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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工作相关问题浅析

2019-12-10林慧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公证员继承权公证

关键词 公证 公证员 继承权 审查核实

作者简介:林慧芳,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04

一、问题研究背景

近日,我所在的城市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祖屋的拆迁巨额补偿款的继承,走公证途径是上上之选,速度快,成本低。从业多年,当事人来申请继承权公证,每次听闻当事人早年丧父或丧母的案例,公证员的玻璃心就碎了一地,同情当事人的境遇,舍身处境的想象一个幼童是如何成长的,心痛之余就想着顺利的帮助眼前的可怜人拿到巨额的拆迁款,这也是已逝人的心愿,随之问题就来了,被继承人英年早逝的,大多存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公证员不仅需要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时间,这个死亡的先后之差整个继承法律关系也是相差甚远,这就涉及法定继承中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特殊继承方式,它的复杂性不仅要求当事人更多的证據材料,相应的,公证员需要审查的内容也非常多,面临的难度和风险也是极高的,在此类案件中,公证员的心路历程也是一直在转化,笔者很负责的告诉你,公证员确切的说是一个百变超人,所谓的侠骨柔情、悲伤情绪都是深埋心里,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我们冷静得思考、严谨认真细致的构建案件的人物关系图,确保做到所有继承人无遗漏,但对于继承人中有的死亡时间年代久远,派出所无档可查,无任何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单凭当事人的一张嘴陈述,你叫公证员如何办证?

对于死亡年代久远,无《死亡医学证明》,也无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无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此类情况公证员该如何确认继承人死亡与否以及具体死亡时间?找个证人?真正认识、熟知也早已去世,个别继承人为了快速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故意隐瞒继承人的数量,甚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这给我们公证员带来极大的风险,这就需要公证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公证员有调查权吗?由于公证机构的身份转变,从过去的国家机关,转变成了现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员并没有被赋予法律调查取证权,因此使得公证员的调查取证权益受到阻碍。在现有的公证制度和公证地位上,公证员只能祈求上苍赋予他一双孙悟空的“火眼金睛”。

二、继承权公证中公证人员应施行的措施

(一)单独询问所有继承人

公证谈话笔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履行告知义务和核实确认相关法律事实。

1.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程序规则》第 21 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由此可见,公证告知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不是为了逃避我们公证员自己的执业风险、规避审查责任,而是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然也对公证责任风险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有一个继承案件,被继承人的父母在解放前死亡,无任何死亡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就找了与其父母年龄相仿的证人来证明,在作证人证言之前,本公证员首先就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再次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导致严重后果,公证机构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普通老百姓对法律责任这几个字还是有敬畏之心的,也不敢瞎编乱造;在我们公证工作实务中,告知主要涉及每个公证具体事项的定义、主体对象、内容、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具体概括包含公证程序和实体法这两方面,其中,程序上的告知主要指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一些概括性告知,告知当事人在办证事务中的知情权,例如公证申请的回避权、提出复查申请权、办证期限等告知内容;实体法上的告知主要指具体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的告知,使当事人明白办理该公证申请所带来的后果,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证实体上的告知公证员应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不同的针对性告知。

2.核实确认相关法律事实

谈话笔录的另一部分内容主要侧重于公证事项的查证核实过程,这也是笔者之所以建议办证过程为何要单独询问,避免存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串供的可能性,询问时不能套路式的询问,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提问不同针对性的询问,询问过程也是当事人某些特殊要求的自我确认。

《公证法》第 28 条、第 29 条赋予了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审查核实的职责。《公证程序规则》第 27 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有关证人核实……”第 29 条第 1 款又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核心价值是承办公证员对已搜集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或者是对存疑的待证事实进行核实确认。

3.询问注重细枝末节、旁敲侧击

笔者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单独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给被继承人做忌日,如有,忌日是哪天?笔者所在的城市当地有个风俗叫“做忌”,生者给已故的人做忌以表孝心,忌日大多以被继承人死亡的农历时间,因此,问忌日有助于查明被继承人真正死亡日期(在大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提供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但是户口注销日期并不是真正的死亡日期)。询问时应尽量详细,耐心,从侧面询问,也许能获取更多的案件情况,还原事实真相。

例如,有个继承人未婚无子女,询问时可侧面了解该继承人因何种原因没有结婚,单独询问几个当事人如口供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尽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但是公证员做到了内心的确信,继承公证从受理到出证,其实是公证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对当事人进行详实的询问,引导当事人搜集现有的证据材料或者提示当事人去有关部门搜集、复制有关的证据材料。继承公证从受理到证据材料审核到最后出证,实际上存在一个公证员自由心证的过程,案件的所有证明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必须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出具公证书。

(二)运用孙悟空的“火眼精金”,察言观色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关键人物一定要面见,面见时注意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如神态、神色、语气、动作等,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不具备反侦察的能力,我们凭借着这双“火眼精金”察言观色基本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三)强化核实职责

公证员惯常的办证模式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来证明有关事实,但是当事人毕竟是门外汉,证据的缺失不知道去哪里搜集,也不知道從何入手,公证机构应深入学习“放管服”的精髓,开通绿色通道,发挥便民有益、专业精准、优化服务的特色,公证员应当从证明专家逐渐转变为探案专家、证据专家,公证员应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社区村委单位尽调。从被动接收证据变为主动调查取证的办证模式不仅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问题,而且通过绿色通道增加了公证处办证量,提升了公证效率、公证效能、公证口碑,赢得社会的认同。

(四)加强和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

完善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和婚姻登记共享机制,呼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民政、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授权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上网即可审查婚姻登记信息、户籍登记死亡注销以及亲属关系、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基金证券等相关信息,为公证机构获取和核实当事人的信息提供便利,这样既能保证调查取证结果的真实性,也可提高办证的效率。

三、结语

公证员对办理的每一个继承案件都会自然而然的代入,悲戚同情当事人所遭遇的所有不幸,每天睡觉前都会重复播放当事人的每句诉说,感受着当事人的感受,他们也有一颗玻璃悲悯之心,故此,我们应该守护着这颗玻璃心,诚信对待。

参考文献:

[1]范小龙.做一个纯粹的公证人[J].中国公证,2019(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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