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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2019-12-11张云鹏

青年时代 2019年2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监管

张云鹏

摘 要:近年来,由于市场融资需求扩大等各方面原因,民间借贷的发展迅速,并且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如今民间借貸活动越来越频繁,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也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监管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自然人和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由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审核日益严格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在此时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至今,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从经济学层面出发,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鱼目混杂,这种无序的民间借贷造成法律纠纷不断增加、风险向银行渗透等诸多社会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零散分布,过于原则化或者相互冲突,因此在法律实务中也带来诸多争议,所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起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古今中外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学者们也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在国外研究中,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但其和正规金融一样是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民间借贷也被称为民间金融,但其与正规金融有所区分,它主要依靠信用关系来控制信贷风险,且缺乏相关的监管部门。

(二)民间借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1.借款去向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洞化

2015年央行决定降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降至1.5%。如此看来,金融机构借贷还是和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很大利差,资本自然寻求利润的本质不断诱惑人们寻求利润的神经。现实中很多企业家把注意力放在一些热钱集中的行业,比如说一系列的热炒现象,炒房、炒影视、炒矿,甚至钱炒钱,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行业的空洞化。但是,市场的发展是有其规律性的,泡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泡沫也会破灭,当泡沫破灭时,首先遭受损害的是实体经济不支持的企业,然后是另一家与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公司,最后是该公司的员工,甚至会牵连到员工家庭。因此,一旦民间借贷的资本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民间借贷风险逐步向银行渗透

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是当前社会十分普遍的两种融资手段。目前,社会资金整体吃紧,出现了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交织渗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某些人基于对民间借贷利润的驱使,将银行的贷款贷出来之后,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去发放贷款来盈利;另一方面,当银行贷款到期后,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的方式来偿还银行贷款,继而又申请新的银行贷款来偿还民间借贷。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民间融资分流了大量银行存款,银行负债结构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严重。在2013年~2016年,某银行业机构定期储蓄存款占储蓄存款均在30%以下,而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银行资金链断裂,致使银行发出去的贷款形成风险。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不少,但这些规定仅仅都只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而且分布比较分散,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规定都有,但这些规范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甚至存在界限不明、不协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对属于民商事行为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忽视借贷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有重刑嫌疑。行政法规中则缺乏对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以及对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如今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瞬息万变,涉及到很多的民间资本,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是有增无减。为了有效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应当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虽然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简称《规定》)中对民间借贷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列出了解决方法,但这仅仅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详实地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落实到位,这时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引导和约束民间借贷的发展,全面概括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处理办法。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对未来在民间借贷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要进行规定,并探索出可行的办法,把这些整体归纳起来,具体落实到法律条文里。

(二)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

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监管模式是特许核准制,这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只有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央行或者银监会的批准才能算是合法,不管集资的方式和目的,凡是未通过批准的,一律按照非法经营来处理,这无疑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打压,间接限制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这就可以说民间借贷遭受到了双重标准,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又饱受来自行业内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双重压力。所以说,民间借贷一旦出了事,便会采取严打的态度,这种游离于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将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这对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

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将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分开进行立法,在前文中已经指出民事性借贷主要存在于亲友之间,目的比较简单,重点就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规制。对于民事性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合同法》中已经作出了部分规定,只需对其进行完善,并设定针对性条款即可,而对于风险较高、相对复杂的商事性民间借贷来说,就应当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和完善监管制度两方面进行规定。

(二)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制定准入标准

在我国,进入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可以用来发放贷款人许可证,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从注册资金角度进行限制,注册资本的限制主要针对法人。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仍然不完善,通过更高的注册资本适当缩小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范围,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我国政府内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限制注册资金的获取做了有益的尝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这个阶段,该基金的准入门槛较高,但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自然人而言,由于它对外界负有无限责任,因此无需设定资本准入要求。二是对贷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由于私人借贷行业风险很高,并且很有可能造成犯罪,因此在国际舞台上,对贷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是一种常见做法。

(三)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

目前,因为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所以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在我国,银行业有银监会、央行进行监管,那么对于民间借贷,首先,我國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国家行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制。在《规定》中,我国已经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界定为民间借贷,并且承认其合法性,但并未对其监管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建立一种国家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指除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外,还应当设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自发形成的,为保护行业成员的利益,其组织必定会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做到一种自我监督,从而培养一种自律精神,自觉去履行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已经发展了数千年,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民间借贷也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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