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及目标定位问题研究
2019-12-11董良泉王兆旭
董良泉 王兆旭
摘 要:自2005年国家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数量、业务规模等方面实现了较快增长,对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出现了市场发展空间缩小、不良贷款风险加大、市场定位偏差和盲目发展等问题,明显偏离了政策初衷。本文在梳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及目标定位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实际分类施策,走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9)10-0034-05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10.005
一、引言
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2005年10月,山西、四川等五省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允许各省级政府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随后中央部委和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办法,不断完善试点制度,加强政策激励和规范引导,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从进展情况看,小贷公司发展可分为2008—2015年的“快速扩张”和2015年底以后的“平稳调整”两个阶段。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贷公司共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达历史高位。2015年底以来小贷公司发展逐步进入平台期,机构数量持续减少,贷款增速明显放缓。到2019年6月末,全国小贷公司共7797家,较2015年末减少1113家;贷款余额9241亿元,上半年减少304亿元,贷款余额比2015年末仅增加29亿元。
目前,小贷公司发展个体分化较为明显。一方面,部分发展较好的小贷公司积极探索上市挂牌融资或谋求转制为村镇银行。据统计,全国共有47家①小贷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商惠农贷款公司等机构成功转型为村镇银行;另一方面,多数小贷公司经营状况一般,部分机构经营难以为继,有的甚至演变成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机构。近年来,各省市加大对小贷公司的规范整顿力度,取消了部分违反监管规定和高风险机构的经营资格。
总体来看,小贷公司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为那些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支持范围之外的借款人提供了融资支持,但随着发展进入平稳调整期,小贷公司也面临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当前,随着经济下行调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凸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作出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小贷公司发展面临重要挑战和机遇,找准问题、明确方向、加快转型发展势在必行。
二、相关研究综述
2008年之前,国内专家学者对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较少。2008年全国开始探索小贷公司试点,小贷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得到政府认可,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身份及职能定位方面,Mitchell A Petersen(2010)研究发现,美国的中小企业和小贷公司间的路程距离变得越来越大,这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借款,而这却是小贷公司通过信息手段了解和记录企业经营行为后的选择结果;同时该研究还发现存在许多出于逐利目的的小贷公司,贷款对象偏离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方向,贷款额度也逐渐转向大额借贷,偏离了小额信贷设立的初衷。李芮(2007)认为,要想解决小贷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对小贷公司的地位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明确,让其身份定位更加明确而不是模糊不清。邢早忠(2009)认为,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从法律上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维护其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罗宗超(2013)研究发现,为让小贷公司在经营中有法可依,应尽快出台并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特征。
在运作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管方面,任常青(2006)认为,具有股份责任制或商业化性质的运营方式,是最适合小贷公司发展的模式。朱冰心(2013)研究认为,通过加强对小贷公司的外部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公司治理,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经营风险。姜红仁(2014)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更多的是体现在国家层面,主要侧重于行为监管,具有审慎监管的特征,而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过于具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贷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应在监管框架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形成多层次监管的体系格局。
