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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

2019-12-13钟云萍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文明法治意识

钟云萍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1

一、生态文明概述

工业文明之后,人类又进入了一种新的文明形态,那就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建立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和谐共存的基础之上的,生态文明强调整个社会和谐相处,绿色发展。那么,什么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究竟有哪些作用?

(一)生态文明的概念

生态文明指的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强调人们的自律意识和生态法治意识,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生态文明追求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因此,国家大力推进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十分必要。

(二)生态文明建设在当代的重要性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之下,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实施法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之后又纳入了宪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确立了“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报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首要任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好上述几方面的关系,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发展经济。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的生产和实践活动也应遵循有关自然发展的规律。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同时发展经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意味着人与自然、社会和谐相处。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稳步提升,但生态环境也遭受了巨大的破坏,空气污染、水污染、资源短缺等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它不仅影响人类的健康,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尊重自然发展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发展经济。

3.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文明进程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各种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生态文明建设。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现象日益增多,严重阻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为了社会经济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愈发重要。

二、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现状

自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早期的立法水平以及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等原因,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有如下数端:

(一)生态文明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立法机制受行政体制的影响,许多单行法由各部门单独起草。由于各部门往往较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使得法律偏向性较大,导致不能合理的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导致了法律体系不科学。

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然而,作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直到2014年才作出一般性的修改。而且,修改后的新环境保护法仅有七十条内容,其中大多数为原则性条文,没有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进行具体规定,对于公民环境权保护以及损害环境的责任承担也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辅助。2014年修改,于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仍缺乏系统完善的生态保护立法规范,虽然其中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补偿”的规定,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概念,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如红线的分类标准和如何划分它们,穿越红线的责任处罚,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和标准也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发展,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虽然我国环保立法进程不断加快,但远远比不上环境问题出现的速度和领域,对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内的环境问题,往往不能及时进行处理。

(二)生态执法能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违规行为和执法不严较为突出。在某些地方,执法不力,无所作为仍然严重。一些地方环境检查组织在工作中脱离了人民群众,不重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环境破坏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导致人民群众的意见很多,使得环保上访数量增加。另外一些地方的法律执行部门日常监管不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依赖于专项行动,日常性的工作也是采取突发性的方式进行,导致工作时常陷入困境,每当遇到重大的环境破坏行为和事件时,也是经常采取重点管理、专项管制的策略来解决。这一方法明显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威信力的长远效益,甚至给违法者带来了侥幸心理,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果。而且,地方环境监查机构负责人经常单方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执法不能执行到位,阻碍了环保政策的施行。很多基层环境执法小组不敢对开发区进行调查,缺乏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调查的勇气,没有领导点头就不敢对调查进行处理,对那些可能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案件视而不见。有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不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能力建设,而是花大量的时间去应付上级检查。

(三)生态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生态守法意识欠缺

公众的生态法治意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公众的生态环境守法意识。生态法律意识是国家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包括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和守法。

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水平,传统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但同时也给意识形态领域带来了许多问题。面对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人民的文明观念没有跟上物质文明发展的水平,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随处可见,这些不文明的习惯增加了法治的难度,限制了法治意识的普及。而且,由于宣传不足,有些人对生态文明的法治内涵缺乏了解,对生态文明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他们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与个人无关,是党和政府的事情,群众尚未充分认识到自己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生态文明的法治意识淡薄,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未来。建设生态文明的方式和方法有很多种,法治虽只是其中之一,但必不可少,且具有独特的作用,它能够提供制度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生态文明领域,制定修订的法律有十多部,我国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强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坚持立法先行,完善法律体系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国的环境相关立法经历了早期污染治理到注重自然资源保护,再到环境危害预防的过程,这是立法进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30多项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但这些依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环境立法的步伐,将生态文明的概念纳入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等相关法律,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尤其是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应当在刑法中规定生态方面的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使之成为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加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是法律和法治的生命力。首先,我们必须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处罚。坚决做到执法严格、违法受到追究,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各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绝不能让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各部门应该加强工作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并且,应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环境执法行为实施行政监督。对那些经常违法的企业,增加惩罚额度,使之不敢轻易实施违法行为。

加大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建设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必须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生态法治意识。通过专门的生态文明法律培训以及相关的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认识到我国自然环境的现状,自然资源的现况,使他们意识到到环境污染,资源匮乏会给人类带来极其严重的生存问题,使他们从内心意识到严格执法是一项无比重要的责任,进而达到增强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第二,应该设置专门机构处理生态环境案件。鉴于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该设立专门的生态法庭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处理效率,加强司法公信力。

完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的关键是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自发的加入到执法监督中去。政府应当鼓励全体人民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的法治监督体系中去,对那些检举揭发破坏环境行为的公众进行奖励。国家应当在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体系中明确,细致的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完善公民参与监督的有关程序,完善公民参与生态环境法治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公众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环境权参与生态环境法治监督,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强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法治理念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千家万户,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同样,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必须与公民的生态法治意识同步推进,才能取得明显成效。因此,为了推进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必须要提高公民的生态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借助“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公民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告诉公民如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围绕公民的环境权,应当增加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监督的途径,减轻他们对环境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难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以身作则,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教育,把环境法治教育融入到国家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各种形式的环境法治知识课程。

根据十八大报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必须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必须加强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教育,使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生态观,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法治意识。各村委及政府部门应当意识到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力度,走进基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丰富宣传形式,通过宣传标语、黑板报、公示栏等形式宣传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及通过互联网快速地推广政策和传播信息,告诉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更好的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氛围,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更好的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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