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2019-12-13张月馨
张月馨
(554100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征村镇银行 贵州 铜仁)
民法总则在每次的审议中,都会对其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第一次审议时,在征求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并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在第二次的过程中,在内容上同样做了修改,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在专家讨论的过程中,很多意见不统一,笔者支持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并对其规定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详细得介绍其内容的调整并提出一定的建议。为此,针对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以使我国的民法总则具有21世纪民法典的风范。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不断地堆民法总则进行修改,从2015年开始到2016年间,共颁布了5个版本。在前2个版本中,民事责任并没有被规定写入民法总则,通过不断地讨论与修改,在内容上做了调整,对比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法,在后3个版本中将民事责任列入其中。民法专家在讨论的过程中意见产生分歧,有些专家同意将民事责任写入民法总则,有些专家则表示不赞同。赞成的专家认为权力和责任应该统一,民法中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而反对者则认为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是多此一举。但是,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事责任来考究,民事责任的规定是非常有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打破了传统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有很广泛的社会效益。与此同时,民事责任应用的范围非常广,对民法分则中的一些相同的规定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不仅可以对民法分则中的条款进行指导,而且可以简化民法分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了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另外,民事的法律关系涉及权力,义务和责任,这种一般性规则是民法总则不可或缺的,民法强调权力,但是权力在享有的同时还要肩负一定的责任,民事责任的写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民法总则,是民法总则整个规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民事责任的写入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需要,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特色体现,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完善的。首先,有一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没有被规定,只在民法总则中体现了连带责任。其次,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内容上缺乏针对性,有很多条款并不适用所有情况。另外,规定中没有体现自主行为,而且正当防卫等不适宜在其中体现。民事责任的规定还缺少概括性,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使其更加地完善。
(一)关于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分析
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责任的定义分为两部分,没有对其进行整合,应用效果较差。如若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将其表述为:如若民事责任人不按照民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种表述进一步强调了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关于民事责任形态和责任方式的调整分析
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形态分为两种方式: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但是这种规定不符合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是不完善的。只规定多数人的民事责任是不完整的,还有单独的民事责任。而且除了这两种方式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即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分析。
首先,对于具有从属关系的分担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了调整,将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进行了对应,去掉了分担责任方式。其次,在民事责任的规定中补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对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对体系中可能出现的纰漏进行及时地补充。另外,还补充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
(三)关于民事免责事由的调整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很多立法例都支持自助行为,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采用自助行为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同时自助行为不超越避免损失的必要限度,在此情况下,法律是允许的。如若在权力受到侵害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帮助,应立即停止自助行为。而且正当防卫等因为其涉及到了刑法相关的内容而不适宜在民事责任中体现出来,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关于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调整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竞合规则,有一定的规定。对冲突和非冲突的竞合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非冲突性竞合原则的内容增加,而且其他的法律都表示赞同。而且,还特别指出了民事,刑事责任的竞合是非冲突竞合,但是最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的反对而无法得到应用。另一方面,民事责任的竞合规范围较小,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并对其进行适当地补充,提出一个普适的法律规则,以不断扩大民法总则的影响力为目的,对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应用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深刻地了解民事责任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内容的相关调整,能有助于相关人员加强民事责任等相关的工作。只有做好这方面的规定及调整工作,才能进一步地提升我国民法典的立法,降低相关规定在颁布的时候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不断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实现民法总则价值的最大化,为我国的民法典的实施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