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应如何处置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2019-12-13
兵团工运 2019年7期
所谓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仲裁活动中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如文书的真伪、签名的真假、物品的价值、产品的质量、伤残的等级等,这些问题法官或者仲裁员无法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作出判断.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进行鉴定。根据过去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诉讼活动中的物证类鉴定、声像资科鉴定等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相应调整了有关鉴定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