在可持续发展研究方面,Wright(2001)指出,当小贷公司实现可持续性时将会有充足的资金为贫困人群服务,并进一步扩大对贫困人口的支持范围和力度,因此可持续性和覆盖贫困人口具有明显的互补关系。茆晓颖(2012)对小贷公司持續发展的基本定义体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兼顾,认为小贷公司通过自身经营,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等目标客户解决经营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题,进而实现自身利益和持续发展。曲小刚和罗剑朝(2013)认为小贷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财务可持续性,不需要外界补助实现收入大于支出;另一方面是服务可持续性,尽可能地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提高客户贷款获得性,并逐步扩大服务领域和范围。杨小丽和董晓林(2012)选取江苏农村地区246家小贷公司进行研究,对客户定位、单笔贷款额度、集中度、贷款种类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制约小贷公司业绩提升的因素,并提出小贷公司应从调整贷款结构和控制贷款风险方面改善经营现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专家学者对小贷公司的外部环境如法律地位、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内部环境如风险管控、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的研究较多,综合性较强,集中关注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对小贷公司的市场定位研究还不够深入透彻,由于小贷公司参差不齐、发展水平千差万别,推动小贷公司转型发展,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各小贷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发展意愿分类施策,走差异化、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三、小贷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末,山东省共有小贷公司416家,注册资本581亿元,资产总额682.9亿元,累计发放贷款555.3亿元。分贷款投向看,共发放涉农贷款183.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317.1亿元,上述两项贷款占小贷公司全部贷款的87.5%;分贷款期限看,以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其中0—12个月的贷款530.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5.5%;12个月以上的贷款25.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4.5%(见表1)。
(一)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摸清小贷公司经营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对全省17地市②的小贷公司开展了问卷调查,剔除已停业、半停业和已退出市场的机构外,共收回有效问卷259份。基于对问卷的分析,并结合实地走访座谈,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 业务规模明显收缩。自2015年以来,小贷公司贷款投放力度明显放缓。2015—2018年贷款累放额分别为815.6亿元、595.3亿元、549.2亿元和462.2亿元;贷款年度增长率由2011年的133.9%下降至2018年的-15.84%。
2. 经营状况分化日趋明显。259家样本企业中有34家进行了增资扩股,但多数机构经营状况一般,部分经营难以为继,有的甚至演变成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机构后经营资格被取消。山东省小贷公司最多时有420余家,目前维持正常经营状态的尚不足300家。
3. 贷款投放呈大额化趋势。2019年6月末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431.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89.78%,比2013年提高3.47个百分点,且呈逐年增加趋势;而50万元以下的贷款占比仅10.2%,远达不到不低于20%的有关规定③。
4. 贷款过度注重抵质押担保。小贷公司高度效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贷款高度集中于抵质押和保证方式,信用贷款占比低。2019年6月末,山东省小贷公司保证贷款占比70%,抵押贷款17%,而信用贷款仅8%。
5. 不良贷款持续暴露。受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小微企业经营明显恶化,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持续增加,风险防控压力加大。
(二)小贷公司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近年来小贷公司发展不景气,多数机构发展偏离政策初衷,部分机构经营难以为继退出市场,这固然有外部发展环境变化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小贷公司自身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身份定位不明确。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却没有获取金融机构同等税收政策和相关待遇,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也无法按照金融企业来对待,计提的风险拨备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正是由于身份不明确,社会各界对小贷公司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偏見甚至歧视。
2.市场发展空间萎缩。受大型金融机构经营重心不断下沉和互联网金融双重挤压的影响,小贷公司的地缘优势逐渐消失,“两头承压”导致客户群体不断缩小,业务拓展难度加大,经营空间明显萎缩。
3.外部融资渠道单一。银行融资和股东投资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但政策要求银行融资不能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最大股东持股上限不得超过10%,尽管制度文件有条件放开小贷公司外部融资渠道,但融资门槛较高。259家样本企业中仅有62家从外部融资,户均融资额4360万元,且主要是银行短期借款,融资利率超过8%。
4. 行业税负较高。近年来,财政、税务等部门针对金融企业先后出台了营业税减半征收、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多项优惠扶持政策,但小贷公司不在政策惠及范围,综合税负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高达30%。
5. 风险管控能力弱。一方面风险管控手段落后,小贷公司尚未建立统一的信贷管理和客户评级系统,主要还是依靠口头询问获取信息,信息搜寻成本大且质量不高;另一方面抵押担保法律效力存在风险隐患,目前部分小贷公司对担保和抵押物的处置、抵质押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已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缺乏核保、抵押物确权等程序,贷款一旦形成风险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6. 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小贷公司监管机制建设仍在摸索中,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具体执行细则和行政处罚细则,对不配合监管、违反规定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时存在困难。特别是对长期停业,高管人员失联的小贷公司,因其不配合履行退出手续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地方监管力量弱,人手严重不足,专业性欠缺,无法达到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小贷公司转型发展及目标定位探讨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风险上升、互联网金融崛起、市场竞争加剧、优质客户难寻、外部融资困难等一系列发展瓶颈,小贷公司必须明确方向,加快转型发展步伐。从调研情况看,小贷公司自身对未来发展方向也存在较大分歧,259家样本企业中有143家表示希望可以转为村镇银行,116家则不愿意转型。大部分小贷公司认为,维持经营现状和业务稳定是当前的首要问题,希望做好风险防控,进一步放宽区域经营范围,力争实现多元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推动小贷公司转型发展,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其真实经营情况和自身意愿,分类施策,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一)对风险较大和“不务正业”的机构坚决实施退出战略
