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叙事学视角下的网络语言暴力
2019-12-12刘小琦
刘小琦
摘要: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和自由性为人们提供了语言狂欢的舞台,但同时也存在着非理性表达的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突破了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新闻叙事学的研究对象是以事实为本的新闻叙事作品,在网络语言暴力中,绝大部分的语言暴力是由媒体的新闻报道引发的,不同的叙事声音、叙事修辞表达着不同的意识形态。本文以网络语言暴力为研究对象,在新闻叙事学的角度下从叙事声音、叙事话语和叙事接受去发现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要素,并且提出治理策略以此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网络语言环境。
关键词:新闻叙事学;网络语言暴力;新媒体时代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9)11-0051-04
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频发,其造成的影响不亚于直接的施暴手段,这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突破了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新闻叙事文本的倾向性影响着网络语言暴力,这就有必要探究新闻叙事的原理和方法,从新闻叙事学角度分析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原因,从而找出解决办法。
一、 新闻叙事学与网络语言暴力
(一)新闻叙事学的概念
新闻叙事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由新闻学和叙事学紧密结合而产生,两门学科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叙事学顾名思义即关于叙事的科学,新版《罗伯特法语词典》对“叙事学”所下的定义是:“关于叙事作品、叙述、叙述结构以及叙述性的理论”[1]。叙事学发端于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受到法国结构主义和俄国形式主义的影响,大量关于叙事作品结构分析的作品出现在法国文学领域,其诞生对现代小说的理论层面意义重大。托多罗夫是最早提出叙事学概念的学者,他认为,在叙事学的研究领域,文本才是关注的核心,不管你采用何种媒介,文本是亘古不变的研究领域[2]。经典叙事学只关注小说文本,将文本之外的包括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等因素都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典叙事学研究势头逐渐衰落,关注读者和语境的新叙事学逐渐兴起。新叙事学是对于经典叙事学的修正和发展,从研究普通受众的认知框架与叙事体验;从传统关注语法学转而关注语义学,即关注符号如何产生意义及语境和读者的重要性[3]。
进入20世纪90年代,叙事学逐渐发展壮大,开始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新闻叙事学就是在新闻学与叙事学的融合碰撞中产生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叙事学与新闻叙事学最大的区别体现在研究对象上,叙事学的研究对象是叙事作品和叙述方法。而新闻叙事学把以事实为本的新闻叙事作品与方法作为研究对象[4]。从消息、特写、通讯、纪录片等新闻文本中发现并归纳出新闻叙事的一般原理,研究新闻叙事的规律、原理、方法及发展。同样是以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区别在于新闻叙事学研究的文本是现实世界新近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叙事学研究的则是作者根据主观意图虚构的文本。在文学叙事中,作者可以加入主观感情,对情节进行虚构,叙事文本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但新闻叙事不能带入记者的情感偏见,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地为读者反映最真实的事件,努力寻求真相。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及表现类型
人们对媒介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已经习惯于通过社交媒体去抒发感情、宣泄情绪。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便捷性、匿名性和自由性,部分网民在表达情绪时往往把握不好限度,在网络空间中失去了在现实生活中应有的理性,通过用语言侮辱、伤害他人的方式来宣泄自身不满的情绪,以此获得快感,这就容易导致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定义为:“在网络平台中,通过语言攻击和语言控制两种手段,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致使他人的精神和心理遭到一定程度的创伤”[5]。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实施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和知悉,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的行为方式。它是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通过网民互动完成的问答式搜索[6]。 “人肉搜索”是引擎搜索的特例,它集聚了网民的力量,从各种方式渠道搜索到各方面的信息,并公之于众,使被搜索对象曝光于网络平台。“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人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以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对“高铁霸坐”行为通过“人肉搜索”可直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是“人肉搜索”不恰当的滥用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在一些网民非理性、无底线的群体传播活动中,它逐渐演变为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2.