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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研究刍议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控制者隐私权本土化

赵 健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个人信息的诸多数据,最终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在云端储存,缩短了信息传递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信息流动在便利个人发展的同时,亦无法保证涉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处于安全的网络环境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大。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有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相关规定,但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其保护并不周延。2012年欧盟首次提出一种新型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使得被遗忘权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分析被遗忘权的发展沿革,在梳理被遗忘权与其他相关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对被遗忘权本土化构建进行思考。

一、被遗忘权的厘定

被遗忘权最早源于法国法律规定的“遗忘权”(right of oblivion),其适用的主体为犯罪行为人。经过改造释放的犯罪行为人,可以行使被遗忘权,使其隐藏自身的犯罪记录继而减少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影响其重归社会后的正常生活。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悄然记录着我们的各种信息。数字空间的发展,促使被遗忘权适用主体的外延不断扩大。关于被遗忘权的含义,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又可称为删除权,是指信息控制者经过收集、存储或者利用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要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个人信息的主体就享有请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删除个人信息且停止传播的权利①;还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一种由数据主体主动对掌握数据者提出删除涉及该主体的个人数据,因此该个人数据能被互联网永久忘记的权利。②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对于个人的生存、发展十分重要,个人应当享有“删除”涉及其自身的相关信息;但是,当相关个人信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不能予以“删除”。因此,笔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请求信息发布者(控制者)将其个人信息予以删除的权利,涉及必要信息公开除外。

二、被遗忘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对于被遗忘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存在诸多分歧。有观点认为,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介入时间上存在不同。隐私权强调的是事后救济,而被遗忘权包含了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比较理想的处理方法是将被遗忘权归属于隐私权,按照已有法律,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对被遗忘权予以保护。③笔者认为,隐私权从权利属性上而言,是一种人格权。虽然被遗忘权和隐私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存在交叉之处,但被遗忘权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公民享有删除网络上与自身有关的数据,而隐私权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公民私人生活领域不被侵犯,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在立法本意上存在较大差异。故,被遗忘权区别于隐私权,不能简单地将被遗忘权归于隐私权范畴。

(二)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

从权利客体来看,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调整的对象均为个人的信息,但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一般来说,个人信息权是信息当事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查询、支配、删除、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是对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而被遗忘权是指信息当事人在其不知情或者未授权的前提下,被他人进行搜集、利用、传播,对其自身产生一定了或担忧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请求信息搜集、控制者删除该信息的权利。笔者认为,从权利内涵来看,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都体现出信息当事人对于个人数字信息的控制,且两者的权能存在重合之处。因此,关于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笔者认为不宜将两者割裂,可以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一部分予以确立。

(三)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遗忘权则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信息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信息当事人在行使被遗忘权时可能会与言论自由产生矛盾。权利不能被滥用,正如言论自由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被遗忘权的行使同样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笔者认为,在处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时,应当从公共利益、人格尊严等方面进行协调,遵守比例原则寻求利益平衡,既要保障信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

三、被遗忘权本土化构建的思考

(一)被遗忘权本土化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被遗忘权的诉求越发强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亦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相较于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特别是近年来电信诈骗、垃圾短信、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随着我国网络普及率日益提高,加强公民网络信息保护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应有之义。有效治理信息乱象,需要完善的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这为我国构建被遗忘权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中已有类似被遗忘权的条款,且2017年由国家标准委、公安部、工信部、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牵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行动”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为我国被遗忘权的构建提供了立法基础。

(二)被遗忘权本土化构建的考量因素

随着对被遗忘权研究的不断深入,构建被遗忘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但是国际社会目前对被遗忘权亦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如何实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依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认为,实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虽然目前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涉及被遗忘权的内容,但是在对于相应的权利内容、责任后果等方面未进行详尽规定,如何有效行使权利亦未进行明确规定,关于被遗忘权尚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

第二,信息保护措施的执行力。现阶段,虽然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产品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均设定了一系列信息保护措施,但是这类措施往往缺乏监督;即使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产品提供者往往会以已经提供信息保护措施为由推诿责任。因此,如何有效落实信息保护措施,加强对不作为行为的惩处力度,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三,本土化特色问题。进行法律移植需要考虑本土实际,被遗忘权起源于西方国家,实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构建在关注被遗忘权共性之外,最重要的是要关注我国的本土特色,例如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言论自由等。只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被遗忘权本土化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结语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产物,顺应了人们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应从网络删除的请求。但被遗忘权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许多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大数据时代,除了看到数据推动创新以外,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注 释]

①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2014(1).

②Jeffrey Rosen.the right of forgotten[J].Stanlrev,2012(6).

③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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