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的调研报告
2019-12-10刘利平
刘利平
摘 要:近年来,中央和农业农村部多次提出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该文在对宣城市、埇桥区等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增值服务、合理取酬的工作成效,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增值服务;合理取酬
中图分类号 F323.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19)20-0010-02
1 “增值服务、合理取酬”提出的政策背景
增值服务指在岗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供引领性的单项或综合技术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取额外价值,并获取相应报酬。长期以来,安徽省基层农技人员队伍不稳、人员老化,基层农技站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等问题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农技推广工作辛苦,工作强度甚至超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二是待遇低,岗位没有吸引力,特别是政治待遇低、发展空间小,职称晋级难、收入少;三是农技人员大部分是高校毕业技能人才,具备跳槽或转行的技术优势,推广队伍不稳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2017年农业部、2019年农业农村部相继下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的文件,都提出“初步建立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增强农技人员活力”意见。据此,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县级、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公益性职责外,可以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由此可见,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增值服务,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2 增值服务、合理取酬试点工作成效
2017年4月,农业部重点围绕建立农技推广增值服务机制,在全国12个省36个县开展了基层农技推广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通过农技人员与服务对象双向选择,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方式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机制。安徽省在太湖县、天长市、埇桥区开展试点工作,3个试点县市区共有20多位农技骨干,以派驻、挂职、兼职、技术入股等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技术指导、信息供给和培训等增值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探索了一批创新做法,推动了3县(市区)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在农技推广工作机制、模式、人员管理方式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发挥了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经营性农技推广组织融合的组合优势;二是激发了农技人员干事创业的活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针对性、示范性进一步提高,农技推广体系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显现;三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和企业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增强,有效提升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管理进一步规范,效益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增值服务,具有极强的实践基础。
2.1 派驻农技员 根据双方自愿和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派农技骨干人员到新型农业生产主体驻点,围绕全产业链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埇桥区大店镇农技人员刘勇为安徽省隆平高科提供玉米品种试验、示范服务。3年来,共为安徽隆平高科提供玉米试验示范品种 1200多个,實际推广面积超过2万hm2。
2.2 创办社会化服务组织 鼓励农技推广机构或农技人员创办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等为一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
2.3 多方合作 依托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组建由农技推广机构、供销社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等新型生产主体共同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联合社(体)”,共同合作、利益均摊,为农业、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和土地、品牌、产权、金融等生产全要素服务。
2.4 挂职服务 选派优秀农技人员到经营性服务组织、新型农业主体,全程参与生产、经营等决策管理,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2.5 技术承包 农技推广人员通过项目承包、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介入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技服务。
3 实施增值服务、合理取酬的困难和问题
3.1 存在畏难情绪 在广德县调研中,农技人员普遍反映:一是担心下一步机构改革影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单位性质,会弱化公益属性,甚至影响农技推广机构在今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定位。二是担心参与人员工作重心放在增值服务而忽视本职工作,其他人员存在攀比情绪,影响公益性职能履行效果,三是担心基层农技人员除履行本职工作外还要额外承担大量的扶贫、环保等行政性工作,增加管理难度。四是担心增值服务有可能导致财政预算的减少。
3.2 存在恐慌心理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本领恐慌。担心自身技术满足不了服务对象的需求,知识结构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还存在差距。二是风险恐慌。提供增值服务,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自然、技术等风险,难于控制。三是担心即使签订了协议,参加了增值服务,收取服务报酬,触碰政策红线。农技人员没有真正吃上定心丸,不敢大担去闯、放开去干,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开展。
3.3 存在操作难题 增值服务和公益性服务难以区分,特别是农技人员在推广技术的过程中融入的个人智慧难于计算增值额,很难量化和标准化。农技人员进入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时,也很难区别哪些是履行公益性职责,哪些是开展增值服务,既难操作,也容易引起服务对象和社会的误解。
4 开展增值服务、合理取酬试点的几点建议
增值服务、合理取酬既能锻炼推广队伍,也能激发农技人员内在活力,有效提升其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同时也能满足服务对象技术需求、提高经营效益。通过对广德县、桐城市等试点单位的开展增值服务工作的总结,得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增值服务要坚持“双方自愿、双向选择”原则 单位不得硬性指派特定人员到特定企业开展增值服务。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个人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入报所在事业单位备案。
4.2 增值服务要遵循“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程序 农技人员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事业单位与申请人员和申请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薪酬标准等,报农业、人社、纪检部门备案。
4.3 增值服务不得损害所在单位权益 一是农技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不得泄露所在事业单位秘密。二是服务期间涉及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要明确权益分配。三是产生纠纷和重大技术事故风险,由提供增值服务的个人承担。
4.4 增值服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是不包含农技推广服务职责外的服务,如离岗创业、投资入股等;二是不得提供非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如农资经营、厂家代理;三是不应到企业担任行政管理领导岗位,帮助企业争取项目、用地指标等这些容易出现潜在利益输送的行为;四是不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服务。
(责编:王慧晴)