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基本内容及优势
2019-12-13邹婷婷
邹婷婷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容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
员额制属于人力管理学中的概念,是指根据不同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结合科学的管理和调配,科学确定整个队伍需要的人数,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价值,确保优秀的员工留在核心岗位和工作第一线中。①
对于法官员额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法官员额,指的就是法官人数的编制限额。第二、法官员额制,狭义上来说就是法院对法官人数进行限额与核定的制度;广义上来说,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法院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程度、辖区人口、辖区面积以及法官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法官的员额数量,通过将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选任为主审法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②具体来说,法官员额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法官的数量问题,一个法院究竟需要多少法官,即员额法官占比问题;第二个是法官的遴选与任命问题,怎样才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这涉及到法官遴选标准和入额标准如何确定;第三个是工作量的问题,怎样解决法官数量减少和案件数量增加之间的“案多人少”矛盾问题,这包括如果合理安排法官工作量和完善辅助人员配置两方面;第四个是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激励问题,也就是怎样保障法官的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并吸引优秀的法官留在法院。
(二)法官员额制度的优势
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它更具法官职业特点。该项举措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经济保障和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就是指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不同等级的认定,为三类分属不同序列的人员制定薪酬待遇标准。以业绩、任职年限等为考核指标,推行定期增资制度。以充分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③同时允许法官有条件延迟申领养老金。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薪资待遇,与公务员薪酬待遇实行联动,即公务员薪酬上涨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薪资待遇按比例同步上涨。这对于缓解由案件激增带来的巨大办案压力是具有良性效果的,否则在面临律师等行业巨大的薪酬诱惑时,只会驱使更多的法院工作人员选择放弃该职业而选择待遇稍差但压力小的其他职业,那么精英流失将更难控制。身份保障则是指确保法官在接受任命以后,非因法律规定不得无端被免职降职。同时以业绩考核为参考标准,实行法官等级的动态调整,使办案能力较强的人员能够及时进入员额。
二、法官员额制实施后应对“案多人少”困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就是要推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各自的位置上做各自该做的事,并为此负责,努力实现法院人员集中于办案一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质量得到有效保证。采取这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缓解“案多人少”局面的作用,不言自明。
但要注意的是,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并非完全由法官员额制首创。早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5年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2009年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有类似涉及人员分类管理的内容出现。而就现实状况来看,先前几次司法改革并未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所以,与之前几次司法改革有内容承袭的本次司法改革要特别注意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问题。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顶层设计者描绘的理想蓝图。只有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关注,进一步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案多人少”的窘境才能得到更好缓解,改革的推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加强司法责任制与法官员额制的有效衔接
司法权是判断权的一种,它依然要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如前所述,法官虽然是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职业群体,但其自身也是一名“经济人”,他们也追求自己利益,这就使得贿赂贪腐现象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另外,虽然强调审判独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处在人际关系网中的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依赖其他人的任何帮助。简言之,法官也是会受到助理人员等的影响的。基于以上问题,在充分尊重司法权的判断属性的前提下,就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规范、责任制度。这就要求司法责任制与法官员额制之间必须建立有效衔接。
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责任制度并未与法官员额制形成紧密衔接,继而导致了法官心理压力增大、入额积极性不高等不良现象的出现。④基于此,就需要通过进一步统一对错案标准的认识等措施,实现不同序列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可能担责范围的有效对应,减小由于衔接不够紧密而给入额法官带来的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对案件进行有效分类,为不同种类的案件设置更便捷的审判程序,充分整合各类有效的社会资源,大幅度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使法官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任务上,以期提升办案效率。这一点在全国法院正在大力推行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上可以得到有效印证。
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当下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依然要重视先前为应对“案多人少”困境所采取的传统对策的作用。只不过在将这些传统举措付诸实施时,可以将更加贴近实际的手段融入进去。比如说可以积极主动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审判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以大数据支撑案件繁简甄别和程序分流,以人工智能促进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法院结合实际加强探索,总结推广各地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对法官利益做最大化处理。在工作时间不变,薪酬不变的前提下,法院法官的日常审判工作更加轻松,不仅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优化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应对“案多人少”困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数十年来积累的问题集中涌现,且大量的问题更多地以社会矛盾纠纷的样态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案多人少”现象的严峻性只增不减,这就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下法官员额制在应对“案多人少”困境方面作用显著。但该项制度的落地实施,乃至取得什么样的效果,都尚存变数,所以切不可急于求成。况且,在无法获得人民法院具体收案数量和人员配置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对“案多人少”和“法官员额制”的研究不免会有偏颇,很难对以上相应问题做更具针对性的分析研究。且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在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就意味着对“案多人少”问题和“法官员额制”的研究必须要考虑地区差异,以使得对问题的研究分析更具全局性。总之,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从实际出发,理性看待法官员额制在化解“案多人少”僵局过程中的利弊优劣,促进法官职业生态的构建与健全。
[ 注 释 ]
①白晶宇.论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7-05-01.
②何俊彦.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7-03-24.
③刘飞.法官员额制背景下的薪酬保障研究[J].嘉应学院学报,2015,9(33).
④陶杨,赫欣.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司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