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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角下新型诈骗犯罪之法律规制

2019-12-11孟晨卓

青年时代 2019年2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孟晨卓

摘 要:现实生活中,诈骗犯罪屡有发生,手段日益翻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诈骗犯罪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手段的诈骗,诸如言辞诈骗、设局诈骗等已日益被网络诈骗等新媒体手段的诈骗取代。然而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新媒体手段并不仅限于此,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计算机诈骗或无钱食宿诈骗等各种新型诈骗形式。对于这些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诈骗行为,实践中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当诈骗手段涉及其他罪名时,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其他罪名,这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法律的空白,导致立法缺陷及司法实务频频受阻,新型诈骗的法律规制亟待解决。

关键词:传统诈骗;新媒体视角;新型诈骗;法律规制

一、引言

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始终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关于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完善,由最初七九刑法中仅粗略规定少量诈骗犯罪的形式,发展到现在更加全面的立法,理论研究达到相应的高度。但是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手段的诈骗已鲜少出现,利用诸如电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日益猖獗,然而我国刑法条文中对此种新型的诈骗犯罪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司法实务开展受阻。因此,对新型诈骗犯罪的研究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新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与表现形式加以论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新型诈骗犯罪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帮助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

二、新型诈骗犯罪的立法发展及规范分析

(一)新型诈骗罪的立法发展

关于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由来已久,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财产性犯罪。溯及西周,就出现了对诈骗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定,由西周时期至晚清封建王朝,我国关于诈骗行为的立法规制历经由粗略到愈加合理的发展阶段。建国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对诈骗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改革开放之后,诈骗犯罪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作案手段的多样化和犯罪数额的显著增加,诸如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形式层出不穷。最终导致七九刑法无法应对不断翻新的诈骗犯罪,使其对诈骗犯罪的规定形同虚设,只能诉诸对法条的修改与完善。在针对诈骗犯罪、总结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我国于九七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为司法实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生活中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新型诈骗行为,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利用自动设备终端进行诈骗,跨国、跨地区诈骗等等。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如无钱食宿诈骗。对于这些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诈骗行为,实践中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当诈骗手段涉及其他罪名时,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其他罪名,这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法律的空白,导致立法缺陷及司法实务频频受阻,新型诈骗的法律规制亟待解决。

(二)新型诈骗犯罪的规范分析

1.新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新型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不同点主要如下。

在犯罪客体上,传统诈骗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新型诈骗犯罪客体十分复杂,在侵犯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往往还侵犯了其他的社会关系,应当从广义上对新型诈骗的客体加以理解,将其犯罪对象认定为包括公私财物在内的财产性利益,并一定程度上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在犯罪数额上,传统诈骗罪将犯罪数额表述为“数额较大”,但是此种立法表述不是十分科学。当前立法仅规定数额较大这一个概念,不易判断当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时应如何定论,可在原有的数额较大的基础上加上“以上”二字,会更加明确。

在行为方式的外延上,传统诈骗的手段多表现为用托诈骗、言辞诈骗、设局诈骗等。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现代手段的诈骗日益猖獗,诸如网络诈骗、无钱食宿诈骗等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的惯常手段。此时,传统诈骗对行为方式外延的列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有必要对其外延加以扩展。例如,近年来愈见普遍的计算机诈骗、无钱食宿诈骗等均可列入新型诈骗行为方式的外延。

2.新型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

新型诈骗,除新刑法独立成罪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之外,还包括利用新的科学技术进行诈骗而刑法尚未将其独立成罪的情形。[1]近年来,新兴的诸如合同、诉讼、金融诈骗等,刑法已有单独条文加以规定,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诈骗进行探讨。

使用计算机进行诈骗表现为向计算机输入虚假的信息来改变电磁记录,进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此时受骗者是计算机,而非传统诈骗犯罪中的自然人,之所以称其为新型诈骗,主要在于受骗者的特殊性,这是其相较于传统诈骗所表现出的突出特点。

目前,关于网络诈骗,我国立法甚少涉及,然而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使得司法实务受阻,亟待解决。网络诈骗具有如下显著特征:手段的隐蔽性强,低成本、高收益,范围广、速度快等。[2]我国网络诈骗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如下3种。一是利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诈骗。行为人盗取他人的网络帐号,进行登录,并编造各种理由向账号好友发送虚假信息,在骗取受害人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诈骗。二是虚构中奖信息进行网絡诈骗。[3]行为人往往利用类似官方域名的方式增加可信度,欺骗网络用户,向其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网民一旦上当,点击该网站,行为人紧接着便会以支付个税的虚假名义进行诈骗。三是网络传销诈骗。其主要形式是利用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赚取所谓的会员费或者注册费等费用,它的影响面和涉及面都十分广泛。此种诈骗的特征往往是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资金巨大、跨地区作案。网络非法传销诈骗行为与传统非法传销诈骗最大的不同就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网络传销诈骗犯罪更加难以得到及时的处罚。

三、我国新型诈骗犯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行为人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专业化、高科技化,加之诈骗行为低成本换高收益的特征,使其非但没有减少,且愈见增加。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实务开展受阻,在面对新型诈骗行为时,是否成立犯罪,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均无法可依,我国新型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制面对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一)新型诈骗行为罪与非罪

