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户外自助旅游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
2019-12-13周颖
周 颖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30
现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休闲生活的关注大大超过以前,于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户外自助旅游,它以灵活、刺激,人们可以自由规划行程和时间的特点受到大众的青睐,渐渐成为更多人旅游选择的出行方式。
但由于野外环境变数较多,参与者往往缺乏相关经验和户外风险规避的能力,导致意外事故频繁发生。户外自助旅游在大体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旅行社提供中介服务组织参与者参加,管理较为严格;第二种则是由旅行俱乐部在网站上发帖组织人员参加;第三种是在网站上发帖,驴友自发组织,由发起人驴头召集驴友自行户外旅游。在发生事故后第一种方式通常按照旅游服务的合同纠纷处理。而后面两种方式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就会出现法律责任难以归咎的情况。
一、户外自助旅游中的典型事例及其法律启示
2006年7月,广西某旅游论坛上有人发帖组织了一场前往广西赵江探险的活动,每个人收取六十元钱的费用。骆某应好友陈某的邀请与12名驴友一起前往赵江,夜间一行人在峡谷河床处休息。这几日恰巧连下暴雨,引发山中洪涝。最终骆某不幸身亡。8月骆某的母亲将其他驴友告至法庭。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梁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其他参与者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骆某承担剩余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法院认为组织者梁某无盈利资质却收取每人六十元经费,存在一定的营利性质。而且梁某选择了在雨季出行,安排人员在峡谷河床处扎营的行为,在险情判断上具有重大过失。其他十一名队员有合理的救助义务,但因自救能力有限,同样也存在一定过失责任。而受害人骆某自身应该认识到户外探险活动的风险,应该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但是却未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说明受害人骆某在主观上也存在着一定过失。①
一审判决后全体被告不服遂上诉至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责任认定有误并进行改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众驴友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自助旅游的风险应该具有判断能力,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这项活动中每人所交的60元钱并不归组织者梁某所有而是AA平摊到每个人的活动经费,所以也不存在着组织者梁某具有非法营利的情况;第三,山洪暴发属于自然界不可抗力因素,各驴友的自救能力尚且不足,对骆某也已经尽到了必要救助义务,而且在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后果都无过错,则由当事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等人承担公平责任。②
尽管终审判决已有结果,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户外自助游组织者、参与者的责任区分界定规范,也没有明确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依据,虽本案已经结案了,但争议仍然存在。
二、由上述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对于户外自助游有关案例的审理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还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的空白必然造成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前对户外自助旅游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三、户外自助旅游事故中组织者与参与者的法律关系
(一)无法律关系说
报名参加户外自助旅游活动的且最终被同意参加的人通常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此类活动的危险性有一定判断能力,也应对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害结果有预判能力。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即意味着报名者和其他成员之间形成了以风险自负为条件的协议。而其他成员只存在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而不存在法律关系。③
(二)合同关系说
组织者与参与者实际上存在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组织者发起的过程是一种要约邀请,而参与者们报名参加则是承诺行为,这个过程也符合当事人间相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三)侵权关系说
本观点的人认为应根据一些理论足以证明在此活动中组织者对团队成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活动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户外旅游中事故的发生但未能尽到义务,那么组织者就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四、户外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从事交易或社会活动,导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归纳整理有以下几点:
(一)预防风险:指在户外旅游之前,组织者对其组织的户外自助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预判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其所预见的风险的发生所做的准备。
(二)规避风险:组织者在组织这项户外自助旅游时应提前对风险进行预判,准备相应规避风险的方案,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三)尽量减少损害:在活动中组织者对在旅途中参与者有必要救助义务。组织者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对参与者遭受的损害进行救助。
五、户外自助旅游民事责任承担
首先要研究户外自助旅游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户外自助游事故责任构成有四个要素:违法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发生损害事实以及该行为和发生的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户外自助旅游中民事责任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三项。
(一)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户外自助游事故中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侵权关系,所以在发生事故时,主要看组织者和参与者对被害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明确他们的责任。
(二)财产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上面关于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这点来看,对于发生了自助游事故之后,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社会救助费用的责任承担
在国际上对于这种户外冒险遇难救援的责任一般采用“谁造成危险就由谁承担责任”的做法。
六、户外自助游组织者的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果在户外自助旅游中若不可抗力不是造成受害者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同时组织者造成了扩大损害,则根据组织者造成损害的程度来决定其承担责任的程度。
(二)自甘冒险:指受害人明知此活动具有风险,并且可以预见损害发生,但是仍然愿意去冒险。户外自助旅游本身就有其固有的危险,参与者在出发前应该从自身能力出发,考虑可能会遇到的危险既损害后果,再做是否参加的决定。
(三)受害人过错:若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了其自身所遭遇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承担造成损害的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侵害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失同时存在,那么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四)第三人过错: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全部损失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其他因素共同造成此损害结果,则由当事人承担公平责任或者是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 释]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③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