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减负要从“上”减起
2019-12-13姚文豪
姚文豪
贯彻落实习主席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指示要求,解决好“新老五多”问题,减轻基层负担、聚焦练兵备战,不能仅仅在基层做文章、下功夫,更重要的是上下联动、自上而下、从“上”减起。
为基层减负,首要的是减领导干部的陈旧思想。改革首先要改思想,转作风首先要转思维。当前,部分领导干部身体进入新时代、思想还停在过去时,这些不合时宜的旧思想是造成基层负担过重的首要原因。一要减掉变味的职业观。习主席反复强调军队是要打仗的。这就告诫我们,军队领导干部职业定位首先是军人、是指挥员,而不是“官”。基层负担重、练兵备战精力不集中,机关存在“二八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领导干部“官”重而“军”轻,聚焦中心还不够实,这就导致机关工作指导有偏差,基层疲于应付“官”而没时间干打仗的事。领导干部能把心思精力更多地集中到练兵备战上,想打仗、谋打赢的事多了,机关工作重心自然就归正了,基层牵扯战备训练的事自然就少了,负担自然而然就随之减轻。二要减掉不纯的政绩观。衡量一个单位的全面建设水平,不光要看大项活动、亮点工程等特色工作,更多的还要看思想政治基础、战斗力基础、作风基础等建设基础。领导干部是单位建设的“火车头”,一旦政绩观出现偏差,好大喜功的事情都挣着做,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无人问津,必然导致“上面千把锤,下面一跟钉”的现象出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是要能尊重基层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基层官兵这个主体抓经常打基础,领导干部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干好那些上级不易看到、但基层普遍欢迎的事,干好那些一时难以见效、但对部队发展有利的事,干好那些虽然成不了亮点、却关乎战斗力提升的事。三要减掉偏移的法治观。习主席深刻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突出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快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当前之所以存在“五多”久治不愈、事务性工作冲击战斗力建设等问题,表面上看是决策随意、乱作为以及有害积极性,根本原因是治军方式的不规范、军事管理的粗放。要以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为突破口,推进依法治军实质性落实,严格法治纠治官僚主义,让领导干部能够真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真正还权于基层,让官兵权益得到保证,不再让基层负重前行。
为基层减负,直接的是减各级机关的不实作风。改革调整以来,各级党委机关聚力推进“三转”,机关工作作风得到改进,服务基层水平得到提升。但实事求是看,部分机关干部心态还不够端正、作风还比较漂浮,影响了服务基层质效,是造成基层负担过重的直接原因。一要减掉一切唯上的骄气。古语云:事上谄者,临下必骄。随着部队作风建设持续加强,过去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习气基本杜绝,但部分机关干部“唯上不唯下”的思想还比较突出,热衷于揣摩领导的心思意图,不注重体察官兵诉求,只注重在领导面前表现,甚至挖空心思搞“形象工程”,导致基层疲于应付。各级机关要真正树立起“基层至上、官兵第一”的理念,以官兵支持不支持、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提建议、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工作都能体现基层官兵意愿。二要减掉推诿扯皮的官气。当前,部分机关干部担当精神弱化,“干了生事、干错出事、不干没事”的消极心态还有一定市场,不但不能积极主动为基层解难帮困,面对官兵的愿望诉求甚至还动辄推诿抵赖、消极怠工,无形之中增加了基层负担。各级机关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追责机制、奖惩机制,畅通基层民主渠道、加大官兵监督力度,营造“干事者上、败事者改、怠事者下”的良好氛围,让基层官兵现实关切都能得到及时回应。三要减掉眼高手低的稚气。机关干部的工作能力,也是工作效果的决定因素之一。部分年轻干部早早进入机关,缺少基层历练和素质积累,虽然热情高、劲头足,但经历单一、经验缺乏。有的闭门造车,方案计划硬伤太多,基层无从执行;有的轻虑浅谋,工作思路混乱,基层跟着受累。各级机关要谨慎选人用人,着力培养机关干部服务基层、指导基层、帮带基层的能力,通过经常性的一线调研和完成任务来改进方法、提高素质,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经得起基层的实践检验。
为基层减负,关键的是减法规制度的落实难度。法规制度是基层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是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指南。现阶段我军法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部分规定存在模棱两可、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层不能有效执行,是造成基层负担过重的关键原因。一要减掉法规制度的“粗枝大叶”。比如,《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军队人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手机的,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通信费,可以在每人每月200元限额内报销,从本单位(部门)经费中列支。实际工作中,基层因难以鉴别“工作需要”,导致此项制度无法顺利落实。究其根源是部分为基层解难减负的法规制度还比较“粗”,只有“可以做”,没有具体“怎么做”,缺乏详尽的流程和细则,基层执行起来无据可依。法规制度要减“粗”增“细”,真正为基层减负提供“说明书”,让基层单位“一看就明白,照着就能做”。二要减掉法规制度的“弹性空间”。《内务条令》第十章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军人直系亲属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第九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诸如此类规定中的“可以”“通常”等词,在落实过程中往往被间接地理解成“可以不”,出于安全、工作任务重等诸多因素考虑,部分基层单位就“搞变通”“打折扣”,甚至干脆不落实。法规制度要强化执行力度,就要尽量减少变通的弹性空间,明确施行的对象、条件和原则等因素,让基层单位明明白白地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确实卸掉思想包袱,果断坚决地为基层官兵解难减负。三要减掉法规制度的“模糊责任”。当前的法规制度中,对于负面的或者禁止的事项,往往能够明确标准、明确责任、明确处理方式;对于正面的或者提倡的事项,往往没有规定如果落实不力怎么追责、怎么问责,也没有明确责任对象,导致落实力度不大、进度迟缓。“禁酒令”之所以执行速度快、力度大、效果显,就得益于压实责任归属、明确处理细则。同样,为基层解难减负的法规制度,也要细化追责对象和问责办法,不断强化法规制度的威慑力和执行力,真正为基层减负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