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视角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2019-12-13方一旭
付 琦 方一旭
(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 济南)
《中医药法》[1]修正了过去与中医药有关法律中与其发展不太相符的制度。中医诊所备案制是《中医药法》的一亮点所在,是“放管服”的行政体制在中医药管理领域的深化,其实施令中医药界人士额手称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有对备案制更为详细的规制条文,它把《中医药法》第14条作为基础架构,建立起更为完整、具体的监督管理体系。要达到有效监管,监管队伍就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需要深刻领会中医诊所备案制内在精神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暂行办法。
一、制度内在精神的领会
对于中医药法要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这是当下发展阶段中医药监管工作开展的必经路径,要摆在工作任务的前列。学习宣传的内容要兼顾深和广,最终做到制度精神实质以及重要内容两方面的准确把握。理解、意会法之宗旨,保护、扶持的实质争取内化于心,全面深入学习理解中医诊所备案制的内容,不仅条文规范要成竹在胸,具体规定内容也要意会透彻、运用得当。
监管人员必须以客观的态度、科学的方式实施监管,才有望于达到备案制度设立的初衷。正确领会备案制下的松紧结合,如形式上的松和实质上的紧,诊所设立备案的松和监督监管的紧,立法的松和执法的紧。中医诊所的设立方便快捷,同时设立受到的监管是全方位高标准的,监管力度、标准并未降低,仅仅是其监管时间节点的延后;立法的放权在创新性的中医诊所备案制尽数展现,执法阶段的监督管理则从暂行办法中体现。[2]
中医诊所备案制作为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凸显扶持之举措,但在中医药事业以及现实状况的特殊性、复杂性,监督管理不容松懈。对于已对监督管理措施做出规定的暂行办法,监管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以高标准去理解执行,备案制中所蕴含的法律理念要切实意会,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持续性、全程性的监督管理。
二、暂行办法的严格执行
(一)在明确适用范围方面
通过对暂行办法第2条的理解可知,从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遵循特定理论,诊疗方式也是在规范之内,当然也包括一些中药相关内容。另外,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的范围有限,风险可控性尚可,应为风险不可预期、难以把握的技术被列为禁止。中医药部门将中医诊所划分为传统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两类,二者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这样两类诊所两类标准,分类实施严格管理。适用范围必须明确,这是执法的活动界限。
(二)现场核查和定期现场监督检查方面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的及时有效以及保证全程性、持续性进行了规定。如在对备案诊所进行核查,时间要求是不超过30日,另外还规定了到中医诊所的核对、检查,材料核实,定期到诊所内检查外,监管部门监督与诊所执业如影随形,打击有目的的选择性规避。中医药事业群众健康直接挂钩密切联系,监管刻不容缓、不容儿戏,动态、全程的监管理念需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落实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此项制度主要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记录内容为中医诊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操作、虚假宣传等),这些记录结果作为中医诊所监管的依据。究其根本,这是对商法领域黑名单制度的沿革,“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3]。备案制之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也能达到这种效果,甚至更加显著。主管部门的监管目光必定聚焦在曾经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中医诊所,监管力度加强。医疗行业相对与经济领域有其特殊性,因中医诊所不良行为极易威胁人民健康甚至生命,极有可能因一人“一次不忠”而登上黑名单,极可能遭众人“终身不用”。
(四)建设常态化的继续教育平台方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司长曹洪欣认为:“加快基层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是服务民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4]持续性学习是执业过程中人才建设的一条重要路径,我们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可以看出,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学习的安排当成自身的责任,为从业者提供机会去学习,学习内容与工作需求对接,中医诊所要做到依法执业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组织学习活动;继续教育对于中医诊所在职工作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使其专业技术不止步于学生(徒弟)时代,在工作时仍能得到实时提升。备案制之下,尤其是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考核获取)的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医疗知识等的学习不可止步,政府组织学习活动“应需而生”。要注重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构建体系化、多方面的教育培训模式,做好与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构建在职培训与考核体系。如此可阶段性、持续性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因从业人员素质问题而产生的监管压力。
三、结语
中医诊所备案制的贯彻执行,当下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医药法》与暂行办法,中医诊所的发展真正达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就必须贯彻执行好暂行办法。笔者看来还有不少问题会在备案制施行过程中浮现,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要齐心协力,以当下暂行办法为准绳,共筑中医药事业新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