进行语言谩骂。网民在网络上发表攻击性语言和粗暴的辱骂成为一种表达对现实不满的发泄方式,网络语言暴力成为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如著名某艺人在其微博发布路过天安门的侧面照片,并配文“每次路过天安门都会深深感受到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骄傲”。简单的一句爱国言论竟遭致部分网民的破口大骂,微博评论里有很多污言秽语,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这种“键盘侠”“网络喷子”的行为,受到大部分参与讨论的网民的批评与谴责。在互联网空间中,我们会不时看到一些过激的言论,将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在对他人的诽谤诋毁上,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在网络语言暴力景观中,部分网民的语言变得偏激情绪化,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3.散布虚假信息。
谣言通常是通过一些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进行传播,并且还会出现流言信息的变形和奇异回流现象。在集合行为中,人们认为不必为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认为法不责众,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流言内容进行改变和变形。谣言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交媒体上,谣言的传播速度是真相的六倍,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便捷性、相关性等特点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出于各种目的,利用社会心理来散布虚假消息,宣泄情绪,买卖焦虑。尤其是一些自媒體,为了博取“眼球经济”,不惜制造虚假信息,如微信公众号文章《一个出身寒门的状元之死》在24小时内经历了从朋友圈爆款到被封禁的过程。
二、 从新闻叙事学看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要素
在社会中拥有话语权,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通常都是意见领袖,他们比其他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他们接受信息的渠道多半来源于新闻。在新闻叙事的意识形态建构下,影响着新闻接受者的态度和观点,新闻叙事文本的倾向性影响着网络语言暴力。新闻叙事学以新闻文本为研究对象,探究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要素,我们可以通过叙事声音、叙事话语和叙事接受来分析。
(一)叙事声音
谁都可以讲故事,但声音将各不相同,因为受到意识形态、观点立场等因素影响。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叙事声音更是呈现多元化特点。在传统媒体格局中,新闻叙事者是职业化新闻机构的从业者,他们有着共同的新闻理想,是一个集合体,他们的身份具有专业性,作为时代的瞭望者,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普通人一般难以介入。而当下正处于一个众声喧哗的新媒体时期,传统媒体专业化新闻机构的叙事者权威正在被消解,呈现出“去中心化”的趋势,新闻叙事声音正在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发言权。发声环境、发声渠道多样化后,人们会图一时之快,不负责任地说出某些带侮辱性的话语,所以在网络上可以看到铺天盖地的谩骂。例如,2019年2月21日,被注销的微信公众号“咪蒙”。咪蒙文中充斥着“卧槽、滚、不要脸、拉黑”等文字,出口成“脏”,在文章对话中加入“特么”口头禅等[7]。“咪蒙”微信推文《致贱人:我凭什么帮你》《致low逼:不是我太高调, 而是你玻璃心》等,咪蒙倡导的是一种语言暴力, 用毒舌与吐槽、脏字与辱骂等方式展开叙述, 迎合受众重口味和低级趣味。在传统媒体时代,几乎是不会出现这样的叙事声音和叙述方式。正是因为叙事声音的多元化才会让网络语言暴力更加猖狂。
(二)叙事话语
在叙事学中,“叙述话语的分析主要是研究叙事文和故事之间的关系、叙事文和叙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故事与叙述行为之间的关系(当这个关系体现在叙述话语当中时)”。而我们探讨的新闻叙事话语,将对象明确为新闻叙事时间、结构、情境和修辞等[8]。新闻叙事是有规矩、有要求、有劝告、有限制的叙事,大千世界发生的所有事件不可能有闻必录,在选择新闻进行报道时就已经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新闻叙事话语的倾向性影响着受众接受新闻先入为主的观念。
2018年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北京青年报》发布: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疑因一女司机驾驶私家车导致》、《新京报》发出报道:《重庆一公交与逆行轿车相撞后坠江女司机被控制动画示意路线图》, 舆情事件发展初期真相没有调查清楚,但是事件的二元对立却很明显。媒体带有倾向性的内容让公众将矛头纷纷指向女司机。一时间“女司机”这三个字在网络上被炒得火热, 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 更是上升到社会对“女司机”身份的谴责。媒体关于“事故”和“女司机”的叙事话语,使得网民先入为主地认为该事故是由“女司机”导致的,这非常容易点燃网民情绪,群体极化现象明显,引发激烈的网络暴力。后真相时代,情绪比事实更重要。这种突发性公众事件的意见聚集具有非理性、来势猛、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当事人仅凭一己之力无力反击。在纷繁复杂、表达自由的网络空间中,媒体依旧具有议程设置和绝对的话语权,如果媒体的叙事话语出现错误或带有偏向性,就会把新闻受众带入歧途,更容易引发网络语言暴力。
(三)叙事接受
“新闻叙事接受”是以新闻文本为导向,由一个新闻文本和一个新闻接受者所构成的活动,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接受一个新闻文本,就是在新闻文本的导向下,接受者逐渐消除自身不确定的信息,并同时向文本提出自己的问题并能在社会实践中找到解答[4]。受到地域、学历、职业、收入等因素影响,新闻接受者对新闻文本会有不同的解读方式,英国文化研究学派学者斯图亚特·霍尔曾在《编码/解码》一书中将受众对媒介文化的解读分为三种形式:顺从式解读、协商式解读和对抗式解读。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新闻接受者对新闻叙事文本的“对抗式解读” 越来越普遍,且常借新媒体平台之力, 形成一股倒逼媒体和政府的舆论力量。
