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王堆漆案上的馔具浅释
2019-12-11石旭
□石旭
馔具是指陈设食物之具。《孔子家语·致思》曰:“吾非以馔具之为厚,以其食厚而我思焉。”《后汉书·百官志》也记载馔具是“(太宰令)掌宰工鼎俎馔具之物”。长沙马王堆一号西汉墓出土的漆案(382 号)及其上放置的盘、卮、杯、箸等器物,向我们展现了汉代较为完整的馔具组合。(图1)本文拟通过分析382 号漆案上所放置的盘、卮、杯、箸等器类本身及其相互位置,对马王堆出土漆案上的馔具进行解读。
一、马王堆漆案上所见馔具
图1 382 号漆案
卮,盛酒器。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共出土卮7 件,通过与出土的遣册文字对照,可分为“斗卮”“二升卮”“七升卮”“髹布小卮”等四种。382 号漆案上有两枚卮,一枚器内黑漆书“君幸酒”,器底红漆书“二升”,应为遣册所记“髹画二升卮”。另一枚根据其形制,应为遣册所记 “髹布小卮一容二升有盖盛温酒”。汉代一升约合今制 200 毫升,二升酒的容量约合今制400 毫升,根据“髹布小卮”高 11 厘米,口径 9 厘米[1]95,计算其容积约为:11×π×(9/2)2≈700 毫升,大致相当于汉代三升半的容量。“二升卮”高8.5 厘米,口径 9 厘米,其容积约540 毫升,大致相当于汉代三升的容量。卮的容量远大于所盛酒的容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汉代的器物容量已经讲究适度的原则,酒水的斟倒可能有比例的规范。
盘,盛食器。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共出土盘32 件。382 号漆案上有 5 件盘,遣册中作“卑虒”,盘内髹红漆,中心部分髹黑漆,布朱绘卷云纹,用黑漆书写“君幸食”,盘外髹黑漆,近底部朱书“一升半升”,出土时,盘内盛有食物[1]87。
杯,饮食器,用于盛酒或盛羹,遣册中作“小具杯”,部分研究者称其为“耳杯”。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共出土杯90 件,其中有50 件漆书“君幸食”,40 件漆书“君幸酒”,可见其用途有明显的分工[1]82。382 号漆案上有 1 件杯,杯外髹黑漆,杯内髹红漆,用黑漆书写“君幸酒”,应为饮酒器。此外,在马王堆一号汉墓的遣册中还记有 “髹画小具杯廿枚其二盛酱、盐其二郭(椁)首、十八郭(椁)足”,明确指出杯除盛酒、盛羹外,还可以盛调味料用。
箸,就食时不可缺少的夹食工具。从目前出土资料来看,至少在殷墟时期我国已经开始使用箸。司马迁在《史记·宋微子世家》中也有“纣始为象箸”的记载。先秦食用米黍等类的饭食不用箸,用匕,夹菜时才用箸。《礼记·曲礼上》说“饭黍毋以箸”“羹之有菜者用挟,其无菜者不用挟”,郑玄注曰:“挟犹箸也。今人或谓箸为挟提也。”汉代箸的使用更加普遍,马王堆一号汉墓 382 号漆案上朱漆箸是目前唯一一副保存完好的竹胎漆箸,报告称其:“箸身扁平,较软,不能实用,应是明器。”[1]120笔者认为应是实用器。所谓明器,是用更廉价的材料制作的随葬器物,如此墓中用木璧代替玉璧。而使用普遍且造价并非昂贵的竹胎漆箸没有做明器替代的必要。
二、解读漆案上馔具的摆放位置
382 号漆案出土于马王堆一号汉墓的北边厢,北边厢除出土此件放置有一套馔具的漆案外,在漆案的西侧出土有竹席、凭几、屏风等器物,东侧出土大量歌俑、乐俑、舞俑,反映出墓主人坐西面东,在舞乐声中宴饮享受的生活场景。(图2)
秦汉时期,馔具的摆放位置有严格的礼制规定。那么,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漆案上诸多的饮馔之具,其摆放是否符合《礼记·曲礼上》“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渫处末,酒浆处右。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的相关规定呢?
