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高校研究生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019-12-13刘春松张田野
刘春松 张田野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一、研究生权利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建设激发人的权利本位认识
1978年,我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写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式之一;在2018年修宪中,宪法序言部分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被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四十年间,我们完成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由强调法律文本的创制完善转向对法律运行及实效的关注。法治建设的深入意味着国家逐渐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优模式,并且深刻意识到法治的核心内涵在于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在国家法治建设的长久坚持下,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对自身的权利实现更为关注。同时,权利主体的意识孕育也使得法治能够进一步得以运行和延续。
我国恢复研究生教育制度与开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步,2018年,我国共招收研究生85.80万人,比上年增长6.43%。其中,招收博士生9.55万人,硕士生76.25万人。在学研究生273.13万人,比上年增长3.47%。其中,在学博士生38.95万人,在学硕士生234.17万人。①我国在研究生培养规模以及培养质量上取得了显著成绩。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这部分人在我国教育序列中处于最高层次,他们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成长起来的,与一般人相比,他们对自身的权利发展有着更高需求,当他们走向社会时,他们能够带动全社会权利本位的树立,进一步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因此,加强研究生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
(二)研究生权利保障欠缺
1.研究生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欠缺
与其他学生相比,研究生的特殊性十分明显。首先研究生的年龄要比本、专科学生大,研究生已经完成了一套成系统的高等教育,思想要更为成熟、理性。其次研究生的来源更加多元,大部分研究生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和工作经历,社会阅历更为丰富。最后研究生的学习方式更为灵活,与本、专科学生的课堂授课模式不同,他们大多通过在实验室实验、进行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学习,与社会接触更为紧密,为社会创造的知识价值更为丰富。同时研究生与其导师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本、专科学生在日常学习中一般不会有专门导师予以辅导。
研究生主体具备诸多的特殊性,理应通过专门立法对研究生培养予以特殊关注。但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有关研究生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而是将具体内容交由有权高校自主设定。
《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这里仅仅是宣示性地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至于到底保护什么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并无更进一步规定。
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其第二章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权利部分共规定了学生有权参加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七项内容,该规定虽然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了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但并没有考虑研究生的主体特殊性,对研究生权利进行细化规定。
规定第54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此条对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解释给予学生处分的依据到底为何以及到底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正因为此条款的模糊性,各高校在行使自治权过程中无法明晰有关依据与程序,也因此造成研究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最后只能通过法院的司法裁断认定高校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2.高校与导师对研究生权利保障的关注欠缺
高校虽不是典型意义的公权力机关,但其一旦被法律赋权,就要承担相应行政职责,比如行使学生处分权、学位授予权等。纵观研究生与高校发生的纠纷中,大部分纠纷是由高校对研究生任意处分、拒绝授予学位依据不足引发的。除了研究生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存在高校侵犯研究生民事权利的情况,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根本在于学校未能在教育普及化的时代转变自身定位,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进行转变。
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关系密切,但有的导师对学生不闻不问;有的则将学生任意驱使为其办理私事,动辄就以不能毕业对学生进行威胁;有的则窃取学生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如“中科院硕士刘毅状告导师案”。当然,对于帮助学生进行学术造假的导师同样应当认定为侵犯学生发展权利。
3.研究生权利救济机制欠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对学生申诉进行了规定,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问题,但该规定未明确学校不设立此委员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导致部分高校没有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或者只是名义上设立但未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研究生权利保障机制建立
(一)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的权利意识
研究生群体的法律意识相较整个社会群体来说处于优势地位,但研究生群体之间的法律观念、权利意识还存有差距。如中国某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补发奖学金,就是法律专业研究生勇于维权的典型示范。研究生要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首先要明晰自身享有何种权利。一名研究生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名研究生。一名研究生不仅享有身为人的自然权利,享有作为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等,同样享有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的参与权、表达权、申诉权等。其次,研究生要树立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观念,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就要更好的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提高自身法治修养,不得滥诉。
(二)高校“依法治校”,导师“依规治学”
高校应当自觉做到“依法治校”,明晰自身自治权边界,把自身权利放到制度框架之内,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于法有据,不越权,做到法律保留;高校应当转变自身定位,由管理者像服务者转变,倾听研究生意见,尊重研究生权利,并通过校内宣传形式,提高研究生自我权利意识。研究生导师应该严守师德及学术规范,尊重研究生的个性发展及成果取得。
(三)拓宽研究生权利救济渠道
建立并完善研究生申诉委员会,使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同时校内成立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在于审查校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向研究生传达和讲解学校规章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在研究生权益受到侵害时,援助中心代表研究生与校方进行协商、调解。
建立完善的高校研究生权利保障机制,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路径,发挥了法治在研究生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学校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了依法治校的进程。
[注释]
①数据来源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EB/OL].http: // www. moe. gov. cn/ fbh/ live/ 2019/ 50340/ sfcl/ 201902/ t20190226 _ 3711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