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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与贸易方式转型: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调节作用

2019-12-13易靖韬蔡菲莹

中国软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调节作用投入品自由化

易靖韬,蔡菲莹

(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872)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加工贸易在稳定就业、促进外贸增长上做出了重大贡献。20 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中间投入品实行了免关税的优惠政策,推动了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但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发展,国际竞争格局深度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力等要素成本持续上升,资源约束日益趋紧,环境承载能力逼近上限,传统竞争优势逐渐削弱,我国加工贸易增长质量和效益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逐渐凸显。在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倒逼下,我国加工贸易急需加快转型升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一项重要任务。转变贸易方式是培育新的出口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贸易方式不仅反映了我国出口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1],也影响着出口对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溢出效应[2]。近年来,我国贸易方式结构逐步优化,产业链更长、附加值更高,更能代表自主发展能力的一般贸易占总出口的比重由2000年的42.2%上升到2018年的57.8%。如何促进我国出口企业贸易方式转型,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是政府和学界亟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出口企业贸易方式决定因素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展开:生产效率[3-4];融资约束[1, 5-6];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6-7];产业政策[3, 8-11],主要集中于补贴政策;人力资本[12-13];供应链垂直整合[14-15]。而企业创新作为决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2],鲜有文献进行研究。由于缺乏创新驱动的内生动力,关键技术、新产品开发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限制了加工贸易企业向高附加值的一般贸易方式转型。此外,受制于企业内部有限的创新能力和知识结构,企业难以整合和吸收新的外部知识,削弱了合作过程中的知识扩散和技术外溢效应[16]。因此,创新能力不足的企业容易被锁定在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不具备战略意义的价值链底端,形成出口贸易方式转型的“天花板”。为弥补这方面研究不足,本文试图从企业创新的视角探讨如何有效促进企业贸易方式转型和升级。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和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等制度环境对创新与贸易方式转型的关系具有关键的调节作用。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有效控制企业创新研发的外部性,提高企业的研发投资回报和积极性[17];通过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意愿,减小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性资金支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我国出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上升。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助于为企业营造利于创新创造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的创造活力,促进企业加快贸易方式转型。其次,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一般贸易企业进口中间投入品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进口更高水准的中间投入品[18-19],从而增强了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国际技术溢出。这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进口中间品进行整合利用、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进而有利于加快企业贸易方式转型的步伐。

基于以上情境,本文利用2001—2006年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的企业层面匹配数据,探究创新对企业出口贸易方式转型的影响,并具体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调节作用。在当前中美贸易战扑朔迷离的局势下,本文的研究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2019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上所表示,“我们愿以冷静态度通过磋商和合作解决问题,坚决反对贸易战升级,贸易战升级不利于中国、美国和全世界人民利益”。从长远来看,我国并不会因为美国的搅局,改变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布局,反而会将贸易战的外部压力转变为内部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动力。可以看到,2018年我国举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宣布一系列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2019年第二届进博会如约而至,规模更大、质量更高;在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无论中美之间有没有贸易摩擦、会不会升级,我国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的决心是不会被动摇的。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参考和经验依据。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聚焦企业创新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作用,弥补现有研究之不足,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探讨了创新促进加工贸易转型的边界条件,从企业微观层面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调节作用,为政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提供了政策建议。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假设;第三部分建立计量模型,并对变量与数据进行说明;第四部分对基准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稳健性检验;最后总结全文,并提供政策建议。

二、理论与假设

(一)企业创新与贸易方式转型

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出口贸易方式转型升级的关键[2, 8]。首先,我国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由于自主创新能力较为薄弱,主要从事加工组装和二次开发,技术水平与市场领导企业存在较大差距,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普遍较低。由于缺乏创新驱动的自主发展能力,加工贸易企业在核心技术及产品上的自主研发和设计困难重重,难以向高附加值的一般贸易方式转型,被锁定在劳动密集型、附加值低、不具备战略意义的价值链底端,并形成路径依赖。

其次,加工贸易企业较低的创新能力以及伴随的有限的技术水平,不仅限定了委托企业的初始知识转移水平,也削弱了合作过程中的知识扩散和技术外溢效应[20]。知识技术的转移需要相对应的吸收能力,尤其需要已有知识技术的相关认知基础,以便有效地理解和处理新知识[21]。加工贸易企业知识储备不足和内部创新能力相对有限,很难对新的外部知识进行筛选、识别、消化并利用[16]。缺乏相当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很难从外部知识源充分获益,企业也不太可能成为有吸引力的合作伙伴[22],最终导致企业转型升级极为困难。基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H1:企业创新有助于出口贸易方式转型。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调节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帮助企业克服外部性问题和缓解外部融资约束,增强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首先,当企业所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企业创新活动获得的知识产权会存在较强的外部性,即企业很难阻止外部其他企业通过技术溢出进行的模仿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损害创新企业的研发投资回报,挫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可以有效控制创新的外部性,有利于激励企业持续创新[23],进而加快贸易方式转型的步伐。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通过减小信息不对称缓解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23-24]。具体而言,当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得到较好的法律保护,企业会更愿意向外部投资者披露更多关于研发创新的具体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外部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和评估企业,进而提高投资意愿。而众所周知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需要大量而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外部融资则是企业获取研发资金的主要渠道[25-26]。因此,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帮助企业缓解外部融资约束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助力。由此,本文提出:

