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民事责任竞合
2019-12-13张如龙
张如龙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 116001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补偿行为相对方因相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在出现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相对方有权选择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竞合,意为行为主体实施某种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多种民事行为法律构成要件,而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法律效果后,行为相对人选择主张民事责任的机制。常见民事责任竞合形式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常见责任主张的选择方式有单独、合并适用,顺序使用。
本文拟从民事责任竞合的成立条件、表现形式、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承担责任方式的适用四个方面,浅述民事责任竞合。
一、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唯一性
行为人只有在出于一个主观故意或过失、过错,实施了一个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才具有唯一性。强调注意的是,如果是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过错实施的行为,也为“一个行为”。
(二)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责任竞合的核心要件。如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不当得利(民法总则)法律规定的相对独立,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这种相互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之间不能被一种民事责任所涵盖,或者行为主体不能同时承担数个民事责任。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表现形式
(一)侵权与违约的责任表现形式
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的原则做以归责,辅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侵权行为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种民事责任竞合常见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产品质量法》在其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以及《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内容见上文)。
在因产品质量争议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一方对相对方民事责任的承担享有选择权。可以基于合同关系选择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事实,选择相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选择相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可以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责任相对方可以为产品销售者,也可以为产品生产者,或者是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
(二)侵权与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表现形式
不当得利意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通过实施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而使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情形主要表现为无权有偿处分,即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许可善意第三人使用获利。基于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责任;基于有偿处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
如《物权法》在其第106条中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三、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指为使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到损害或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行为人所应当作为或停止作为或保持不作为的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在其第179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终止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终止实施其正在进行的,或者延续进行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终止侵害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事实的扩大,但无法应用于已实施完毕或尚未发生的行为。
(二)排除行为妨碍
指行为人实施排除因其不当行为导致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妨碍他人实现合法利益的状态的行为。如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权利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妨碍权利人实现土地经营价值的,建设人应当将违章建筑拆除搬走。这种妨碍的事实状态可以是已经存在或未来必然存在。
(三)消除行为危险
指行为人实施消除因其不当行为,或者其有权属价值的物品所引起的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可能损害的状态的行为。如在相邻关系中,相对方要求行为人修葺可能倒塌造成相对方房屋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房屋。
(四)财产性利益返还
指不当行为实施人,返还其非法的,或者无权持有、占有、获得的财产性利益给实际权利人。主要情形有:1.不当得利返还。2.依民事行为所作的给付,即在不当行为实施人的行为被法律确认为具有不当性后,行为人因这种不当行为持有、占有、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返还给实际权利人。
(五)恢复不当行为实施前的状态
指使受不当行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利恢复到受不当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受损害的权利在客观上可以恢复;二是受损害的权利有恢复的必要,即要排除相对方不需要的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此时可以选择赔偿折价的责任形式。
(六)修理标的物、重新制作标的物、更换符合要求的标的物
在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合同质量约定条款的情形下,要通过修理、重做、更换的民事责任形式。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定作物不符合约定的功能或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修理,修理后仍不达到标准的,应当重做。如案涉标的物为种类物,可以适用更换的责任形式。
(七)继续履行
指行为相对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范请求行为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形式,多应用于合同纠纷中。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相对立,只能主张其一,且不适用于合同义务已不能继续履行情形。
(八)赔偿损失
是基本以及应用范围较广泛的民事责任形式。
1.适用于违约责任,则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合同履行后的期待性利益也是包含在内的。
2.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使相对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到状态。
3.适用于侵权责任,则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即使相对方的权利状态恢复到未曾受到侵害的状态。
(九)支付违约金
依产生的依据不同,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见于《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依性质不同,又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前者指一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影响其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后者则实际是违约损害的补偿。对此《合同法》在其第114条第2款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十)消除不当应为影响、恢复行为行对方受损害的名誉
适用范围一般与不当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如不当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不为行为相对方消除不当应为影响、恢复行为相对方受损害的名誉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采取报纸(不排除其他法律允许的公示途径)公告公示的强制执行形式,目的在于恢复名誉,进而消除影响。至于相关费用,则直接由行为人承担,无须再行法律审查确认的司法程序。
(十一)赔礼、道歉
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相关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依据权利主张人的请求,适用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
四、责任承担方式
(一)单独使用和合并使用
如行为人仅承担一种民事责任不足以救济相对人所受损失的,则可以同时适用多种责任承担形式。如名誉权侵害民事责任,仅请求停止侵害不足以救济,即可同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二)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
如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只能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不当或者侵害性行为,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纠纷,首先需要列明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行为,必要时可以立案请求立案庭做诉前停止侵害,从而达到有效的民事责任承担。如因相邻关系纠纷中,行为人建设的建筑,为相对人造成了妨碍采光、通风等,首先要请求排除妨碍。
五、结语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即行为相对人有权选择其所享有的双重请求权之一,避免行为人承担双重责任,相对人因一个行为获得双倍赔偿。但责任竞合的适用条件要防止滥用,做狭义的解释和限制性适用,如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则要以对行为相对方更有利为原则适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