒说得不妥、承诺不当,你是不是还希望他“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呢?一般来说,如果“正当的规则”与“不正当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并非偶然的关系,我们就要认真思考这里所说的“正当”是什么意思,认真研究那规则在什么意义上是“正当”的,那结果在什么意义上是“不正当”的。在这种情况,我们不仅要根据规则来判断相关的行为是否正当,而且要看看规则本身应当符合的原则,根据原则来判断相关的规则是否正当、由规则运用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正 当。

从规则和原则的关系来理解规则和规则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孔子为什么一方面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方面又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把这种人格放在“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者之下,也放在“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的人之下;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孟子为什么一方面说“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另一方面又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 在”。

从规则和原则的关系来理解规则和规则意识,我们也可以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难性有更好的理解。改革的实质就是改变已经证明为不合乎发展生产力、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价值原则的那些现有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人说改革是通过“违规操作”而推进的,并不全错。但是,针对具体规则的“违规操作”,不能损害人民利益和国家主权,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基于原则而违规操作是需要大智大勇的,可以说是更高层次而不是更低层次的规则意识的体现,是真正意义上的“良好的规则意识”的体 现。

为避免误解,我想把这里的意思说得更加明白一些:“良好的规则意识”体现在妥善处理好“原则”“规则”和“个案”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处理这种关系,大概有以下三种情 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在规则本身是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是通过遵循规则而坚持原则 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在实际情境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要对规则加以改进,而这种改进非但不能违背原则,而且要比原来的规则更符合原则的核心要 求。

在这第二种情况下,我们还要尽量在承认实体性规则(告诉我们做什么事情、怎么做事情的规则)的较大可变性的同时,重视程序性规则(告诉我们怎么制定规则、怎么运用规则的规则)的较高稳定性,并且在用好规则诠释的可变性空间的同时,尽量维护规则文本的相对稳定 性。

在第三种情况下,也就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甚至必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超越规则甚至违反规 则。

在这第三种情况下,我们作为违规者,要心甘情愿接受因为违规而带来的惩罚,就像足球比赛中的“战术犯规”虽然是有正当理由的,也要老老实实接受裁判发出的黄牌甚至红牌一样。“战术犯规”违反的只是足球运动的某条规则;拒绝裁判判罚则是违反足球运动的规则体 系。

在这第三种情况下,我们作为违规者,还要尽量减少超越规则的个案,要尽力说清辩护违规的原则依据,要尽快根据原则制定新的规则,并且要尽可能把违规个案吸纳到新规则当中 去。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处理好规则与原则的关系,与前面所说的处理好规则和私情的关系一样,对处理好普遍规则与特殊情境之间关系,既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难度极高的工作。但极重要而且极困难的工作还不仅仅是这两项。相比之下,对处理好普遍规则与特殊情境之间关系来说,还有一项工作是更加不可缺少,也可以说是难度更高的,那就是处理好普遍规则与我们自己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我想放到下面关于规则与范例的关系的讨论中,展开我的观 点。

第三,规则与范例的关 系。

规则是一种行为规范,但行为规范的形式不限于规则。在司法领域,法官判案不仅要依据成文的法律条文,而且会援引先前的法院判例。在日常生活领域,在我们要处理某个特别复杂的问题的时候,在我们就某事该不该做、该怎么做特别犹豫不定的时候,对我们帮助最大的,往往不是书本上读到的格言警句,或课堂上学过的规范体系,而是我们所佩服或敬重的某个人给我们的启发——他如果处于我现在这样的处境,会作怎样的选择?人生最大的幸运,可能就是拥有这样的前辈、时贤或同胞、朋友,在关键时刻能以他们的“榜样的力量”给我们以“不言之 教”。

对于中国人来说,最著名的榜样大概是孔夫子了。孔子的弟子颜回说孔夫子是“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之,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四百年后,司马迁以类似的口吻提到孔子:“‘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从规则和规则意识的角度来说,孔子不仅以自己的言论为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伦理纲常(做事做人的规则)的形成提供了依据,也以自己的行动为后人怎么处理包括公私关系、经权关系在内的普遍规则与特殊情境的关系,树立了榜样。孔子对自己的一生有非常简洁明了的概括:“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里最关键的是最后一句话——普遍规则与个人欲望的有机统 一。

在讨论规则和规则意识的时候谈到人格典范的作用,要做两点说 明。

第一,对作为典范的人格,要避免做神秘主义的理解,以为他虽然未必天然“口含天宪”,但一定自动“行为世范”。但实际上,像孔子这样的理想人格之所以为理想人格,既是因为孔子的卓越天分加上其自身的不懈学习、修养和体悟,也是因为孔子以后人们对他生平进行了解释、美化和理想化。尤其在现代社会,真正有说服力的是冯契先生经常说的“平民化的理想人格”。在原先供奉在神坛上的旧偶像已经纷纷走下神坛的情况下,应该不会有谁还想把新偶像放置到神坛之上,因为这样对神坛上端坐的人和在神坛前跪倒的人,都会是一种不敬、甚至非礼。对于世俗社会中真正值得敬重的人格典范来说,他的言语行为若真的堪为世人典范的话,是一定是要被放到恩格斯所说的“理性的法庭”上去的,是一定要经过世俗社会认可价值的唯一途径即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向有说理论辩能力的公众开放说理论辩过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典范”和“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并没有实质性区别。讲到“规则”,往往会联想到“普遍性”,因为规则可以说是对某一类人的某一类行动提出要求的规范性的全称命题。“典范”作为一个特定人格或特定事例,当然并没有这种意义上的普遍性。但规则还与另一种意义上的普遍性有关:规则的正当性,原则上是应该得到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遵守规则的人们的普遍同意的。这种意义上的普遍性,典范和规则同样具 有。

第二,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人格典范所达到的“欲矩”统一(“从心所欲不逾矩”)或个人欲望与普遍规则的一致,不能作静态的、单向度的理解。普遍规则作为社会规范本身是需要根据人性价值加以调整和发展的,而个人欲望与社会规范之间的一致,并不能被理解为经过修养让自己的欲望单方面地向既定的社会规范靠拢。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来说,领导干部对社会规则的形成和制定、诠释和运用、细化和改善承担着特殊责任;作为这种意义上的“关键少数”,他们尤其要看到,自己的责任不仅仅是让自己的欲望和行动适应现有的规范和规则,而且也是要在改造自我的同时积极有为地改造环境,使环境更适合人的生存、享受和自由而全面的发 展。

但是,领导干部对改造环境承担特殊使命,又意味着他们像每个社会成员一样,本身也是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他们作为社会中的“关键少数”,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来说,是社会环境的特别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状况中,“上梁”之歪成了下梁之歪的最重要的根源。因此,不仅领导干部的改造环境或“社会革命”的行为,而且他们的改造自我或“自我革命”的行为,都会对社会风气、道德风尚、法律文化等等的水平和性质,起到比其他社会成员大得多的作 用。

规则意识,尤其是良好的规则意识,是人人都应该具有的;但本文上面的讨论,尤其是最后对规则与典范的关系的讨论,应该已经能够说明,领导干部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比普通公民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确实是有更加突出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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