假设H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的条件下,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显著。

而随着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一般贸易企业进口中间投入品的成本下降。这有利于企业进口质量更高、种类更丰富、技术含量更高的中间投入品[19]。中间投入品进口水平的提升增强了“技术溢出效应”,而这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27]。企业不仅可以将进口中间品投入应用于生产环节中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还可以对进口中间投入品中包含的技术创新成果加以整合利用,通过消化吸收进行创新突破,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获取技术外溢的正外部性[18,28]。即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内部创新能力建设,进行原始创新,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二次创新的水平,进而有利于企业加快向高附加值的贸易方式转型。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H3: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水平越高的条件下,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显著。

三、数据与模型

(一)数据说明

本文的数据来源包括2001—2006年的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库、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制造业数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TRAINS数据库。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由国家海关总署统计,涵括了所有HS8位码的进出口交易的各项重要信息,包括进出口价值、贸易方式、企业信息、企业所有制类型等。鉴于中国海关进口原始数据是月度数据,本文根据研究需要将数据加总为企业层面年度数据。而中国工业统计数据库的统计对象是中国大陆地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制造企业,统计指标包括企业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营业利润、应付工资等主要技术经济和财务成本指标等。遵循文献的一般做法,剔除主要变量缺失或者小于0的样本,雇员小于10人的以及不符合一般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对主要变量进行价格指数平减。在匹配中国海关数据库和工业企业数据库时,先将海关数据库中的企业名称与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法人单位进行匹配,若企业名称与法人单位名称无法对应,再采用企业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码等多个企业特有属性进行匹配取其交集。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数据取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按照企业所在省份进行匹配。HS 6位码产品进口关税取自TRAINS数据库。

(二)变量设置

核心解释变量企业创新(Innovationit)为企业i在t年的创新水平,参照现有创新文献的一般做法[29-31],本文采用新产品产值占总销售产值的比重来衡量。同时,本文采用企业的专利数量进行稳健性检验[32]。

调节变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R_protectionrt)为省份r在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采用技术转让市场规模来衡量[24],即各省当年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两者的比值越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各省当年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和生产总值分别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同时,本文还采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密度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作为稳健性检验指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密度为各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数目与技术人员的比值[33],各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数目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的专利代理年检公告,各省技术人员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采用各省专利行政执法的累计结案率来衡量[29],立案与结案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并用各省技术市场规模占全国比重加权计算获得。

本文结合现有文献控制了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的控制变量。企业层面控制变量包括以下变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TFP)采用OP方法[36]进行测算,以克服联立性问题和样本选择问题。融资约束(Finance)使用利息支出与固定资产的比值来衡量[19],如果该值越大则表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小,加1取自然对数入模型。企业年龄(Age)即企业已生存年数,取自然对数入模型。企业的补贴(Subsidy)取值为1当企业存在补贴收入,否则为0。企业的盈利能力(Profitability)采用企业的经营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加1取自然对数入模型。企业的平均工资(Wage)为企业应付工资总额与员工总人数的比值,取自然对数入模型。为控制企业所有权属性,本文设置国有企业(Soe)和外资企业(Foreign)两个虚拟变量。行业层面控制变量包括行业集中度(HHI)和相对市场份额(Relativemarket)。行业集中度(HHI)赫芬达尔指数为企业的销售额占行业总销售额的比重的平方和。该指数越大,表明市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程度越低;反之,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考虑到我国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国内的市场需求可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7],本文控制了相对市场份额(Relativemarket),即行业(CIC-2)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相对规模比值,Relativemarket=(行业所有企业的销售产值总和-出口+进口)/出口。此外本文采用行业、省份、年度虚拟变量来控制行业(产业组织、要素密度等)、省份(市场化程度、政策差异等)、时间(宏观经济、宏观政策等)对本文研究问题的影响。

(三)计量模型设定

为检验企业创新对出口贸易方式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对该影响的调节作用,本文设立如下模型:

Oshareijrt=α0+α1Innovationit+α2IPR_

protectionrt+α3IPR_protectionrt×Innovationit+α4Tariff_inputjt+α5Tariff_inputjt×Innovationit+η1Xit+η2Zjt+φj+φr+φt+εijrt(1)

其中,Oshare为一般贸易额比重,下标i、j、r和t分别表示企业、行业、省份和年份;Innovationit为企业i在t年的创新水平;IPR_protectionrt为省份r在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Tariff_inputjt为行业j在t年的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水平;IPR_protectionrt×Innovationit和Tariff_inputjt×Innovationit为交互项。Xit表示企业特征向量,包括TFP,Finance,Age,Subsidy,Profitability,Wage,Soe和Foreign;Zjt表示企业所在行业的控制变量,包括HHI和Relativemarket;φj为行业固定效应,φr为省份固定效应,φt为年份固定效应,εijrt为随机扰动项。

表1报告了本文计量模型所涉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的统计描述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分析结果