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诸如合同诈骗、无钱食宿等新型诈骗行为,很难对其是否成罪加以判定。尽管我国刑法已将合同诈骗单独予以定罪量刑,但由于其犯罪构成极其相近,使得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或合同纠纷的界限仍然很难界定,需要司法人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最终是否将某种行为定罪,对行为人、对社会和对我国法律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犯罪的定罪标准尤为重要。

无钱食宿,是指行为人在饭店、旅馆等有偿提供食宿的场所饮食、住宿后,逃避支付食宿费用的行为。[4]在我国,无钱食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一些餐饮、住宿机构遭遇低成本无钱食宿的问题时,很少有商家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轻纵了不法行为人。低成本的无钱食宿,商家尚可接受,倘若行为人一开始便怀着恶意消费的目的大肆挥霍,给商家带来较大损失,则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阻碍。

国外对于无钱食宿有明确法律规制的主要集中在欧洲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法国就将无钱食宿规定在“与诈骗罪相类似的犯罪”一节中,加拿大刑法则直接将其规定在欺诈罪的法条中。但并非所有国家对此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德、日等国由于没有将无钱食宿加以明确规定,在理論和实践上便存在较大争议。反观我国,虽然无钱食宿经常发生,对犯罪数额较大的也依据诈骗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规制,但在理论上终究没有形成体系。可以参考加拿大的刑法,将其直接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对其规定单独的罪名。

(二)新型诈骗行为此罪与彼罪

实务中,许多财产犯罪的手段有相同之处,需要对同种方式的不同犯罪加以区分。新型诈骗犯罪中的一些行为也涉及到其他罪名,有诸多契合之处,此处以举例方式加以说明。

在二维码掉包案中,行为人将几个商家的二维码换成自己的,短时间内获得非法收入70多万元。此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案件的定性,学者围绕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展开讨论。持诈骗罪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掉包二维码,使商家和客户在对此产生错误的基础上处分财产,因此构成诈骗罪。持盗窃罪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行为人讲二维码掉包,但商家和顾客都不知道,因此也就没有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一说,仅仅是行为人将财产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诸多重合,其性质也都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但二者差异也十分明显。就其对象来看,诈骗罪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盗窃罪仅限于财物。二者的根本性差异在于,诈骗罪是被害人由于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盗窃罪则主要强调秘密窃取。实践中类似于本案的掉包行为还有很多,如调换不同货币、不同币值,以次品调换优质产品等。当犯罪分子的手段涉及多种罪名时,应该如何定罪就成为一大难题。例如,在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中,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便不好区分,使得许多案件难以定性,司法实务开展受阻。

四、完善新型诈骗犯罪法律规制的建议

对新型诈骗行为的立法完善,不仅要注重理论研究,对现行诈骗罪的立法进行评析;更重要的是认识到司法实务的重要性,对刑事立法活动进行科学阐释。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已相对科学,能够处理生活中大部分的诈骗案件,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紧跟现实情况的发展,需要加以完善。

(一)完善罪状表述

我国诈骗罪的立法现状不是十分健全,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犯罪对象较为狭隘。刑法仅规定公私财物构成其犯罪对象,而司法实务中,其对象表现形式多样,还涉及财产性利益。二是诈骗的行为较为笼统,面对生活中多种手段的诈骗行为,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认定存在很大难度。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扩展犯罪对象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包含在内;二是完善诈骗的行为方式,使其更加具体、全面。

(二)完善法定刑

新型诈骗行为法定刑的完善,主要在于完善罚金刑和增设资格刑两方面。

一是完善罚金刑。我国刑法对罚金刑仅单纯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对于罚金的限额、比例问题均未加以明确,容易使人陷入无限罚金刑的误区。因此,更为科学的做法是,对诈骗罪的罚金采取倍比制或限额制。[5]二是增设资格刑。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享有或者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如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的资格刑的规定。对特定行业的执业人员设置资格刑,不仅能制止犯罪意图,也能消除其用以犯罪的身份资格。对于新型诈骗而言,例如金融诈骗犯罪中有特定身份的金融从业人员,主要考虑剥夺他们从事一定职业或经济活动的资格。三是是否应增设死刑。由于诈骗犯罪的日益猖獗,行为人手段更加多样化,诈骗数额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也愈加恶劣,理论界便出现了施加重刑的说法,即将死刑纳入严重诈骗犯罪的量刑制度。诈骗犯罪增设死刑不甚合理,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诈骗犯罪归根结底主要是财产类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并非只有增设死刑才能达到此目的;最后,综观世界多国严格限制死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盲目增设死刑,有违发展原则。

此外,相关司法人员应提高办案效率,可采取跨省联合破案等方式,尽快打击犯罪。司法机构应加强防范诈骗宣传,定期开展防骗宣讲,提高公众的辨别力,使防骗意识真正深入人心,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五、结语

诈骗手段日益翻新,数额也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越来越恶劣的影响。虽然我国关于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已达到相对的高度,但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其无法紧跟现实情况的发展,因此需要及时根据实践的发展去完善法律条文。本文简单的对新型诈骗加以探讨,并根据其表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在未来能帮助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

[2]郝文江.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防范对策[J].净月学刊,2008(2).

[3]喻浩哲.浅谈互联网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制——以徐玉玉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3).

[4]张志勇.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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