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证据规范的优化配置分析
2019-12-13贾帅
贾 帅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事证据思维是法制思维中的重要内容,能够将民事权利全面落实到实处,通过强化民事证据思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对民法典配置证据的规范与优化。
一、民法典中妥善配置证据规范的意义与价值
近年来,我国民事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对证据规范配置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并对证据规范配置工作在民事立法工作与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价值予以肯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需要将证明责任规范作为民法证据规范的构建中心,实现对民法规范的体系化配置、有意识配置。
从证明视角来看,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众多交叉现象,需要针对举证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实体化范围内开展证明责任的规范活动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民法学者曾提出,民事证据法若不能从民事法律中单独的罗列出来,从立法技术视角来看,可以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事诉讼法的优先位置。因此,在民法典中规范证据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与价值。
首先,民法典中规范证据能够为实现民事权利奠定基础。在诉讼程序中民事权利需要得到具体证明,只有在众所周知的免证事实情况下,其余均需要权利人通过举证的方式将主张证明出来,确保主张能够有据可查。从理论视角来看,任何一个民事权利规范均需要拥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证据规范,以此提升民事证据规范的实效性。权利人需要不断提升证据意识,以此实现个人权利的诉讼,确保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民事责任制度达到救济的目的。部分研究学者认为,忽略证明责任问题的侵权责任法是一种缺乏完整性的责任体系。
其次,民法典中规范证据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将证据裁判原则深入贯彻到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生活事实无法自动产生法律效果,需要将其转化成适用于抽象事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使用视角来看,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是一种单纯的历史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任何的意义与价值,由诉讼当事人描述、由法院认定的实践才具备意义与价值。
再者,民法典中规范证据能够丰富民法类型体系。民法规范研究工作时将服务作为民事行为的主要判断目的,借助法律规范对各方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切实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根据民事规范的难易程度将其划分成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简单规范,二是复杂规范。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从规范形式出发对复杂规范做进一步的划分,一是任意性规范,二是倡导性规范,三是强制性规范,四是授权第三人规范,五是混合性规范。
二、我国民事立法证据规范配置的正义观
(一)实质正义观念
相关学者将证明责任纳入到程序法形式正义的范畴,证明责任规范隶属于形式正义这一做法仅是一种手段,而非一种目的。民法典需要赋予证据规范一定的地位与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够对责任规范所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证明,使其具备形式意义的同时兼具实质意义。因此,有部分研究学者提出,如果想让实体规范在民事法律中真正的发挥其裁判功能与规范功能,不将实体规范同证据规则整合到一起是很难做到的。民法典中配置证明责任需要控制好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关系,确保实体利益能够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二)矫正正义观
平等是正义真实意义的重要表现。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表达对正义的追求时,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校正正义与交换正义的关系,在非资源交易领域从交换正义视角转变到校正正义视角,将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落到实处。民法典中民法交换正义观念与矫正正义观念是证据规范的首要表现,需要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整个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证据责任中的一般规范所对应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法校正正义观念的重要表现。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将推定规则运用到民事法律行为中,部分研究学者将该行为称之为“成立推定有效”规定。
(三)分配正义观
两个人与两个事物之间所形成的几何比例持平等状态是民法分配正义的基本要求。民法典中民法分配正义观念主要表现在证明责任倒置方面,在足够充分、拥有正当理由的状态下,需要对民事主体进行弱化处理,从意义上达到一种平等对待的目的,将对有力要件实施证明责任赋予到对方当事人的身上,或者是凭借事实推定制度与相关原则,适当降低责任证明的难易程度,以倾斜方式对弱势一方进行保护。
三、民法典中证据规范的基本类型
民法典中证据规范主要是指证明责任制度,需要由民事诉讼法对证明力与证明能力进行规范。在我国民法典中,证明责任规范是证据规范的主要内容,证据方法规范在证据规范中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民法中的证据规范主要有证据方法规范、证明责任规范、推定规范三方面的内容。
(一)证据方法规范
民法典中所涉及到的证据方法规范是指民事行为中对行为活动的具体要求,例如口头表达形式、书面表达形式、沉闷表达形式与默示表达形式。在民事行为规范中,将不要式作为构建原则时,需要借助具有倡导性的规范对民法典中相应证据方法进行规定,当事人需要谨慎交易、保留好证据;将要式作为构建原则时,需要通过具体证据方法为行为人的意识提供保证,缓解医嘱法规定中的强制性。
(二)证明责任规范
我们可对证明责任规范做进一步的划分,即一般规范与倒置规范。其一,一般规范产生于法律要件分类学说。法律要件分类学说是将分析实体法权利配置规范过程所形成的逻辑关系为基础,对权利规范理性进行合理鉴别,明确各类权利规范类型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做好证明责任的配置工作。在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中集中规定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证明责任问题,因法律关系内容极其丰富,如果仅从抽象视角出发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所获取的答案未免过于笼统,不可将其作为具有立法性质的概念,一般标准更适合对责任配置工作进行证明。民法典证据配置中所形成的一般标准作为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的重要产物,该标准完全不需要全部将民法典同具体民事权利结合到一起,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对民事权利规范形成要素进行完善与整合。其二,倒置规范是现代民法中为矫正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责任分配不均衡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该规范将民事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证明责任转嫁到对方当事人的身上,其强制性与法定性尤为突出,禁止当事人出现“另有约定”的行为。
(三)推定规范
推定规范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实施中所存在的推定规范与民事权利中所存在的推定规范,涉及反驳推翻的民事推定规范与禁止反驳推翻的民事推定规范。其中,具有不可反驳性质的民事推定规范与实体法上的拟制具有诸多类似之处,缺乏证明责任转化能力。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一项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规范需要由证据规范的配置将权利要件事实充分的展现出来,妥善配置证据规范,有效提升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对评价标准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时,需要借助抽象构成要件与具体生活事实,将当事人争议的具体内容转化成陈述案件实施,将证明方视为裁判对象,明确各方权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