表2展示了计量模型(1)的逐步回归结果。表2第(1)列为仅含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加入核心解释变量企业创新(Innovation)的回归结果,Innovation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企业的创新水平与一般贸易比重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第(3)列的回归模型在第(2)列的基础上加入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变量(IPR_protection)以及与企业创新的交互项(Innovation×IPR_protection),可以看到企业创新和交互项都显著为正,表明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与一般贸易比重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即企业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大。第(4)列的回归模型在第(2)列的基础上加入各行业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变量(Tariff_input)以及与企业创新的交互项(Innovation×Tariff_input),可以看到企业创新依旧显著为正,交互项都显著为负,表明行业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对创新与一般贸易比重的关系起到负向调节作用,即企业所在行业的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越低,即贸易自由化水平越高,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显著。第(5)列为模型(1)的最终回归结果,各变量的系数方向和显著性都保持不变。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参数估计值在1% 、5% 、10% 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企业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以下各表同。

(二)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企业层面的变量可能由于不可观测因素的存在或者变量测量偏误而导致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参照现有文献的一般做法,本文采用滞后一期企业创新水平和当期行业平均创新水平作为工具变量进行2SLS估计。表3报告了工具变量的检验结果,与表2的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核心解释变量Innovation和交互项Innovation×IPR_protection显著为正,交互项Innovation×Tariff_input显著为负,说明表2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两个工具变量都分别通过了相关性LM检验(P=0.00)、工具变量外生性Sargan检验(P=0.00)以及弱工具变量Kleibergen-Paap Wald rk F统计量检验。

2.核心变量测量

本文分别对因变量、自变量和调节变量进行变量测量的稳健性检验。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的贸易方式转型,除了用一般贸易比重来衡量,我们还可以采用虚拟变量的定义方式,即依据企业当年不同贸易方式的出口额占比,定义占比100%的纯一般贸易企业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其次,我们采用企业的专利总数对核心解释变量Innovation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最后,我们采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密度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作为调节变量知识产权保护(IPR_protection)的稳健性检验指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密度为各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数目与技术人员的比值,回归结果为表6第(1)和第(2)列。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采用各省技术市场规模占全国比重加权的专利行政执法累计结案率来衡量,回归结果如表6第(3)和第(4)列所示。可以看到采用新的变量测度方法后,表4、表5和表6的实证结果依旧稳健,所有变量与表2结果基本一致。

3.估计方法

表7采用Tobit模型进行估计方法的稳健性检验,可以看到核心解释变量企业创新(Innovation)依旧显著为正,地方知识产权保护(IPR_protection)起到正向调节作用,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Tariff_input)起到负向调节作用,所有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表明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3 工具变量检验

表4 被解释变量稳健性检验

表5 解释变量稳健性检验

表6 知识产权保护调节变量稳健性检验

表7 Tobit估计方法稳健性检验

(三)进一步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转型决策,本文按企业所在行业的科技水平以及企业所在地域进行分组回归。表8的第(1)和第(2)列汇报了高科技和低科技企业的分组回归结果。遵循广泛使用的OECD技术强度划分标准,将企业出口的核心产品的HS码与ISIC(Rev. 3)进行匹配和分组,并将高科技和中高科技两类合并为高科技一组,将中低科技和低科技合并为低科技一组。可以看到,对于低科技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对其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更大,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降低、贸易自由化发挥的调节作用更为显著。对于高科技企业,所在省份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调节作用更显著。表8的第(3)、第(4)和第(5)列分别汇报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的分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各因素对企业贸易方式转型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区域差异。对于东部企业,省份知识产权保护和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都发挥了显著的与理论预期相符的调节作用;对于中部企业,省份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调节作用不显著;对于西部企业,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的负向调节作用不显著。

表8 按科技水平和地域分组检验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2001—2006年中国海关数据和工业企业数据,检验了企业层面创新对企业出口贸易方式转型的影响,并具体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对创新与贸易方式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创新有助于一般贸易比重的提高,即促进企业出口贸易方式转型。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与一般贸易比重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即企业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大。行业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对创新与一般贸易比重的关系起到负向调节作用,即企业所在行业的中间投入品进口关税越低,即贸易自由化水平越高,企业创新对贸易方式转型的促进作用越显著。此外,中间投入品贸易自由化对低科技企业发挥的正向调节作用更为显著,而知识产权保护对高科技企业的正向调节作用更为显著,且各因素对企业贸易方式转型的影响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域差异。

我们的研究试图给我国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参考和政策借鉴。当前出口贸易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企业勤练内功加快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才是立身之本。出口企业亟需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加强内部创新能力的建设以及外部“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力争参与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对于政府,首先,应从政策层面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为企业开展创新合作搭建平台,推动“产学研”联盟的建设。其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我国出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上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成为我国参与全球贸易的制度标配。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国际贸易中的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与管理,为出口企业营造利于创新创造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的创造活力,促进企业贸易方式的转型升级。最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所强调的,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同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通过高水平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推动中间投入品进口贸易自由化,进一步降低高科技高质量中间投入品的进口关税,以降低一般贸易企业的生产成本,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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