图2 382 号漆案出土现场
1.解读《礼记·曲礼上》相关规定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殽、胾皆为肉类,有骨曰殽,无骨曰胾。胾,“大脔也。从肉”[2]90。“脔,切千段也。”[3]食,“米也”[2]106,即六谷之饭。羹,“五味盉羹也”[2]62,“肉之所作臛名羹”[4],羹是一种五味调和的带肉的汤汁。此句意为,宴饮的时候,以正位为准,带骨头的肉放在左边,大块的切肉放在右边,米食黍粟类六谷之饭放在长者的左边,带肉汁的羹汤放在长者的右边。
“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渫处末,酒浆处右。”脍,“细切肉也”[2]90。炙,“炮肉也,从肉,在火上”[2]212,即类似于烤肉。醯,即醋。醯酱,即用醋调制的调味料。渫为淘去污泥之意。此句意为,细切的肉和烤肉可以放远一点,调味料可以放近一点。葱洗干净后放到案的最边缘,酒浆放在案的右侧。
“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脯,“肉干也”。脩,“脯也”[2]89。朐,干肉弯曲者。此句意为,如果放置肉脯之类的食物,就把弯曲的放左边,挺直的放右边。
2.解读馔具摆放位置
根据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材料可知,382号漆案上的馔具摆放中,除放置2 个漆卮和1个漆杯外,只放置5 个漆盘。而漆盘是不适宜用来盛放羹汤的,因此本组合内的食物应该没有“羹”。
此套馔具的杯、卮在遣册中,均明确被定为酒器。将其放置于漆案的右下,符合《礼记·曲礼上》规定的 “酒浆处右”。(图 3)
图3 382 号漆案上的馔具摆放示意图
盘 2 上放有竹签若干,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报告称之为“竹串”,初步判断此盘中食物可能为“炙肉”,即用竹子串把肉串起来,举在火上进行炙烤,其被放置于漆案的左上,符合《礼记·曲礼上》规定的“脍炙处外”。
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竹简二〇八记曰:“髹(漆)画其末一长二尺六寸,广尺七寸盛窆。”“其末”即为案,汉时一尺大约 23 厘米,二尺六寸为59.8 厘米,尺七寸为39.1 厘米,与长 60.2 厘米、宽40 厘米的 382 号漆案尺寸相当,此“其末”应为382 号漆案。简文记此漆案盛“”,“”是“定”的异体字,《礼记·礼器》记载“羹定,诏于堂”,孔颖达疏“羹,肉涪也。定,熟肉也”。因此,382 号盘放置的食物主要为肉食。又有竹简二一四记曰:“髹画卑虒桱 (径) 八寸卌其七盛干郭(椁)首、卅一盛癐(脍)载(胾)。”椁首即 382 号漆案所在的北边厢,干应可视同为脯或脩。根据《礼记·曲礼上》中的相关规定及漆案上已确定摆放位置的馔具,笔者推断,382号漆案上的5 个漆盘中的熟肉除了炙肉,其余可能是干(脯或脩)及脍。根据“脍炙处外”,脍和炙可能相邻放在最外边,置于中上,即盘4 的位置,而脯或脩可能置于右上,即盘5 的位置。
盘 3 放置的食物可能是“醯酱”。《史记》记武帝为太后“上食”,“(汉武帝)即罢起入,上食太后……太后怒,不食”。《后汉书》记孟光举案为夫“上食”:“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从汉代的奉案“上食”来看,在单独的案中,所盛食物种类应该是搭配合理的。汉代肉食均是用鼎或镬“白煮”,再将肉细切后放置到盘中夹取时蘸上酱、 盐等调味料食用的。382 号漆案的盘中主要为肉食,因此盘3 较有可能是与肉食相搭配的调味料。盘3 放置“醯酱”与盘4 的“脍肉”内外放置,符合“脍炙处外,醯酱处内”的摆放方式。
盘1 因资料不足,无法进一步推断,结合《礼记·曲礼上》中关于“左殽”及“左食”的规定,盘 1 所盛之物可能是“殽”或六谷的“食”。按照马王堆一号墓的发掘报告的记述惯例,各盘中凡是有残留骨头的,均已说明为何种动物骨骼,但对此案上5 个盘的记述中并未提及有食物的残留骨,因此盘中的肉可能均是无骨的,所以是“殽”的可能性很小。
尽管目前出土资料提供的信息有限,部分推论还需要进一步检测食物来验证;但仅从“酒浆”“炙”这两者的摆放位置来看,382号漆案上的馔具摆放基本沿用 《礼记·曲礼上》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