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质量提供制度保证和基本遵循
2019-12-13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党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条例》的修订颁布,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迫切需要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与中共中央1999年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由 8章34条增至10章48条,从3654字增加到7750字。新《条例》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规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规定了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强化了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作为一部基础主干法规,《条例》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提高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质量,要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是《条例》中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体现在党组织的总定位、组织设置、职责任务、体制机制、议事决策等方方面面: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党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农村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领导基层治理;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
提高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质量,要针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针对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覆盖面不足,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条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作出了全面规范: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党组织;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党组织的,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等。针对一些农村党组织带头人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条例》对乡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明确要求,突出强调选优配强乡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并对其来源渠道作出规定,即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针对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条例》在新增的“领导和保障”一章中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条例》既具有鲜明的方向性、原则性,又体现出强烈的实践性、针对性,为全面提高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