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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认定标准研究

2019-12-13王君豪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人界限要件

王君豪

(132000 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政府 吉林 吉林)

一、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认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之争

放火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森林火灾案件中,犯罪人放火烧山,或者烧毁大量林木,后果严重,危害很大。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是放火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及故意放火烧毁山林、造林地、集体或者是私有林地的,都构成放火罪。而在司法实践中,放火罪与失火罪在森林火灾的定性中容易混淆。失火罪和放火罪的界限是主观故意与否。放火罪的犯罪人在要件构成中,常常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对犯罪人主观意图的认定,是对放火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认定。犯罪人也可以明明是故意放火烧毁山林,却不承认主观的故意性,而是以不慎、不小心等托词来混淆认定。

放火罪在森林火灾案件中,往往都是需要进行严格认定,不能草率认定。而森林火灾案件中对于失火罪的认定确却相对容易一些。往往有一些主观故意放火,却被认定成失火。这是对犯罪要件认定的不准确,不严格导致的。从而使森林火灾案件中的放火罪变为失火罪。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是相似的。对于主观认定的困难,在具体区分和认定过程中,往往会把失火罪认定为放火罪,而把放火罪认定为失火罪。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对要件的构成起了很大的作用。而认定主观意图的困难直接成为了“放火”与“失火”的混淆。

(二)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客观取证的困难

在司法认定中,放火罪和失火罪是十分容易混淆的,司法上的认定,对于犯罪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绝非是简单认定,而是从主观意图和客观实际的综合分析才能最终认定犯罪犯罪人的罪名。而司法认定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认定情况。极易使司法认定出现误区差别。从而导致认定出现不确切的情况。司法认定放火的动机,是认定放火罪的重要结点。失火罪和放火罪在森林火灾案件中常常是认定的重点。失火罪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是不慎失火,导致火灾,而放火罪是故意纵火。导致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和严重后果。此罪非彼罪,认定中存在一定混淆。[1]

失火罪在森林火灾案件中,一般认定为犯罪的主体责任方是出于主观过失,不故意、不小心、不注意。从而因为自身的过于自信,或者是意外导致的森林火灾案件。被认定为失火罪。但是对于犯罪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则是十分重要。认定中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从而导致出现认定的问题,把失火罪的认定成放火罪,把放火罪认定成失火罪。对于责任主体的主观认定十分重要。而一些看似是放火罪的主观认定,实则是失火罪的主观意愿。比如是过于自信,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下,认定为放火罪的行为是不确切的。主观认定的问题也在客观结果的认定中存在模糊的界限。

(三)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法律界限

关于放火罪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但不免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有混淆失火罪的方面。放火罪是森林火灾案件中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森林火灾案件中是法律界限上的故意犯罪,故意放火烧毁山林,造成严重后果。

而森林火灾案件中失火罪和放火罪往往存在认定法律界限的不明朗。犯罪主体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非故意是法律界限的认定不足之处。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认定的法律界限是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故意与过失的法律界定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愿表述的,而客观上也多处于对结果的认定,法律上的界限对于主观的认定和客观的认定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致使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与失火罪的主观认定和客观认定的界限不甚明朗。森林火灾案件中法律上的过于自信和故意不承认的行为也是法律认定上的不足之处。

二、完善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完善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对于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认定,要从要件的认定加以着手。而森林火灾案件中的放火罪是出于故意行为导致的森林火灾案件。故意的要件要从具体行为和具体问题着手,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具体动机。放火烧山的具体动机和具体行为,以及犯罪人的具体状况。这些是否构成放火罪的要件。在森林火灾案件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中也是可以察觉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森林火灾案件中的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要件认定应当如实认定和如实分析。放火的主观意图和过于自信的放火存在要件构成的界限,明明是主观故意纵火,却认为没事,一会儿就会灭了。这种既可以认定为故意纵火的放火罪,也可认定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要件认定上,此罪非彼罪。实际上两者要件的构成都可以认定为放火罪,犯罪的责任主体,明知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法律责任。却自认为没事,这种要件看似是过于自信造成的。实际上应当认定为主观故意的一种。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在森林火灾的案件中,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的要件,既构成放火罪。森林火灾案件的认定要件中包括犯罪结果的认定,虽然森林火灾的后果不同,但从不同的结果中可以分析那些是看似故意实则是失火,哪些是看似失火实则是故意的要件。主观和客观的协同要件才能构成森林火灾案件中的放火罪要件。

(二)完善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司法认定

放火罪的司法认定和失火罪的司法认定是需要明确的。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是主观故意的行为,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森林被引燃造成严重的危害行为。司法认定此种行为是放火罪。但是司法认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森林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要用到火。比如:救人、濒临饿死、消毒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到火。犯罪的主体责任人因为出于主观的善意,用火煮食物救活在森林中迷路饿晕之人,用火消毒用以救人等实际情况。但后果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引发严重后果。司法认定中不应因为此种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况而认定为放火罪,针对此种特殊情况,应认定为失火罪最为恰当,而非单纯的放火罪。

森林火灾案件中的失火罪有些看似是过失犯罪,实际上没有特殊情况也没有必要条件。又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行为。明知用火会引发森林火灾案件,但主观认为没事,不会有森林火灾的发生。而犯罪的结果确实造成森林火灾的严重结果。从主观意图和认定要件上看这是失火罪,其实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其主观明知故犯却有故意的嫌疑,但从要件和主观意图上看则不属于放火罪,属于失火罪。其主观的行为和客观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放火罪,不能仅仅从部分要件和部分的行为中认定为此罪与非罪。而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反之的认定行为则应是失火罪的认定与界限。

(三)完善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法律法规

在森林火灾案件中,必要情况下的生火,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即为失火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对此进行规范,并给予法律的保障和法条的明晰。完善法律法规对于森林火灾案件中对于放火罪的认定从构成主体和认定上给予规定和明晰。法律法规的认定明确区分和失火罪的界限。对于非必要情况下,不包括过于自信的情况下,引发的森林火灾也可是法律上的放火罪。过于自信的认定不能认定为失火罪。非必要条件和非不必要条件的认定,以及对过于自信的特殊情况的认定都应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定。以明确区分放火罪的罪责刑条文。并明确界限和规定的区分失火罪的界限和法律法规。用以法条明确界定,明确区分,明确定义。

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需要与实际相匹配。有效的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结合事实的基础和认定,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明确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准则。完善关于森林火灾案件中放火罪的立法规定。切实稳步推进森林火灾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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