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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9-12-13苏欣彤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法交易

苏欣彤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商务形式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风险与纠纷,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现有的民商法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无法在问题的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使其适合应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二、电子商务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技术与贸易活动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电子商务活动的增加,促进了现有经济形态与运行方式的改变,与此同时,也会对民商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其发展形势与传统的实体商务存在明显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法能骨明确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发生矛盾与冲突,需要应用民商法进行调解,为这些矛盾与冲突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必须妥善的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电子商务时代与实体商务时代的不同,民商法在确定主体权利与义务时需要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规定主体行为,确认主体身份,保证交易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度具备合法性,以便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法律创新机制

在电子商务时代,支付方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创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经过网络支付、系统付款、发货以及运输等过程,才能完成交易,实现交易的整个流程。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双方无法见面,造成其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需要建立法律创新机制。在民商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现了对适用范围以及拓展性的创新,能够打破执法行为的时间与空间限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创新隐私保护政策,电子商务活动在能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的一定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电子商务网站也可能受到攻击。面对这些问题,民商法中建立了网络隐私保护体系,能够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降低其中存在的风险。

(三)建立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在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活动与民商法存在相互砥砺的关系。具体而言,民商法的实施,能够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相应的影响。这是由于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能够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提供有效的法律仲裁,并且能够对交易活动各个环节中与网络权利救济相关的仲裁措施进行规范化的处理,保证交易双方能够获得应有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民商法中的仲裁处理措施,能够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对电子商务的生存环境具有一定的维护作用。

三、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对策

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

与实体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活动的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可以跨地区进行,经营范围可以覆盖全世界。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涉及面广,经营规模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可能会出现各类纠纷与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很难通过传统的民商法解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传统民商法中对民商主体的界定与电子商务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民商法能够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解决各类纠纷与锚段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对民商法创新过程中,需要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进行确认,保证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民商主体通常为虚拟主体,与以往的民商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交易过程需要通过虚拟数据完成,身份辨别难度大。所以,在确认电子商务活动的民商主体时,需要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中,需要进行证书认证,以便确认电子商务中民商主体的身份。个人认证需要通过网上支付时的实名认证以及网银业务的实名认证确认。在完成民商主体的确认后,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以及准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二)交易安全问题解决对策的制定

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在民商法创新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只有做好安全防护,才能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交易安全是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也需要制定交易安全问题解决对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域名是企业的商业符号之一,这个符号的价值相当于传统企业的名称与商标,企业拥有的自己的域名,就代表其交易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其他主体冒用企业的域名,就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必须获得自己的域名,同时获得其使用权,增加其电子商务主体的标识性,确保企业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防止出现安全问题。

(三)实行平等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需要通过民商法对处理,并参考相关贸易规则。在保证民商法创新的同事,形成规范化的约束机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联合国制定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的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可以协商交易细节,共同制定电子交易合同,民商法的创新同样需要灵活性,并保证适用性。对于电子商务主体从事的所用民商活动中,都需要体现出民商法的公平性原则,不允许存在对民商主体的偏袒的情况,实现电子商务的平衡发展。因此,民商法的创新需要实行平等中立原则,保证主体与媒介的中立性。电视、网络等媒介所处的地位需要平等,使其作用能够有效的发挥,有利于电子商务信息流通性的提升。民商法对于所有民商主体都应保持平等态度,同样需要通过立法原则对其进行保护。

(四)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正在不断增加,这些行为的出现,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交易需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决定了其具有交互性与开放性,并且增加了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难度。为了形成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对现行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造成了电子商务中商品交易速度的提升,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一特点,进行网络诈骗,严重损耗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在进行民商法创新时,需要保证电子商务互动的合法性。例如,在签订电子合同时,不法分子会伪造凭证,造成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对这种伪造凭证没有辨别能力,就会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病毒或黑客攻击,民商法的创新不但要明确划分不同的电子交易犯罪行为,并且要采取完善的监管与制裁措施,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民商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满足电子商务时代对民商法的要求,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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