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2019-12-13李富民
李富民
(362300 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 南安)
14至18岁之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很可能会成为违法犯罪的肇事者,18岁以下的留守儿童也极其容易遭遇到违法犯罪者的侵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发挥对于保护其合法的权益非常重要。农村地区贫困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应弥补农村地区弱势儿童的诉讼,纠纷解决以及家庭和社会支持的缺失。国际标准和中国立法都要求及时向儿童提供专业和全时的法律援助。我国许多地区对农村弱势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及缺乏专业的援助队伍等问题。因此,对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应加强专业建设,整个建设过程和福利功能的拓展。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的提出
保护未成年人明确界定了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的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四种保护是渐进和互补的。与其他三种保护相比,法律保护更加严格和执行力,但最后一项保护必须要在前三项弱或无效后启动。由于家庭和成长的具体背景,家庭的保护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显然不足。然而社会保护与学校保护大都显得比较软弱无力,这就是为什么对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通常是优先考虑的原因。因此,留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非常容易成为犯罪的肇事者,他们往往是犯罪的受害者。刑事法律保护对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行使诉讼权利。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独立区分是非,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因此,法定代理人 “在场”的问题与未成年人的主要权益保护有关。很多犯罪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由于他们上班和缺少法律概念等原因,“缺席”,“耽搁到场”或“拒绝到场”。因此,当作为被害人、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不能 “在场”时,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来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受害人、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缺席的问题。作为犯罪嫌疑人,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告或受害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建立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援助机构和援助队伍,确定应建立一个专门从事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民政部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的创新工作机制,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网,管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注意并动态监测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有益探索与现实障碍
近些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护理和保护工作已升级到国家整体部署水平。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中国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充分保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在中国每个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都可以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合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丰富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法以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专门的工作站或接待点,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需求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接待点或工作站,法律援助的专业资源可以得到保障,工作站资源充足,条件允许的区域可以及时指派专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辽宁省抚顺市、四川省成都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四川省攀枝花市以及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等市县,为留守儿童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此外,基于工作站,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制定了该地区留守儿童和家庭的详细信息,登记和创建书籍,动态把握留守儿童的大体情况,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农村留守儿童与其他的刑事法律援助之间的区别为前者提供了绿色通道,可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准入机制畅通无阻。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甘肃省金昌市、辽宁省抚顺市以及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等市县均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涉及到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确保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和优先办理,即在系统中倾斜,靠工作,依靠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是100%接受的。没有拒绝,没有延误,没有费用,没有投诉,并努力取得满意的结果。
第三,简化农村留守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简化过程重要体现在为农村留守儿童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前提是申请法律援助的留守儿童受害者是经济困难或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原因。因此,有些地方在申请法律援助以侵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已经探讨了放松经济困难的标准。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有很多地方对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以及政府救助家庭等困难家庭的儿童,提出对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全部提供法律援助。此外,为了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要求严格执行一次性通知,一审首次运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处理。与此同时,在农村留守儿童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些地方要求律师在诉讼前尽早指派调查和收集证据,以充分保护留守儿童的权利。此外,有些地方还探索加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监督机制。
三、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完善
留在农村地区的儿童的参与需求由专门机构和专家来完成。它是根据1985年联合国标准第一条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规则(“北京规则”),必须是专业的。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员工对未成年人采取各种行动。根据1989年公约第40条第3款。儿童的权利(以下简称“公约”)应专门为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定四项法律,程序和机构。
我国现在最紧迫的任务应该是逐步改善未成年人调查机构的建立和完善。调查机关是第一个参与未成年人涉罪的机构。经营机构的专业精神直接影响到了对未成年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涉及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更需要妥善处理。有条件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建立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专门机构是专业人员的基本保障。
四、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弥补农村留守儿童诉讼能力、诉讼制度和家庭、社会支持的缺位。国际准则和我国法律均要求应当及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的全程性法律援助。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但也出现地域发展不平衡、缺乏专业的援助队伍和难以保证全程参与等问题。因此,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加强专业化建设、全程性构建和和辐射功能的拓展。农村留守儿童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来帮助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疏导和社工力量对其进行帮助。法律援助为留守儿童提供合法权利,心理咨询和社会力量提供对留守儿童心里的指导和支持。为了保护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可以鼓励处理轻微案件的律师补充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知识。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