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2019-12-13王静
王 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债务的产生有四个原因:合同债务,违约,不当得利和缺乏管理同步。其中,不当得利是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世界各国都明确表示它们具有深远的影响。不当得利和侵权会导致他人的损害和他们自己的利益,有必要区分这两者。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且存在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对规范利润和损失发展的控制不当,法律没有依据真实的情况下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公平的财富控制被广泛认为是一个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的民法体系。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监控力度还不足且性能比较低。所以,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不公平的不当得利以及相关现状,进一步分析我国浓缩制度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表明中国民法对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意思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伤害了他人应得利益。这种概念源于罗马,且结合了前人对其的定义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非法浓缩制度已经成为了维护债权利益的关键法律。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着重体现出了制度专业和实践的重要性,除此以外,其不公平制度也集中在理论和实践范围内,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大陆法法律系统中的不公平致富制度的现状与公民地位不一致,所以,法院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不公平财富制度进行科学控制。就目前而言,这种方法还是会受到限制,这也对行使不当回报权的一方造成了一些损失。不仅如此它还揭示了系统损失的功能。因此,为了在未来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民法,就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律体系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改变不公平的收益制度,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断改进其内容。没有法律或合同基础,其他人伤害他人的好处是法律事实和债务基础。《民法总则》第122条:“其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并获得不正当的利润,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事实上,由于不公平的收益,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是充足的。因此,《民法总则》的基础是在确定不公平收益制度时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个因素是“权利实际获得并可能伤害他人的损害与没有法律依据实现损害和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通常会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侵权行为是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而这种责任从法律的层面来讲是不允许被破坏的;而侵权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一旦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是需要对被害人做出相对应的赔偿的。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侵权之间是存在很多区别的。首先,先决条件是不同的。不当得利的目的是指出财产利益的转移,例如受益人的利益,以便受益人将利益返还给受害者。因此,这种责任的前提是受益人直接受益。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二,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多达8种。第三,豁免形式不同。如果侵权是由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要排除侵权责任,则必须遵守法律并证明有正当理由。第四,举证责任不同。因为不正当退货的责任不是基于受益人是否主观上有缺陷,因此,一方不正当地退回申索的权利不对另一方的意图或过失负责,但必须是受益人。已经证明了不当得利的事实,但是,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在确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索赔人的基础上,必须基于受害人可能对加害人有过错或故意的证据。
(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条件
侵权的构成是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侵犯他人的权益。但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凭借其行为是有利可图的,而且他所获得的利益是非法,或权利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们,因此他们没有保留利益的合法性。因此,不当得利和侵权可以共存。两种侵权诉讼的共同竞争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受益于侵犯他人权利。为了建立合伙企业,有必要侵犯一方的权利,因此侵权者有权享受这些利益。第二,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受益人的侵权行为不对他人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第三,没有正当理由获得利润,在今天的社会中,应该有法律上的理由来获得利润,因为侵权是有利可图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合法性,而不道德的代理人获得了所获得的利益,这表明这种收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代表着不公平的财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出现不正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导致违反同一法律事实的现象。
是否应该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平均利息,在现实中还是受到许多争议。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它可以在某些条件下退回,但其他人则不相信它会被退回。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德国法律对于这项法律而言,是不可退回的。法国法律规定的是:“提前解决索赔,在时间限制内,受益人不能要求赔偿。”日本民法典第707条:“债务人拖欠债务期间不需要进行利益支付,但如果债务人没有自觉进行支付,债权人将有权利返还利润的中间利息。但是,在德国法律实践中,德国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不允许收取临时利益,且债权人需要给债务人相应的储备金。特别地,如果首付款项显示明确了债务人需要提供的的价值和免除临时利息的相关条款,则债权人在进行偿还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债务人没有收到关于提前清算的明确指示,则首付款仅在对条款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发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债权人则有义务偿还中间利息。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情形
一般而言,未付的款项涉及通过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来伤害他人,并且所获得的利益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缺乏法律依据,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而忽视他人主体的行为。其中包括非法租赁货物,普通货物和非法租赁。它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由此产生的利益意味着不公平的收益,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对不正当的退货和损害负责。第二,利润或财产的使用是为了消费他人的财产,为了获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该主体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仅为非营利目的而破坏财产,他只负责赔偿犯罪并且不负责归还非法所得。第三,侵权人的抄袭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应对侵权行为负责,以便非法复制其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或使用非专利权人授予的专利。第四,侵犯人权,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受益人的姓名和肖像。
三、结语
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合提供了一种更彻底的调节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基本概念。应该发挥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主张之间的关系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公平收益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民法体系,它主要限制人们的财产损失和利润的变化情况,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它的实施还是需要根据法律理论进行。关于无正当理由的受益人财产权和利益法案需要定期进行修改,以保护受益人财产的所有权,并纠正所有权的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