对于那些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效果差、风险高,业务经营陷入困境且一年以上未真实投放贷款的,应坚决实施退出策略。2017年以来,云南、四川、江苏、河南等省市有300余家小贷公司被取消经营资格。地方政府应立足小贷公司经营现状,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和整顿力度,“腾笼换鸟”为新设机构准入留出空间。
(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或民营银行
对于那些经营稳健、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效果好且转型为村镇银行意愿强烈的小贷公司,坚持“质量优先、宁缺毋滥”原则,积极推动其转为村镇银行。考虑到政策要求“转为村镇银行必须由1家银行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且有绝对控股权”势必会损害小贷公司现有出资人的利益,可考虑修改现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结构,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起人和原有股东权益。事实上,正是由于转为村镇银行存在诸多限制条件,也可考虑允许达到一定规模且经营规范、业绩突出的小贷公司转为小型社区性民营银行,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转型发展路径。
(三)积极引导小贷公司走“特色经营”发展之路
对那些经营稳健、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效果好、没有转型为村镇银行意愿的小贷公司,可立足个体实际,鼓励引导其走差异化的“特色经营”发展之路。归纳来看主要有四种模式:
1.“社区金融”模式。社区金融主要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目标客户,通过金融超市、自助终端等物理渠道以及配置少量的理财、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社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金融服务方式。发展社区金融可使小贷公司通过利用社区居民的社交网络,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客户关系维护成本低,在总资本有限、信贷扩张压力不大的情况下,可以时间换空间,依托社区居民网络来维护客户关系,进一步拓展业务空间。
2.“科技小贷”模式。该模式以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为核心,通过瞄准“双创”科技型企业与团队,以特色化经营促进科技与金融相融合,拓展发展空间。如2016年成都市6家科技小贷公司获批成立,南京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3.“互联网小贷”模式。积极与大数据科技公司对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习惯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精准分析判断客户类型并进行预授信,线上即可实现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及回收等全流程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客户“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4.“金融公司”模式。这是小贷公司发展的高级模式,通过多年持续稳健经营和资本积累,业务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以金融集团方式发展不同的业务板块,如金融租赁、保理、金融咨询服务等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创造新的盈利点,实现“大而全”的发展模式。
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小贷公司最好是扎根所在社区或行业(商圈),由熟悉社区情况、具有行业背景的出资人组建并为本社区(行业)服务,发挥信息和关系型贷款优势,坚持“小而分散”原则,专注小额贷款市场,切实做到“小而精、小而特、小而强”。
五、有关政策建议
(一)改善小贷公司制度与经营环境
在国家层面出台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指导性文件,尽快明确小贷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份,在税收、债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可享受金融机构待遇。探索建立以批发贷款为主、资本市场为辅的多元化融资机制, 缓解其面临的融资约束。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服务,优化经营环境,定期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逐步消除社会公众心中认为的“小贷公司就是民间高利贷”的错误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预期。
(二)引导提升小贷公司治理水平和营运能力
引導改善小贷公司治理机制,增强经营规范化和透明度,降低因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小贷公司经营效率与风控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贷技术,优化贷款定价机制,做好产品和服务创新。
(三)加大对发放涉农涉小贷款的扶持奖励力度
减轻小贷公司税收负担,加大对其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财政奖补力度;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激励其在保障自身盈利的前提下,将更多的信贷资源向“三农”和小微领域倾斜。
(四)探索成立小贷公司行业联盟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参考城商行联盟运营模式,成立小贷公司行业联盟,小贷公司通过参股或认股方式加入联盟,依托联盟平台实现规范化经营和发展;联盟负责制定出台规范的贷款管理办法,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如统一研发适合小贷公司的信贷审批管理系统,对业务人员定期进行统一培训,研发合适的信贷产品,监督小贷公司规范经营。
注:
①47家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中,有43家在新三版挂牌,3家在中国香港上市,1家(鲈乡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在纳斯达克上市。
②截至2018年12月,山东省共17地市,2019年1月,撤销地级莱芜市,其所辖区域划归济南市管辖。
③《关于鼓励和支持小贷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将小额贷款标准由100万提高至200万,同时规定单户在50万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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