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检察院案管信息化的思考
2019-12-10方正杰须丽红
方正杰 须丽红
关键词案件管理 信息化建设 大数据
一、把握基层院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检察管理工作的加强和创新。为此,应高度重视检察业务管理,注重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公开、要公正。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其发展,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也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范、能力和效果。工作中,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信息化建设基本规律与基层院需求的关系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运用信息技术、资讯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传统的侦查、公诉、监督等检察职能和检察管理进行改造和创新的一种过程。目前,案件信息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大部分多与软件没有适应检察业务现状、没有准确反映业务需求有关,也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信息化建设初期的必然反映。
适应检察办案和业务管理的基层需求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否则,检察业务的整体运行和管理就缺乏坚实的基础。而需求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又直接影响软件的功能设计与应用质量。为此,应切实遵循信息化建设、检察工作和现代管理的规律,坚持以需求主导的设计思路,重视和深化对办案一线的需求调研。应突出业务部门在软件设计中的主体地位,深入调研不同地区检察业务的不同特性和需求,特别是了解基层办案部门对软件设计的需求,加强对一线办案干警需求的收集,尽可能扩大基层检察院业务需求和工作模式的调查收集面。
(二)信息化建设与推进司法改革的关系
由于现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在改革前的检察工作体制下开发部署的,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对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必然与现行的运行系统存在冲突、产生矛盾。因此,对新设立的机构以及可能涉及改革的业务调整项目,在软件设计上应预留接口;在软件开发技术上应强调运用目前主流的“面向对象”和“面向接口”的开发思想,使功能模块可以通过简单的设置实现在不同应用模块间的重用和搭建,尽量减少由于需求变化引发软件系统的大面积修改,以及使用界面的重大变化。
(三)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制度建设的关系
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既涉及多业务、多部门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又涉及检察业务规范的稳定性、适用性问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流程,本质上是诉讼程序法条的固化形式,是对检察人员办案活动的程序指引,必须严格依法设置设计。
因此,为使检察业务软件更好的满足办案活动的需求,适应检察业务管理的需要,应当力争做到软件设计与业务规范修订完善同步进行。对于涉及软件功能定位的重大业务规范变更,业务管理部门应与信息技术部门共同商讨,落实升级更新方案,经过运行测试并组织培训后再上线;对于不涉及软件功能定位的非重大业务规范变更,应以确保软件应用的相对稳定性为原则,根据业务规范变更的程度,定期进行集中软件补丁更新;对于简单增加信息选项内容的软件更新,可由基层院信息技术部门根据需求及时在相关软件中予以增设。此外,应十分重视保障应用工作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规定将信息化工作的各项内容加以规范。
二、运用大数据理论,强化数据抓取和实务运用
检察机关组织结构是直线型的,即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具体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部分由主任检察官经授权直接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可见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是业务工作的决策机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完善,在现代社会,领导者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切决策工作都靠自己,让具有专门知识、掌握具体情况的参谋参与决策势在必行,参谋“多谋”,领导“善断”,领导应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关注全局、发现问题上。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的宗旨,就是要打破条线管理模式下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壁垒,由其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业务数据和信息,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由此,案件管理专业部门的设立,标志着检察业务领域参谋辅助决策职能逐渐定型化、專业化。
因此,在现有案件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数据决策支持系统”,该系统可以把远离决策者的数学模型以决策者易懂的表达方式摆在决策者面前,并通过交互作用把决策者的经验分析渗透系统的数学模型分析之中,而后对数据背后隐藏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最终给出关于数据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一点,是现行的任何管理信息系统所不能做到的。目前的一些基层检察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收集了大量的案件数据,但往往只对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和汇总,这样其实极大的浪费了这些数据资源。简单的统计和汇总是不可能对数据背后存在的联系进行分析的,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工,才能成为领导者做出决策的依据。所以,“数据决策支持系统”的引入可以给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带来质的变化,让信息系统真正成为领导做出正确决策有力的臂膀。
三、注重基层院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应用
案件信息化管理制度是检察业务管理手段的一大变革,其通过完善和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更好地体现检察业务管理所要求的统一性、协调性。基层检察院应按照高检院和上级院的部署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自身需求和实际为立足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和落实案件信息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切实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各项职责,特别是在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效运用,以及提升业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上,基层检察院首先应在人员上给予保障,其次通过制度规范等途径树立案管部门的管理权威,再次应在积极作为上下工夫。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中最“年轻”的机构之一,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为此,应树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案件信息化应用的监督检查和引领作用,确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软件系统用好、用活,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功能作用。应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化应用中各种问题的收集汇总、分析解决和整理上报工作。应积极参与系统功能的有序开发,按照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检察业务开展的新变化、新需求,进一步促进完善并扩展开发功能系统。
(二)不断提升业务部门应用信息化软件系统的质量
信息化下的检察业务管理,其前提仍然需要通过办案一线的广大办案人员将案件信息录入办案系统,这一过程本身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应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提高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应用信息化软件系统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应在注重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高度重视案件信息的输入质量,牢固树立“案件质量和信息质量”并重并举的原则,努力提升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应用的质量和水平。
案件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案件流程管理职能作用,与技术信息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定期不定期情况通报形式,及时督促业务部门加强检察人员应用信息化工作的二级管理。通过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督、对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统一监管、对律师统一接待等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办案以及其他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发生,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确保基层检察院每项司法办案活动度严格依法进行。
业务部门及其检察干警应切实增强信息化应用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尽责意识,不断充实和掌握信息科技知识,通过组织参加信息化应用培训等活动,将案件信息质量视为软件系统的“生命线”,努力确保案件信息输入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坚决杜绝办案人员错误地、滞后地录入案件流程信息,以应付信息化软件系统的运用和上级考核,致使检察业务数据出现偏差,导致对检察业务情势出现误判,进而导致检察业务管理流于形式。
(三)切实加强网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增强案件信息化管理效能的基础条件是系统本身的顺畅运行。基层检察院应在人、财、物等多方面做好系统维护的保障工作,防止由于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的原因,导致出现“技术先进,效能低下”的局面。为此,一方面应将系统的培训覆盖到所有检察人员,实现“人人用系统,案案进系统”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提供必须的硬件配套设施,如先进的文件扫描仪和光盘刻录机等设备,提高案件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对案件和文书的分流处理效率。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成为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的第二责任人,主动向信息(技术)部门反映网络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需求,以及改进软件程序设计的意见建议,与信息(技术)部门一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管理平台正常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