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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行为的方式研讨

2019-12-13卢春雨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总则身份证信用卡

卢春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信用卡犯罪一般认为是持卡的对象的犯罪总称,目前,在犯罪的构成形式上,刑法上有五种类型,包括:伪造型,冒用型,透支型,使用无效信用卡型和运用其他人信息卡犯罪型。其中,伪造形式是对信用卡进行伪造处理的卡,无效用的包括,使用已作废的或是信息造假的卡。冒用形式是运用其他人的卡进行犯罪的方式。透支型犯罪包括恶意性投资。最后就是利用信用卡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主要体现形式是信用卡盗用。而根据刑法的177条规定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中指出,在使用信用卡时,持卡人名知道信用卡是别人的信息,是伪造的还是对信用卡进行运输就造成犯罪。如果在运输时运输的数量过大,并都是空白卡,分发给更多的人使用,使持有非法信用卡的数量变多,还有人利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出售或是对信用卡的伪造信息进行购买,这些都属于信用卡管理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一、明知是伪造型卡,空白信用卡仍选择运输并数量大的

从我国刑法法典中可以将明知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中明知就是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分则中的明知则被具体化。确切的说,法定的行为对象是与实际的对象与内容相符的。并且包括法定犯罪的手段,环境与时间。总则中将明知的犯罪意图认为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犯罪的内容和性质的认识,能够知道自己做的事情对社会环境和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自己做事的行为有什么样的性质。只有对自己的犯罪意图有明确的认知才能够对自己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另外,对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结果的认识,就是对自己的操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性质内容的了解。它是法律中对犯罪故意认知因素判断的一个核心标准,在总则中对明知犯罪的决定行为人知道犯罪的结果因素和性质,还是决定对犯罪进行到底。所以也是决定了犯罪故意性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在信用卡伪造和空白信用卡运输方面,对于危害的行为与结果进行相关联的犯罪的其他构成实施要点在于行为和对象的法定认知,法定认为行为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手段等这些都在总则中有明确的要求,而在刑法中关于信用卡妨碍罪的规定中指出总则与分则中对于犯罪过程中的明知分属也有一定的分配,分则中明知与发信用卡管理罪的因素与总则中是有一定关系的,这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运输的过程中,明明知道自己所持有的卡是空白或伪造的,但是依然不能阻止他继续犯罪的这种明知现象是妨碍信用卡犯罪中的故意认知因素,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犯罪的道路上仍然坚持将伪造的和空白的信用卡进行大批量的运输,这种思想上的行为认知明确了行为人的思维,才能够正确的对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结果进行分析,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妨碍信用卡罪的信用卡持有人仍然将这种结果进行放任,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故意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在运输和犯罪的途中不明白自己所处的情况也属于受害人。在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那么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感,也不能够判定他在心理上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故意的,也就不能够构成凡信用卡管理罪。

二、持有他人较多非法信用卡行为

持有就是行为人对于信用卡的实际支配行为,对于持有伪造的信用卡和他人使用的信用卡外,在刑法中还对非法持有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犯罪人对枪支弹药的非法私藏,对使用和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最终就包括非法对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就是别人信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是行为人在明确的知道这个信用卡是提前作废的情况下,仍然对信用卡进行大量的购买,持有这就明确了行为人构成非法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中对非法持有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犯罪前提明确为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大量的购买持有或伪造其它人信息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持有。在客观上都构成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在犯罪认罪方面,由于其认识错误的程度不一造成在侵害方面,对象不一致,所以不能够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未遂。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人们在信用卡的办理时是需要填手续的,但由于很多骗子利用骗人的手法获取了银行内的信用卡人员填写的信息,所以造成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便,持卡人虽然名义上持有信用卡,但却不是真实的信息。所以在发生巨额透支时,银行也无法对其进行追查。也没有办法将损失的金钱挽回。另外,还有一些骗子冒用别人的身份证领取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让其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中将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规定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范围之一。实际上也就是法律将预备的行为上升为实际社会发生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在骗领信用卡后将骗领的信用卡作为自身犯罪的工具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由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成功后会利用信用卡进行一系列的诈骗活动,所以这之间的间隔非常远也非常近,对于信用卡管理程序以及银行的资金安全都会产生巨大的危险。刑法中就对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这个方面进行了单独的立法,规定在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领取信用卡时,同时犯了三个罪名,包括: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和身份证以及信用卡管理罪。因为伪造印章和伪造身份证是有直接联系的,所以伪造身份证罪则长为信用卡骗领的主要方面,因为骗取身份证和身份证的伪造之间有间接的联系,所以刑法中就规定这种情况也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为主.在定罪方面就要以行为人的行为意识对其判断是否是牵连犯,若以牵连犯为主观臆想,在惩罚的过程中刑法中这部分属于牵连犯处断原则。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虚假信用卡的身份证领的信用卡

我国法律对于信用卡的规定是严禁出售,购买或为其他人使用。并且也不能够为其他人提供购买或出售信用卡的条件,不能够为其提供伪造信用卡和假身份证等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因为,上述的一切行为都会造成银行对于信用卡管理的阻碍,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以及信用卡使用时的信息安全,损害我国金融管理的正常运行程序。信用卡的出售就是指行为人在持有伪造的或者以虚假身份证骗取来的信用卡有偿的转让给其他消费受众这种行为就是真正的货币与假信用卡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假的信用卡和真实实物之间的交易购买。是持有伪造或骗取的假信用卡的行为人以虚假的身份对信用卡进行收购买进,包括空白信用卡,其他人不用的废就信用卡等。利用这些伪造的,空白的,假的信用卡为其他人提供信用卡的无偿使用。这种行为在刑法上都属于对象犯。因此在妨碍信用卡犯罪方面,不论行为人是购买还是出售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在定罪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的,空白的,虚假的信用卡时不论是在出售还是购买前都应该对伪造的信用卡信息以及来源进行清查,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伪造信用卡集团的成员,那么以上的发信用卡是犯罪行为就可以按照伪造金融票据的刑事责任追究,如果查无实际来源,则按方案信用卡管理罪进行追究。

五、结语

总之,刑法第177条中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明确的管理意义,并且对其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有利于国家对妨碍信用卡管理行为的正确理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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