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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看西方近代国家起源学说

2019-12-13李天昊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边沁社会契约论霍布斯

李天昊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理论概述与比较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

1.霍布斯以人性恶为起点。他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①,在霍布斯预设的大前提下而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生存需求,而人类的初始能力又是极为相近的,也就不会出现一个人或某个团体的垄断统治。这样的话,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存在相互抢夺生存资源,相互伤害,而已经得到手的也惴惴不安,终日生存在恐慌之中。这也就成为了霍布斯笔下人们相互竞争的三大原因:为了满足自己生存需要而互相竞争,各自为战而相互猜忌,守护已经得到的荣誉而倾轧他人。

2.洛克祥和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恐慌有着天壤之别,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自身发展需要以及心愿处理他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形成了“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②。天赋人民同样的权利,因而人人平等,自身行为仅需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即可。洛克批判霍布斯将全部权利转让给“利维坦”就是对公民权利最大的侵害,也就没有了自由可言。

3.卢梭与洛克一致假定人性本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仅遵循着关心自己的幸福与自我保护和怜悯心和同情心这两条原则进行自己的日常生活,这样的自然状态是和谐美好的。然而,这种完美状态会被打破,原因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详细描述了“人类不平等的发展,人们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明生产工具,发展生产力,进行财富的累积,财富差距带来的不平等逐渐加大。富人们为了保护财产并且扩大自身的财富优势,欺骗穷人签订契约,建立了政权并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进行统治,由此产生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③这种私人财富的积累也就打破了人人平等的局面,因此,卢梭强调建立集体和公权力以使得维护美好的社会生活状态得以延续。

(二)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

1.霍布斯:他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人们之间冲突的根本成因,分别是为了追逐利益而产生的相互竞争,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而对他人产生的自然猜疑以及为了维护自身名誉而产生的强烈荣誉感”④。人们转移所有权利,建立“利维坦”正是为了结束恐怖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判断和犯罪的惩罚机制会产生争议,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机构,以获得最佳解决方案。在霍布斯看来,统治者不参与被统治者订立契约的过程,从而跳出契约之外,不受契约的约束。在人民让渡自身所有权利后由君主获取。同时,霍布斯也承认,人民只能任由国家的操控,但和时刻威胁生命的自然状态相比,倒是可以接受。

2.洛克:洛克认为国家是由人民订立契约让渡自身部分权利而组成的有限政府。虽有自然法存在,但这并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出现。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惩戒,而人人都会根据自身解读自然法,人民需要一个脱胎于社会契约代表人民公意的机构充当裁决者,这就是国家,它出现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侵害,因此这样的国家是保护性的“守夜人”。

3.卢梭: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时所让渡的全部权利并不给予某个个人或特定组织,而是一个集道德和共同意志于一身的共同体,而这种让渡,人民不会像面对“利维坦”一般无助,即使真的出现了集权政治,由于主权在民,也只是会出现人民绝对服从人民的情况。人民成为集体的一员,借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个人,同样,成员享受集体所给予的保护以及权利的同时也对集体和其他成员负有义务,同时国家对于公民具有强制力,公民绝对服从公意,因为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他们每个个人,他们会牺牲自身一定的自由,但是正如卢梭所构想的:“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⑤。

二、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一)功利主义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等人反对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于他们认为洛克等人忽视了理性的局限,它一定受制于所处的社会生活,并随着社会进步而进步,因此不会跳脱出原有的社会结构进行规划。边沁从三个方面向社会契约论发难:

第一,自然法是一种漂浮无根的假说。从法律产生来看,边沁认为:“法律即是一个国家内的主权者所创制的,或者所采纳的、用以宣示其意志的符号的集合”⑥。这就是说,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表达。自然法理论中的“自然”和“理性”过于抽象模糊无法充当实体主权者。

第二,自然权利逻辑上存在漏洞并且会发展为无政府主义。边沁认为,宣扬自然权利的存在的危险远大于它所带来的好处,试想,我们一旦认定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并且不可被剥夺的,也就赋予了它本身超出法律之上的地位。当自然权利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现行法律自然会让步于自然权利,从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进而人的自由将不受法律约束。所以,边沁认为凡是主张存在自然权利,最终一定会演化为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局面。

第三,社会契约归根到底只是一个虚构。边沁断言,霍布斯所构想的“利维坦”政府究其本质就是专制体制。而对于洛克,边沁怀疑的是社会契约论受到了所有人的普遍同意以及君主与人民的真正平等。边沁认为卢梭充满幻想,而不能满足革命的务实需要。

(二)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首先,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通过一些条件的必然联合才形成的一种政治共同体,“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⑦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⑧也就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志关系。可以这样理解,社会契约论所构想的国家建立是一条线性的发生,而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由多线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面并成为立方体。

[ 注 释 ]

①陈刚,文玉.三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33(5):99-101.

②[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6.

③[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4.

④[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⑤[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⑥[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1-122.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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