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致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9-12-13黄明
黄 明
(341000 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 江西 赣州)
职工作为用人单位主要的劳动力资源,其在从事各种工作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威胁身体安全和健康的风险性因素,而为职工提供必要、可靠的权益保障是国家、社会、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共同关注的问题。与一般性的工伤评定不同,工伤致残评定是在工伤评定结束后,对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后所存在的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劳动能力进行的鉴定。一般而言,承担职工工伤致残鉴定任务的机构主要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具体从事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法医人员来说,除了要掌握丰富的残疾评定知识和技能以外,还要对工伤致残评定方面的法律内容及其适用有充分而深入的了解,以满足法医评残工作的要求。
1 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法律依据
就目前职工工伤致残评定工作的开展而言,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不仅对职工工伤致残的具体等级进行了划定,同时也明确了职工工伤致残的赔付方式和标准,为职工工伤致残的评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围绕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而颁布和实施的国家法律,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出现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并且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通过对劳动法中关于职工工伤致残相关内容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对职工工伤致残的评定是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权力与责任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合法的评定,才能够明确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而这也凸显了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在原有标准的框架上进行的调整和完善,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这种以明确的等级划分来规范伤残评定的方法为职工工伤致残问题的规范化、合理化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该标准中,对劳动能力的坚定主要包括手足功能缺损、四肢骨折、关节功能障碍、脊柱骨折、肌腱及韧带损伤、腹腔脏器损伤、眼科损伤等与职工劳动能力密切相关的损伤入手进行等级的界定,使评定结果符合职工工伤致残的实际情况。相较于劳动法而言,《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更多地是从法律、医学层面对职工因工伤残实际状况进行的明确界定,也是确保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规范实施的保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地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该条例中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为工伤致残法律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章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标准、流程、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八条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况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职工工伤致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及的,职工工伤致残评定是一项严格、规范性工作内容,只有严格按照法医评残的相关标准以及职工伤残评定的法律依据来进行针对性、专业性和深入性的伤残评定,才能够确保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就目前我国职工工伤致残评定工作的开展来看,虽然能够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的评定,但在实际评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增加了评定工作的复杂度。具体来说,职工工伤致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效力不明确
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伤残等级的确定,而这除了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外,还要依赖于客观、公证的法医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同时也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医疗卫生专家库,对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医疗鉴定。虽然这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致残评定的参与机构和人员,但对法医鉴定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加之目前法医鉴定机构的繁多和鉴定能力的参差不齐,在鉴定的结果方面可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公检法等机构在鉴定结果采用方面存在不唯一性,进而造成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不规范性。
2.2 评定中法医鉴定不严谨
法医鉴定是从医学的视角出发对活体损伤进行检验和鉴定,需要法医对法医鉴定的程序和临床检查的基本方法有完全的掌握、运用。虽然法医鉴定的程序可以通过法律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但临床检查方面的方法则容易出现方法的多样性,例如面对同一种损伤时,可以使用多种检验方法,并且每种检验方法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终影响法医鉴定的结构,造成法医鉴定程序和结果的不严谨。同时,在一些鉴定活动中,受到鉴定时间的限制,一些法医来不及对相关的临床医学资料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和选择,导致一些内容存在不符实际的情况,影响法医鉴定结果的不严谨、不客观。
2.3 职工工伤评定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
职工工伤评定是政府机关与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交互性行为,其有效开展需要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和良好沟通。但就目前工伤评定的信息沟通来看,评定机构与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评定机构出具职工工伤评定结果,而职工及用人单位对这一结果是如何得出的、有何注意事项等信息知之甚少,这就使得职工及用人单位对评定结果的认同度偏低,最终影响职工工伤评定的信任度。
3 优化职工工伤致残评定的策略
针对上述所提出的职工工伤致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技术、法律原因的基础上,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评定工作方法和策略,以确保职工工伤致残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公平性。
3.1 统一法医鉴定标准
针对当前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不统一、不规范给机构间职工工伤致残评定造成的困难,需要从统一法医鉴定标准方面入手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在法医鉴定方面的规范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几个政府司法性的鉴定标准,但其对法医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比较宽泛,导致一些鉴定机构在实际伤残鉴定以及鉴定标准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不统一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基于法医鉴定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职工工伤致残评定标准进行梳理,并对标准执行中的细节性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为法医鉴定提供统一性的参考和指导。
当然,法医鉴定标准的统一除了要考虑法医鉴定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外,还要兼顾地区性的差异,赋予地方法医鉴定工作一定的灵活空间。例如在法医鉴定费用标准要与每个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相匹配,以彰显法医鉴定的人性化。
3.2 完善法医鉴定审核、监督机制
法医经过医学检验后出具的鉴定结果除了具有医学价值以外,还具备相应的司法价值,并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直接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障法医鉴定的科学、客观和公正,要对法医鉴定的程序和结果进行严谨性的审查和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认性。
鉴于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鉴定程序和结果不严谨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要通过法医鉴定工作的严格审核和监督加以克服。一方面,在法医鉴定程序方面,除了要选择资深的法医人员以外,还要有相应的司法人员进行监督,确保鉴定程序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对出具的法医鉴定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核,对材料从客观性、全面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政府相关机关要对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评级,根据结果反馈对那些主导法医鉴定的机构进行评价,净化法医鉴定机构管理的秩序。
3.3 探索建立顺畅、有效的多 方信息沟通机制
良好的信息传递可以使司法机关、法医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职工工伤致残的评定结果更具有可信度,也可以获得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支持。在实际的职工工伤致残评定过程中,相关人员尤其是法医鉴定人员要以最终的报告为依据来对其中职工和用人单位有必要或者想知道的内容进行深层次、全面的讲解,使对方能够知道结果产生的原因和依据,从而保证鉴定结果被真正接受。在工伤致残的鉴定过程中,也可以邀请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到鉴定工作中,通过参与来实现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传递,避免信息传递死角。
4 结语
职工工伤致残评定是维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主要方面。鉴于当前职工工伤致残评定尤其是法医鉴定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不足,除了要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标准外,还要通过相关机制的完善加以优化,确保评定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