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
2019-12-13陈洪燕
陈洪燕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贷款诈骗的概念,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主观来看,犯罪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贷款诈骗行为,而客观反应的是犯罪人以虚假的事实或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实行贷款诈骗。由此可见,贷款诈骗性能为属于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侵害的数额比较大。此外,贷款诈骗行为也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贷款诈骗是仅仅围绕信贷关系来展开的犯罪行为。因而在签订信贷合同时则有可能成为行为人的犯罪手法;二是贷款诈骗与其他诈骗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贷款诈骗是属于扰乱借贷秩序的行为,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可以这样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对金融机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其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要求行为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交付巨大数额的贷款,从而产生的一种具有贷款性质利益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
在贷款诈骗罪中犯罪客体的表现极为复杂。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贷款人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贷款时,就很容易在提供证明材料或签订合同时弄虚作假,从而导致贷款诈骗罪的发生,同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项目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很容易形成贷款债权的问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是在签订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时而形成,并且行为人会通过欺瞒真相的方式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高额的贷款,同时在得到资金时在后期不会归还银行。此外,行为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具体可表现出五种诈骗行为:一是对于资金、项目进行编造,通过虚假的理由来骗取贷款;二是为了获取贷款对贷款合同进行捏造;三是为了获取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四是在担保中,对抵押物的真实价值进行捏造;五是其他的诈骗手段。
(三)犯罪主体
在贷款诈骗罪中,犯罪主体则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是年龄复合刑事责任所规定的,只要实行了诈骗贷款的行为,则都属于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实行贷款诈骗行为,并且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为目的。此外,当贷款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特征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贷款诈骗罪的客体与对象
(一)货款作骗罪的客体
对于犯罪客体的界定,我国的刑法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在社会造成侵犯伤害中形成的犯罪客体。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解决某一行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作为本罪对象的货款的范围
对于贷款诈骗罪而言,对犯罪对象范围的限定,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分为四大类型,且是以机构的功能和在市场中的地位由高到低的分类为:一是中央银行,二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是在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对于这四大类型的金融机构贷款,是否都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对象,以及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中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
首先,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发放贷款项目时,对借款的一方有明确的要求,只能是具备良好专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而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无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由此可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借款一方只能是具有专业性质的银行和金融机构。
其次,商业银行是最有可能成为诈骗贷款的犯罪对象的,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许多中小企业或公民在进行贷款时都会选择商业银行贷款,所以在商业银行中各个类型的贷款项目就很容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