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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问题探讨

2019-12-13栾凤云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民事医患

栾凤云

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吉林 吉林 132000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对传统依靠法律诉讼手段,进行医疗事件处理的一种补充,其不仅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执法压力,而且可以促进医疗纠纷妥善、快速的解决。在我国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尝试推行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可以通过多种资源整合、渠道拓展的协同机制,实现民事调解、法律诉讼的有效衔接与问题解决。

一、我国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医护人员、患者之间的交流与信任

当前我国在医疗纠纷事务处理方面,已经建构其完善的法律诉讼制度,以及有关医疗纠纷所进行的民事处罚机制,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医疗事务处理中,仍旧存在一系列权责不清、民事调解与赔偿不完善的问题。在这一医疗发展形势下,医调委通过遵循司法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构建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对医疗机构存在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与归档。之后再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医疗主体、患者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与调解,明确各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时处理医患的重大冲突与矛盾问题,来增进医护人员、患者间的沟通交流,提高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程度,以保证医疗纠纷中双方的主体权益不受损害。

(二)提高医疗纠纷民事调解的效率与质量

相比于医疗纠纷法律诉讼制度,医调委对多种医疗纠纷事务的民事调解,往往不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其更容易被医护人员、患者双方认可与接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也就是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民事调解,在取得医患主体同意后,医调委才会针对某一医疗纠纷事件,展开医疗事务、医患矛盾的调解与沟通。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合理合法性,医调委人员一般与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机构的成员一道,对医疗事件中双方主体权益、生理层面的受损状况,作出明确的审查分析与责任判定,以最大程度提升医护人员、患者医疗纠纷的民事调解质量。

二、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问题不断涌现,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也是医疗工作关注的热点与重点问题。现阶段我国多数省、直辖市,已经纷纷开始启动医疗纠纷的民事调解机制,在各地区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2018年国家卫计委统计数据表明,当下我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区域全覆盖,超过85%的二级医院也设立专门医疗投诉与管理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提供相应渠道与服务。医疗纠纷民事调解结果表明,每年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医疗纠纷达60%以上,调解成功率在85%左右,有效推动医患问题的当地解决、及时解决。

虽然我国已经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方面,建立完善的调解机构、调解制度,但仅仅依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对存在的多种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仍然无法满足医护人员、患者本身的内在权益要求,也不能保证医疗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首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属于行政部门,其本身没有权利对医疗事件采取强制措施,只有联合司法、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才能开展一系列医疗取证、民事或刑事责任定性活动,这使得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受到严重限制。其次,医疗患者并没有与医调委、医疗机构等,建立起足够的交流与信任,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存在质疑的情况下,部分群体仍会采取法律诉讼的程序,维护自身的主体权益,由此也造成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的困难。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立法完善

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我国卫生部、司法部等部门,已经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现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补充与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医疗纠纷事务的处理要求。特别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卫生部、司法部与民政部等部门,开始按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将自身承担的医疗纠纷事务处理责任,下放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中,由人民调解员对存在的医护事件、医疗纠纷进行矛盾协调,并加强司法机构、公安机构、保监机构对其的支持,从而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的有效衔接,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内在沟通交流与实施效率。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制度衔接

(一)诉前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

在面对大量医疗纠纷事务情况下,司法机构通常会主张由医调委,对医患纠纷的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之后将相应调解结果上交至法院处理。只有医疗纠纷经过诉前民事调解这一步骤,且人民调解无法达成有效协定后,才能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人民调解作为医疗纠纷调解、问题解决的重要渠道,其已经与民事诉讼程序建立起紧密衔接,在医患纠纷调解方式、双方责任认定方面,也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与解决方案,能够保证纠纷调解在合法、合理、平等的原则下顺利进行,若调解失败双方仍然具有诉讼的权利。

(二)民事调解协议与司法审查的效力衔接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患纠纷调解后,会向双方出具一份调解协议,医护人员、患者双方可以认同该调解协议,也可以不认同(不签订)该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必须上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就形成民事调解协议、司法效力之间的衔接。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双方若在调解法律文书上签字,则表明其同意通过民事调解方式,对现有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审查后,可以要求当事人强制执行调解,而无需征求双方主体的意见。同时某些地区也开始通过司法人员、医调委人员对接,简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的工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执行,以实现对医疗事务中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证据的衔接

医疗纠纷中双方权益受损害程度、主体责任的认定,需要大量鉴定意见或证据,包括医疗损害证据、责任证据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纠纷民事调解中用到的证据进行搜集、分析与鉴定,并出具最终的鉴定结果。所以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阶段,对医患双方医疗损害证据、责任证据作出鉴定,将最终结果提交至司法鉴定中心,能够为后续这一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即使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民事调解协议,也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来完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诉讼证据的衔接,减少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医疗纠纷诉讼转调解的激励、监管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医疗纠纷事务的解决方面,主要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调解等方案,针对《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搭建起诉讼转调解的民事对接平台,完成诉前转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流程的执行,以解决医疗纠纷中双方的矛盾、医疗损害状况。在这一诉讼转人民调解过程中,司法机构要注重法律制度对医疗纠纷的引领作用,加强整个医疗纠纷衔接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并将不同医疗纠纷案件的转调解,纳入人民法院正常工作事务的范畴,之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成功协议书,以增强诉讼转调解后医调委部门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二)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其他部门诉讼的衔接

近年来我国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解决,更多从规范性立法层面上,进行司法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保监部门,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权的联结,尽可能地形成具有联动机制的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体系。根据《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由医调委对存在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出具民事调解协议。之后人民法院要求医调委、医疗机构等主体,公示医疗纠纷的发生地点、受害群体及调解结果,并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公信力。最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库、调解协议管理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提供咨询、管理平台,以便后续医患调解工作的数据调用。

(三)加强医疗纠纷民事调解证据搜集与协议审查

医疗纠纷中民事调解证据的搜集、鉴定,以及已完成纠纷调解的协议审查,需要人民法院等司法诉讼机构的参与,以提高医疗纠纷证据审查结果、人民调解结果的真实性。现阶段卫生民事部门对医疗损害证据的搜集、鉴定,通常委派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对涉事双方的生理损伤状况进行查看,出具相应的医疗审核判定文件。之后由人民法院委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展开医疗损害证据结果、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主要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损害证据、调解流程作出审查,来判定调解证据是否准确、调解流程是否正当、调解方式是否适宜、调解结果是否合理,并出具司法确认书,从而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五、结语

在我国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形势下,只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不能满足海量医患纠纷事务的处理需求。因此各地区政府根据区域医疗纠纷案件的发展频率,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存在的医疗冲突、医患纠纷进行处理,能够有效减轻司法机关的医疗纠纷处理负担,并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数据。之后医疗纠纷调解完成后,人民法院法官对医疗损害证据、责任证据、调解协议作出审查,给出客观性、权威性的司法确认书,推进医患纠纷或矛盾的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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