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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绿色原则的价值及适用

2019-12-13余永悦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法民事环境保护

陈 燕 余永悦

(233030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一、绿色原则的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状况却一直处于不佳状态:生态资源结构恶化、环境资源流失、大气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注重发展带来的利益而忽视环境的重要性成为当时企业的常态思想。自2005年开始,国家才开始逐渐重视保护环境。十八大、十九大的报告中都体现了只有将保护环境摆在首位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适应国际对经济发展的要求。

事实上,现在对于环境保护除了采取工业技术改造、植树造林、限制排污量、规定污染物标准等能够直接作用于资源的措施外,主要还是通过处理人与环境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现今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从后代利益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主要还需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现今《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大多数还是由具有一定权力的组织机构对民众就环境保护进行宣传、教育,对环境进行监管,由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对平等主体之间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官在审理环境案件时所需要遵循的理念尚未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环境污染的避免主要是由企业及政府等权力组织发挥作用,但民众行为聚集起来也足以对环境污染造成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故笔者认为:绿色原则的确立弥补原有法律不足之处的同时,也能够倡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约束自身行为来共同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绿色原则的理解及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的内容。但由于该原则规定较为简单,结合其在总则中的位置、文字所显示的含义及立法背景,笔者认为,该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节约资源

要想节约资源,应当在能够实现目标的基础上,使必要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且合理的利用。现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下,应当确保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使该权利所涉及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且与权利实现相匹配的资源、方式途径等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以避免资源浪费。应当将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2.保护生态环境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保护生态环境是当务之急,只有拥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才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前提和基础。虽然《环境保护法》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但笔者认为,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民法是与民众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也是人们关注较多的一部法律,虽然其调整内容与环境并不具有直接关系,但在民法指导下的各项法律发挥绿色原则的作用时对生态环境同样能够起到促进作用,并且能够带领包括企业在内的民事主体在较为频繁的民事活动中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前规避污染的发生,也有助于在除权力机关及污染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间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绿色原则为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有助其在民法下各部分法律中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经济发展与绿色发展相结合

经济应当是与环境联系最为紧密的词语,发展经济是以耗费资源、创造生产等为前提,保护环境的实质上是平衡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众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对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及如何实现经济目标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人同样具有趋利性,故在原本并不强调环境保护的时期,利益的驱使使得民事主体可能会忽略实现目标的手段给环境带来的压力而只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现今以绿色原则为前提,能够督促并引导民事主体注重对环境的保护,污染型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如改进企业结构、改变能量来源等方式在确保环境没有受到不必要污染的基础上追求经济发展。

2.调整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通过在民法总则中确立绿色理念,给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增加了一个环境保护的义务,让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时刻谨记着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同时,正是由于民事关系中这一理念的持续存在,该理念的核心价值必将延伸到其他法律关系领域或者道德领域,因此,人们生活各方面活动会受到这一理念的影响。同时,这也为人们享有环境权益提供了依据,即让原本并不关注环境或者是无法关注环境的民事主体能够依该原则主张生态环境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也能够在民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贯彻绿色原则的共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该原则指引着人们不仅仅要做到不破坏自然,更要主动保护自然,维护自然的和谐,在谋求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

三、绿色原则的具体应用

绿色原则的确立,应不仅仅是一项原则,还应具有其实践意义。故笔者认为,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适用绿色原则:

1.物权方面的规定

笔者认为:物权主要是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故在绿色原则的引导下,民事主体应当做到物尽其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所有物的使用,不要持有其对财产的所有权绝对大于其他任何利益的观点,尤其是绿色原则确立之后,如果某种个人利益与公共环境利益或者公共资源利益相冲突的话,应当充分权衡比较,而不应完全让某一特定的绝对权处于优先地位。此外,原本民事主体对于物的所有主要是考虑其经济价值,现今绿色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主体不应当仅考虑经济上的利益,在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之时,也应权衡两者之间的重要性,如污染环境与工厂收入之间的权衡比较,在经济利益上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放弃。

2.债权法方面的规定

民法中的债权主要是指合同法,即平等民事主体进行交易的一种法律形式。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的交易不仅仅合法合意,更要在交易过程中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市场主体在资源流动和分配方面进行的交易,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主,建立对资源开发利用交易的“绿色”判断标准,让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同时市场资源产品的交易也应当遵循绿色原则,以市场交互性的行为带动更广泛的民事主体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3.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就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多数人和第三人过错上作了规定。笔者认为:为贯彻绿色原则,应当对污染者的污染处以较为严苛的罚款,以确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于一些损害环境行为不应再像以前那样仅仅以弥补环境损失为主要方式,还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去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如动员公民种树、鼓励工厂资源科学利用等等。

4.婚姻、继承方面的规定

绿色原则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调整生态环境与资源,故可以在家庭里通过教育让个人从小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在财产方面的划分,也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如何分配最为合理、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发现: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确 立确实具有很大的价值,但其在民法所包含法律的法律规定如何应用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确保原则与法律规定之间能够有效衔接,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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