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2019-12-13□文魁
□文 魁
随着普法教育的推进、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重视保留工作证据,被欠薪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不过,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包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让农民工防不胜防,屡屡中招。近日,《工人日报》记者就农民工常遇到的几种职场“套路”进行了一番调查,希望能给农民工求职就业提供一些帮助。
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包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用人单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与农民工签订“试用工”合同,使用一段时间,便以“不合适”为由辞退,被辞了也不给赔偿。记者采访制造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建筑业等行业的30位农民工,发现30位受访农民工中有21位遭遇过试用期被辞,其中18位无故被辞,最多的一人遭遇过5次,仅有3位被告知了辞退理由。但这些被辞退的理由多半牵强。
这样的“试用期”套路缺德带冒烟,属于违法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这些“试用期”套路把农民工当成廉价劳动力的行为明显违法。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玩“试用期”的小伎俩,许愿“试用期”以后如何的高薪酬,但是当试用期过后就是到期合同,把“试用期”当成剥削员工的工具,员工成了“试用期”的“杨白劳”。一项调查显示,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定得很低,一些求职者为了能就业只好委屈求全。尤其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就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用人单位过于霸蛮,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所以“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
尤其是近几年,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专门利用试用期使用大量廉价劳动力。并在“试用期”合同上做手脚,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为自己卖命出苦力的“生产流水线”,反正不花钱就可以为我所用,“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员工成了“杨白劳”,把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试用期”变成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用工”,是典型的“周扒皮”,剥削劳动力,涉嫌用工欺诈。
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于这样的涉嫌用工欺诈企业必须依法处罚。同时对于招聘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招聘前期工作中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薪金待遇把关;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同时求职者有权向玩“试用期”游戏的企业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