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2019-12-13赵学奎
赵学奎
(155100 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双鸭山)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通过发布新闻报道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近几年,人们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日益关注。这不仅是摆在公众面前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名誉作为社会评价极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确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所谓的名誉权,是指公明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权利:
一是名誉保有权,名誉是社会地特定的人或法人的评价,权利人无法通过主观的能力消除这种社会评价,只能对已有的名誉予以保有。也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自身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口碑。
二是名誉的维护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对于他人请求不得侵害其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三是名誉利益支配权,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从中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权利人不得随意抛弃、转让名誉利益,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利益。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
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借助大众媒体,由新闻工作者进行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侵权是过失侵权。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一定的特殊性。
(1)内容失实,内容失实是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一项报道环节多、时效性强的活动。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所致,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起新闻侵权。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撰写和发表作品,或者引用传闻作为新闻素材,使得新闻的真实性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2)含有侮辱、谩骂内容,新闻报道中若是对特定报道引用侮辱性的词汇和语言,则构成新闻侵权。从语言学上讲,不仅约定俗成的言辞意义决定言辞的含义,而且文化背景和语境也决定了言辞的含义。例如,某些言辞虽然是褒义的或者中性的,但是咋特定的文化背景和语境中则有可能具有嘲讽、贬损的含义。这种转化含义后的言辞仍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3)不当的评论,新闻评论是很重要的新闻载体,几乎与新闻报道同时诞生。写作新闻评论需要较高的思想意境和语言功能,既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脱离基本事实而空谈阔论,又要思维敏捷,根据法律规定发表意见,不能使用侮辱、谩骂性语言,否则将引发新闻侵权。
(4)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是它们不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作品存在可能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名誉权,也可能只侵害肖像权而没有侵害名誉权,或者只侵害名誉权而没有侵害肖像权,是否丑化、侮辱他人是确定侵害明名誉权的重要标准。
二、新闻侵害隐私权
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包括决定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个人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个方面,私人信息是指那些鱼特定个人相关联、反应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以及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领域是指公民隐秘的生活空间,如住宅、橱柜等等。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既具有其他人格权的某些特征,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①隐私权的人身性,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书自然人,因此隐私权必然具有人身性。也就是说,侵害隐私权及法律救济都离不开人身特点。②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不远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其内容必然具有隐秘性。只有自然人不愿意公之于众时,才可能侵害其隐私权。③隐私权保护的限制,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是可以克减的权利。当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的保护会受到一定的限制。④隐私权的支配性,自然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权,也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入自己的私生活,是为隐私权的支配权。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①披露他人的基本信息,公民对个人信息具有控制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布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布这些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他人的授权,否则将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报道与性有关的内容,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报道特定公民与性有关的内容,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世界各国,不公开审理性隐私案件时非常普遍的。尤其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时,更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③报道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家庭生活是公民隐私比较集中的领域,从夫妻关系、儿女亲自鉴定到儿女恋爱、家庭成员的死亡,都是重要的隐私内容。没有得到公民的允许,擅自进行新闻报道将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④侵入私生活空间,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独处不受外界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入和搜查。所以,公民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如果新闻报道工作非法侵扰公民的私生活,打破公民的生活安宁,则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三、新闻侵害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述
肖像权属于具体人格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个人形象及社会评价;同时,肖像权的精神特征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肖像权还具有以下特征:肖像权的基本利益为精神利益、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肖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肖像权具有标识性。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使用转让权、利益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两本部分,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
2.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和使用公民的照片,有些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片面的理解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就不可能构成侵权。实则为错误的理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而随意拍摄和使用他人的照片,同样可构成肖像侵权。②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超出免责范围的照片,我国法律对于未经本人同意而拍摄和使用公民照片的情形规定了若干的免责事由,如为维护公共利益、报道时事新闻、从事科研教育事业等等。但是在合理利用的范围以外,未经本人同意,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有可能构成侵权。③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做广告,最常见的情形有非法盗用公民的照片制作广告和使用名人的肖像做所谓的公益广告。这些都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