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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适用情况分析

2019-12-10刘菁楠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律适用

刘菁楠

关键词正当防卫 法律适用 假想防卫

一、典型案例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家住同一小区,家庭矛盾积怨己久,案发前已发生数次口角,民警介入数次调解无果。2018年8月,在双方居住的小区门口,张某某、刘某某互相谩骂,刘某某打张某某一耳光后,张某某、刘某某抓攥对方双手,后发生厮打,期间刘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因纠纷致左食指近节基底粉碎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其骨折在双方手部接触过程中可以形成。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检察机关审查,本案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双方打架过程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摄录隋况存在出入。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由于家庭矛盾牵扯,在本案中,不能就事论事理性处理双方关系,均存在上访隐患。

二、典型案例认定标准

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可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打架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害人刘某某与他人说话,看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现,朝张某某走过去,两人有言语对话,张某某伸手指了刘某某,刘某某上前打了犯罪嫌疑人一耳光,随后二人互相扭攥对方双手,被害人左手食指疑似弯曲;第二阶段,犯罪嫌疑人用手中的红色布袋抡打被害人,被害人用左胳膊挡,张某某再次抡起布袋欲击打,布袋内的东西散落在地,没能打到被害人。刘某某从身后拿起饮料瓶击打张某某;第三阶段,击打过程中二人再次互相攥住对方双手,之后被人拉开。被害人左手食指明显弯曲。

打架过程中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害人刘某某首先对路过的张某某实施殴打,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张某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当事人双方虽然有积怨,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有预谋实施伤害的行为,本起打斗系刘某某挑起,在此阶段不能认定张某某具有互殴意图。刘某某一直处在积极进攻状态,具有一定危险性,张某某防卫适时。二人实力相当,年龄、身材接近,张某某没有使用工具,防卫手段强度合理,未造成刘某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打架过程中第二、三阶段张某某与刘某某系互殴。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打架过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互相击打对方,之后二人再次手部接触。若此阶段造成被害人损伤能够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正当防卫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1.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界限难以清晰界定

区别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主要在于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还是伤害故意。在以往办案实践中,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足以压制对方的暴力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若在压制对方之后,继续实施打击等暴力行为,则认定具有伤害的故意,属于相互斗殴。对于何种程度为“足以压制对方”,一般以客观情况来认定,例如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施害方是否已经倒地、放下凶器等等。在故意伤害案中,没有明显实力差距的双方,一方赤手空拳实施暴力行为,另一方使用凶器甚至是致命凶器进行防卫,此类情形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足以压制对方”并不一定是还以对等的暴力,有些防卫人开始出于胆小、怕事等心理不愿反抗,在对方持续打击之后还以更加强烈的打击,有些已经超出了压制对方的程度,甚至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损害,此种情形若出于同情弱者等舆论压力认定为正当防卫,难免会助长不良之风。

2.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限难以清晰界定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客观上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的,属于假想防卫。例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实施还击,不法侵害一方已经倒地,没有反抗行为,而行为人仅因自我感觉对方有侵害可能而继续穷追猛打,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目前理论界、相关舆论报道对于“足以压制对方”除去客观判断又加入了防卫人的主观理解,即在案发当时的情境中,防卫人自感施害人是否还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若认为有,则可以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甚至使用凶器,直至认为侵害的紧迫性消除。此种情况不利于指导实践办案。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先实施侵害行为的故意伤害案并不在少数,犯罪嫌疑人也多以此作为辩解方向。虽然防卫人没有退避的义务,但是如果过多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方面,那么此类案件均要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导向,防卫挑拨也会更加猖獗。

(二)案件起因、当事人上访压力、舆论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指导案例中,案件起因均较为特殊,考虑到平衡处理结果以及舆论效果的问题,认定正当防卫可以理解。但在日常办案中,民间纠纷仍占案件起因的大头,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多数是一知半解,一般仅关注处理结果,一旦不如意就会选择上访或者寻求舆论帮助。若舆论压力过大影响案件办理,则会妨碍司法公正,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正当防卫多年来很少在案件中认定,这方面原因一直存在。且一旦舆论导向形成,公众会质疑部分已决案件的效力。

(三)公检法认识不同

公安机关存在办案惯性,对于正当防卫不甚敏感。一旦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被害人在心理上就已经认定自己是弱势一方,应当得到补偿,而对方应当获得法律制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存在正当防卫因素,公安机关不会轻易撤案,矛盾会集中在检察机关。如果按照正当防卫处理,被害人拿不到补偿,造成伤情反而是自己的责任,心理落差非常大,很有可能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同时降低司法机关公信力。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会面临无罪判决的风险。案件处理会陷入两难状态。

四、落实正当防卫工作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实施正面引导

网络传播日渐发达,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对于法律常识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仅是通过搜索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很难清晰的理解其中的含义。目前正当防卫舆论热议,很有可能出现断章取义的报道,来博人眼球,影响部分案件处理方向。最高检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面对的是法律工作者,社会大众则需要更加贴近生活、浅显易懂且正面的法律引导,使他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理性面对,懂得通过正当途径维权,避免受到不良居心的舆论煽动。

(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范围

刑法条文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能够明晰认定的要素,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案件情况以及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仅仅依靠学者讨论以及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实践办案是远远不够的。我國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一起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宣传报道过程中考虑涉密等因素,部分证据、情节会做删减,在实践中就更加需要能够明确正当防卫适用范围的司法解释。这样有利于向社会大众作出普法宣传,也能够促使公检法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办案阻力。

(三)多部门联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于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是办理案件的一部分。公检法三机关均应承担起这个责任。在每个阶段案件审结之后,相关控告申诉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预案,避免不良网络舆情及非正常访发生。司法行政部门对于辖区内律师也应做好管理工作,对于不负责任提出法律意见,甚至以牟利为目的煽动当事人做出不理智举动的,应予以严惩。

法律的适用需要明确的规则,不可过于畏首畏尾,更不可盲目冒进。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让法律坚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才能期待社会环境的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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