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人们会把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的愤懑和不满情绪借“对抗解读”的方式进行发泄, 特別是“仇官”“仇富”心理极易触发民众情绪的集中爆发和语言攻击,用谩骂的方式来进行反抗。有部分网民是受从众心理的驱使,倾向于与自己意见一致的群体, 在群体情绪的推动下, “同仇敌忾”“义愤填膺”从而滋生谩骂、诬陷, 并非理性讨论。新闻接受者处于言论嘈杂喧嚣的环境里,容易出现“群体极化”导致网络语言暴力。
三、 网络语言暴力的应对策略
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需要社会形成合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新闻叙事者和新闻接受者是网络的参与者,治理网络语言暴力义不容辞。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出一些涉及网络语言暴力问题的相关条款条例。例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仅限于法律效力不强,惩罚力度不严的行政法规。网络语言暴力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造成的影响越来越恶劣。除了健全和完善现有法律,应该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让不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微博、微信和网络直播平台等要起到监管和信息审核的作用,对于发现网络语言暴力的内容要及时处理。每个人都是权利的拥有者也是义务的履行者,使用网络的组织或个人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监管作用。
(二)构建网络时代新闻叙事者“把关人”体系
“把关人”理论最初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卢因提出的。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把关人”既是传播者也是监督者。互联网传播方式的“双向互动性”和信息流动的“自由性”使传播权力发生了很大的转移,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新闻叙事者和接受者之间相互转化,“把关人”的信息选择特权被削弱。正是因为缺少“把关人”的严格监管和正确引导,助长了网络语言暴力。在互联网时代,传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加强“把关”,对散布在网络空间的语言暴力应进行全面的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专职人员等应形成合力,团结协作,共同净化网络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把关人”考核和追责机制,奖罚分明才能坚守底线,不碰“高压线”。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强对账号的审核管理,对确认信息为谣言或者含有语言暴力的内容及时地进行公示,对于违规内容进行清理和关停处理,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权威信息。对于新闻叙事者而言,无论是机构媒体还是自媒体都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在复杂的商业逻辑下能够不被利益诱惑,坚持叙事文本的真实、客观、公正,履行好社会责任,自觉抵制网络语言暴力。
(三)提高网络时代新闻接受者伦理价值观
对待网络语言暴力,最重要的还是寄希望于新闻接受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道德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以网络舆论的群体力量凌驾于个体力量之上。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到,个人是具有鲜明特征的,而当这个人融入群体后,他的个性就会被淹没。当有明显的群体压力时,沉默的螺旋效应也更明显。在后真相时代,情绪比事实更重要,在来不及调查真相时,情绪早已经传播开来,所以出现了很多反转新闻,新闻接受者面对的舆论环境越来越复杂,对于一个事件不要急于下定论,更不能在没弄清事情之前就站在道德高地上进行语言暴力。某些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发生乃至扩大化,正是由于新闻接受者的媒介素养水平低,进行舆论绑架,使危害进一步扩大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存的重要公共领域,网民可以聚集在一起讨论公共事务,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而不是对他人进行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是党和政府等国家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网络语言暴力会转移公众注意力,阻碍舆论事件的发展。所以,在网络时代要加强新闻接受者伦理道德修养和媒介素养,共同促进绿色网络环境的建立。
网络语言暴力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网络环境。同时,也需要我们掌握新闻传播规律,运用新闻叙事学等理论从叙事声音、叙事话语、叙事接受等方面透过现象分析事物的本质,相信网络语言环境会越来越和谐。
参考文獻:
[1]王茜茜.论大师与玛格丽特的叙述模式[D].四川外国语大学,2013.
[2]闫晓丽.《人民日报》“记者调查”版的新闻叙事学研究[D].广州体育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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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婷婷.网络语言暴力研究[D].宁波大学,2015.
[6]郑保卫,李文竹.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法律治理与道德规范[J].新闻研究导刊,2013(05):3-8.
[7]谢苗苗.巴赫金狂欢理论视野下自媒体“咪蒙”的女性意识探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40(06):59-62+87.
[责任编辑:杨楚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