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子客票法律性分析
2019-12-13王雅宁
王雅宁
(050033 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铁路电子客票,也称为“无纸化铁路客票”,它是传统的纸质铁路客票的一种电子形式的替代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铁路运输中的应用,从铁路出行售票、取票、检票、改签、退票都实现了无纸化、信息化升级转变。最新出台的《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说明铁路电子客票与传统的铁路纸质客票无论是在使用功能上还是在法律效力上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二者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外观形式上的差异。接下来,笔者将进一步分析铁路电子客票的法律特性。
一、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电子化形式
所谓“合同”,是指达成合同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或组织之间确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上提及的各项条款内容意见一致。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乘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铁路客运关系也必须以合同作为证明乘客与铁路企业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包括要约、承诺和履行三个阶段。在没有附加条件等特殊情况说明的条件下,一旦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向,合同即为生效。就客运合同而言,《合同法》第 293 条明确地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 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传统的铁路售票形式中,旅客在铁路客运站售票大厅向工作人员提供要乘坐的车次信息后,工作人员会查询相关的车票信息,在乘客确定购买并完成支付后,会取得需要的纸质车票。在这个过程中,乘客是被要约方,铁路客运站是要约方,纸质车票就是二者达成乘车意向的合同证明,合同自乘客支付完成时便生效,乘客到达目的地出站后车票失效。那么铁路电子客票是否具备同样的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效力呢?旅客通过铁路电子售票系统订票时,当乘客的购票意向达到铁路电子售票系统时,电子售票系统会自动弹出以格式条款呈现出来的铁路客运合同。当乘客同意此项铁路客运合同后,电子售票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客票,只有当乘客完成在线支付后,铁路电子客票才会到达收件人系统中。铁路电子客票的生效时间以其到达收件人系统时的时间为准。
二、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形式上来看,铁路电子客票的确确是铁路客运合同的一种电子化形式的呈现,但是,从具体内容上来看,铁路电子客票的内容并不能完完全全地涵盖铁路客运合同的全部条款。铁路客运合同是由要约方(铁路运输企业等管理部门)拟定的,包括承运方面向全体旅客公布的发车时间、列车管理规定、列车安全检查条款等内容。换言之,铁路电子客票中记录了乘客的乘车车次、乘车区间、列车运行时刻表、座位号码、铺位类别、有效期等信息,但对于列车的运输能力、列车管理条例、安全检查事项、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并没有囊括在铁路电子客票合同条例范围内。因此,从内容上来看,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涵盖全部内容。
三、铁路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形式
作为铁路客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电子客票能够实时记录旅客的运输信息。以现在的铁路乘车情况为例,由于铁路电子客票已经承载在居民二代身份证上,旅客在铁路电子售票系统订好车票并完成支付后,在客运合同的有效区间、有效时期内就可以凭借身份证完成进站检票、乘车、出站、退票、改签等程序,这些流程的进行都会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反馈到乘客的客运管理系统中,生成相应的旅客运输电子记录信息。换言之,铁路电子客票实现了铁路客票的无纸化、信息化转变,但这并不等同于“无票乘车”。铁路电子客票就如同一只“无形的手”,伴随并记录着铁路客运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电子客票信息是由虚拟的数字信息组成,一旦遭到外界干扰,很有可能会出现信息泄露、信息失真、信息丢失等情况。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乘客要及时截取个人购票信息,作为自己在客运合同有效期内的维权凭证。
四、铁路电子客票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证券实际上是指包括各类记载,并能够代表一定所属权力的法律凭证。证券的功能就是用来证明证券所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以铁路电子客票为例,铁路电子客票记载了乘客的乘车时间、区间、车次、座位号、车票价等信息,铁路运输部门在向旅客出售车票的时候,实际上就默认了车票具有的承载价值。从乘客的角度来看,乘客通过网络订票或者自主电子售票系统订票,在获取所需车票相关信息并完成支付后,就有权利取得对应车票的所有权。乘客自然也拥有对车票的使用权与废弃权。凭借持有的车票,乘客可以按照国家铁路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及承运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铁路电子客票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