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及律师应对策略
2019-12-13张程
张 程
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70
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主要是基于修正生效裁判错误,针对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处理,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为社会大众营造一个公平的司法环境。现今,由于民事再审程序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变化,这给相应的律师工作过程中增加了较多的压力。对此,为了修复原再审程序中遭到破坏的民事司法效果,律师必须对改革后的民事再审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后续针对其现状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应对,以此来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展开。
一、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理论认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在程序上追求公正与正义,从而维护实质权益与司法权威。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要兼顾程序与实体的价值理念,以此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的需求,进而推动司法部门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实现这一愿景,民事再审程序应运而生,所谓民事再审程序,其主要是对已经做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的审理,这一审理工作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满足相应的程序与制度。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以及民事裁判主要是基于过去之事件,在司法实务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错误,民事再审程序就是基于这一情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现今,我国已经设立了再审制度,对于确定裁判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进行再次审理,为了进一步发挥出民事再审机制的作用,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相应的司法单位以及相关律师人员,就需要对改革后的民事再审程序有一个全方面的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予以应对,进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不足
在现今的改革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也出现了较多的变化,但由于其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不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完善之处。首先,民事再审程序不符合处分原则。通常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有了确定力之后,当事人如果未提起再申请,就表明当事人认可裁判的效力,然而如果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则会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这违背了审判权的性质。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不足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诉讼利害关系人,其是直接接受生效裁判的人,其对裁判是否有错也最为知情,其是错误裁判的直接受害者。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不科学,当事人的申请难以直接引起再审程序,这使得原本对裁判最有发言权的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上缺少发言权,导致再审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也不符合法律监督的原理,难免造成审批错误,最终导致原审法院难以实现自身的作用,对当事人的权益也造成了损害。
三、针对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律师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
针对现今民事再审程序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相应的律师人员要认清形势,客观、公正的对待此类问题,立足于公平正义来进行诉讼案件的处理。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输送正义的渠道,其诉讼结果要符合预先设定的标准,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外,在实际的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要全方面分析案件,在追求实事求是的同时,还需要合理利用民事再审程序去修订非正义的结果,这是发现客观真实唯一的方法。而对于一些不能完成实际情况的再现,律师要通过程序去发现事实本身,对于一些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要重视事件的始末,从思想理论出发,发挥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在与外在价值,在保证程序安定的同时,兼顾公平。
(二)完善提起再审机制
针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及时不完善之处,相关律师要立足于实际,在合理分析现存机制基础上,加强建议从而完善提起再审机制。一般情况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当事人,在当事人没有要求进行再审时,法院不能主动提起再审,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前提下行驶抗诉权,以此才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要积极进行反馈,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进行再审。现今,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与二审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行驶监督权来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也可提审或指定再审,但由于再审案件在管辖权方面出现了多样化、重复化的问题,这就会造成案件处理效率降低,进而使得再审案件难以得到准确、有效的审理。对此,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严格区分,并赋予其独立程序和终审效力地位,从而保证法规得到合理运用。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将再审结果限定于不得仅以对在认定证据的不同判断而作出与原裁判不同的再审结果,不得仅以所适用的法规作出与原裁判不同的再审结果,这很好地避免了判决结果受到影响。提起再审机制在现今已经得到不断的完善,而要更好地落实其效果,就需要我国相关的律师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进行反馈与处理,以此才能够确保司法监管部门发挥出自身的效能,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构建新型民事再审模式
民事再审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始终运用的还是以往传统的民事再审模式,这很难处理好错误裁判,也不能很好地维护各方面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实质正义与维护判决既判力之间不能平衡。对此,相应的律师人员要在适应新的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同时,构建新型民事再审模式,排除瑕疵干扰,降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裁判的公信力。现今,在大陆法系中,各国的再审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更新为“平衡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这一新指导思想可以重构我国的再审程序,进一步弱化再审程序中职权主义色彩,规避地方保护主义。与此同时,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也需要确立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主要由当事人掌控,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的新型社会主义再审模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要以一种互动与协作的关系为主,双方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以此才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最大化解决纠纷,继而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不仅维护了律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法院的权利,使双方可以平等进行交流,合法行驶权利,这对我国司法部门后续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型诉讼模式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其改革成果的实现需要法院、律师、当事人等的共同协作,只有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正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才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的最优处理,使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质回归,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