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2019-12-10张坤
张坤
关键词审执合一 执结率 检察建议 全程监督
财产刑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活动。现行刑法及修正案扩大了财产刑适用范围,共有200多个罪名可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刑的适用率大幅度上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长期注重主刑执行而忽视附加刑的执行,对财产刑的刑罚功能认识不到位,使财产刑执行面临很多问题。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执行不到位,形成事实上的空判,法律的公正性受到削弱,刑罚的目的也难以有效实现。笔者认为,财产刑的适用不仅给予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制裁,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行情况分析
在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启动和终结都是由法院自行掌握,财产执行的信息是不公开的,存在于法院执行部门的系统内,检察机关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无法根据案件需要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T市A区法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所涉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发现目前财产刑执行及监督活动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财产刑适用比例高。近半年区法院共判决被告人(一审判决已生效)210人,涉案金额为160.58万元,判处罚金刑案件罪犯人数87人,占全部判决人数的41.4%;二是财产刑执结率低,法院已执行罚金刑41人(含执行终结3人),执结率为47%;已执行金额为70.33万元,占比44%。
2016年8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推进财产刑执行,在此背景下,T市A区财产刑执行率有所提高,但在看似较高的执行率下,执行金额占比只在44%左右,执行率高于执行金额的占比,说明财产刑执行人数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不高,存在执行效果欠佳、监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财产刑执行程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判决与执行工作脱节
从前期工作情况看,现阶段财产刑执行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应当向立案庭移送立案而不移送。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案件往往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给立案庭,立案庭再移送执行局,对于部分执行标的金额较小、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在本地的执行案件,很多法院囿于客观条件,较多采取“不主动立案、不主动执行”的做法,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在下发检察建议后法院的刑庭部门才将这些案件移送给其立案庭进行立案,形成一种“不催不立”的现象,导致部分财产刑案件形成“空判”现象。
(二)执行期限、程序缺乏制约
财产刑执行有别于民事执行,被害方重视的是被告人有没有被判处监禁刑,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蹲监狱”,往往不关心也不懂得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情况,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外部压力较小。。同时,审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审查立案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审判部门往往在检察机关的催促下才将案件移送,由于执行部门存在执结率等考核要求导致法院内部部分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财产刑案件往往不能及时移送至执行部门。
(三)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
检察机关被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有: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些监督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功能在于提醒、帮助执行机关发现问题,方便及时有效的纠正。实践中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对外效力问题一直属于司法界关注的重点,虽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建议适用的对象,但是却未规定相关机关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如果法院对两书不采纳、不回复,目前看相关机关也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原因分析
(一)“审执合一”模式下执行主体和申请主体重合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执行机关。对于大多数财产刑案件,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及执行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开展执行工作,还未制定监督机关获知相关财产刑执行信息的程序规则。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财产刑执行的主体为法院執行机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则存在胜诉一方的申请执行主体即申请执行人,因此执行程序缺少制约,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重自由刑和忽视财产刑执行的普遍状况。
(二)配套机制不完善,检察监督缺少抓手
法检机关没有建立起涉财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信息通报联络机制,一旦信息无法共享,就切断了法检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检察机关目前可以通过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查到财产刑判决情况,但财产刑的立案情况、执行进度、执行信息的变更以及罪犯的个人财产状况检察机关无从掌握,只能依赖审判执行机关的配合。
(三)缺乏监督保障机制
我国刑法中涉及财产刑的条文有两百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指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应当强制被告人缴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时效等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没有明确的依据。
三、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的路径
(一)提升财产刑检察监督权威
监督机关如在工作发现法院在财产刑案件的移送、立案、执行等环节违反法律规定,可口头告知其需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如果法院未及时答复并予以纠正,可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过机要形式将材料报送至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定期与同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进行沟通,由其对下级法院的不纠正行为展开评价。
(二)建立健全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检法之间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法院将移送、立案文书、执行变更、中止、完毕、终结等文书公开给检察机关,可以便捷掌握财产刑立案情况、执行进展、执行信息变更等情况,如此一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实现了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
(三)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纳入到社区矫正检察中
在进行社区矫正全面检察时,对本地区法院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有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逐一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对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财产刑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制作询问笔录。对发现服刑人员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但未履行的案件线索,再到法院执行局调取执行案卷,以发现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