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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对公司法的适用

2019-12-13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私法强制性公司法

周 萍

(32560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惯例在对于合同纠纷过程中的处理,应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可分为有效合同、合同待定、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合同。其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则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同时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范来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在哪些方面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是违反合同将是无效的?这种现象往往导致司法实践的差异。在这方面,本文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并根据对公司法的有关研究,提出了如何正确运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来进行审查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

1.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和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中的有关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在效力性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通过司法解释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了这一法律术语。同时其在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指出:根据有关的规定注意对效力性和管理性这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区分。如果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则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则应对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2.甄别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在合同法中对于区分“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和管理性的强制性只是第一步的完成,对于将强制性规范的两类不同性质进行如何区分这将依然一个复杂的问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全面规定冲突的权益,如权利的种类和利益,交易安全,以及受监管的对象等,全面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定对合同行为本身进行规范,只要合同行为发生,绝对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不是某种合同行为,或者某种合同的履行,而不是某种类型的合同。合同法中,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认真掌握必要时,应征求有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向更高层次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1.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和权益冲突的内容

尽管有关学者在公司法性质上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大多数学者来说作为商法的一部门,公司法属于私法。并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运用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等原则。但是,公司法作为新时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是“私法领域渗透公法因素”或“典型公法的私法”。根据公司法的原则认为公司法为私法,但并不意味着全是私法。伴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大传统的公司法在私权领域已经在逐渐的缩小,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断得到加强,立法中作出了严格和有力的保障。因此,一些学者直接将公司法表述为:从律法的本质上来看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同时也涉及到了社会的利益因素,所以,实际上公司法是为了平衡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和公司自治之间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私法公法化的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的立法意向,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分析公司法的性质以及结合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将立法意向和利益冲突进行总结为:①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以及内部行为所所涉及到的各个治理机构和利益冲突进行规范,而这些冲突主要是股东之间、董监事高管之间的权利或权利冲突等。②公司对外行为的规范所涉及到的则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③公司与政府机关等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规范的执行方面。

2.公司法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划分

根据公司法中所使用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学者的说法,这些词语在《公司法》中共出现115个地方。这些可以被视为武断的规范性规范。《公司法》中有271个强制性词语使用“应该”“不得”和“必须”这些规范应被视为强制性的,包括行政强制性规范和有效的强制性规范,但只有在行政强制性规范在合同无效后不可避免地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时,才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将《公司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范划分为管理和有效性,只有正确区分两者,才能保证合同有效性审查的准确性。

三、结束语

在公司法中的大多规范具有任意和授权性,同时也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对于其规范可具体划分为行政和有效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范。其主要在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维护和债权人保护方面体现出来。一旦发现对于此类的合同违反就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公司法中的行政规范是否会造成合同无效,这就需要根据无论是公司的共同行为还是交易行为来判断,假如是共同行为一旦对强制性规范违反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则是无效的合同,包括违反行政强制性行为。假如是公司的对外交易行为,对于行政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就不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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